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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0:18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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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中,银行开办境外个人电子银行结汇业务的,技术上应具备自动提取境外个人身份信息、并以“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自动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暂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银行可先开办境内个人业务,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外汇局报备开展境外个人业务。
二、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的要求,实现对本行柜台和电子渠道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业务)010-68402449 68402152
(技术)010-68402377

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315164649764.doc
附: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3151647043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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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4日 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建设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依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费中列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56号

  现批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5-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4.1、3.4.3、3.4.4、3.4.6、4.2.3、4.2.4、4.6.1、5.1.2(1)、6.4.4、7.2.1(4)、7.2.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