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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26:00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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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旅委〔2005〕200号


各有关单位:

  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是我市推进旅游国际化的一大创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根据《杭州市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启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4]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1号)文件精神,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以奖代拨,以示鼓励。现将《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我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工作,根据《杭州市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启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4]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决定对我市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优秀单位按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
  1、已对外开放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
  2、在杭的国际旅行社。
  二、考核标准
  (一)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的考核标准
  1、对“五个一” 要求(即一名分管领导、一名解说员、一名联络人员、一部外联电话、一条参观线路)的落实情况;
  2、接待游客团队及人数(按统计规范执行);
  3、对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作的配合情况,主要指是否按要求上报月统计报表、是否按要求参加会议等方面;
  4、对旅游团队的接待配合情况,主要是手续是否简便、接待是否热情等方面;
  5、外国游客的评价和反映情况。
  (二)国际旅行社的考核标准
  1、向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输送客源的团队及人数;
  2、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对旅行社的评价及反映情况;
  3、对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的配合与推广等情况。
  三、考核奖励程序
  1、总结。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和国际旅行社自查自评,形成总结(加盖公章),并上报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考核。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处室成员、国际旅行社和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负责人分别组成两个考核组,对访问点和国际旅行社进行互评,根据互评结果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
  3、签批。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提交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4、表彰。公布考核结果,并表彰。
  四、奖项和奖励标准
  1、“最佳访问点”奖,3名,各奖30000元;
  2、“十佳访问点”奖,10名,各奖20000元;
  3、“优秀访问点”奖,16名,各奖10000元;
  4、市场推广奖(仅限国际旅行社),5名,各奖10000元。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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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中国银行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汇税款收入统计对帐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19日,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92)财外字第1090号“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税款征收的具体情况,现对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明确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用外汇缴税或办理退税的,由税务机关在缴、退税凭证上注盖“外汇”字样,经办银行据以向纳税人收取或退还外汇(外汇券)税款。税务机关对银行转回的外汇税款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按外汇税款收入结算的要求,分别收汇银行统计核算。
二、外汇税款由中国银行经收的,对帐签章的方法仍按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89)国税计字第034号通知的规定办理。由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当地中国银行审核总数并加签证。省级税务局根据下属税务局报来的已经中国银行签证的留成外汇计算表按季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再报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申请留成。
三、外汇税款由其它银行经收的,经办行应将外汇税款移存到当地中国银行。按照财政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征收机关定期汇总编制留成外汇计算表,附带外汇税款原始凭证,送请经收银行核对确认,再由经收银行转请当地中国银行签章确认后,退税务机关。省级税务局可将下属税务局所报的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并汇总,送请中国银行省分行审核签证。
请各地税务部门主动与有关银行联系,求得支持,认真办理外汇税款收入核收对帐工作,于季后20日内报送国家税务局。留成外汇计算表一式三份,如不够可自行增设,报送国家税务局的第二联,请挂号寄送国家税务局计会司制度综合处。
附件:一、留成外汇计算表(略)
二、填表说明(略)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服务所作的宣传。其范围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条(横)幅等广告;
  (二)邮递广告、散发的报形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合大通县)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园林、市容、交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展规划应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容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公益广告应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遵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规范、准确、美观;
  (三)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妨碍道路、消防、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伪;
  (三)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设置、悬挂、张贴的。
  第八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和城市绿化;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消防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线等周围设置的广告,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的用电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设置路灯牌、灯箱广告和悬挂条(横)幅的高度须符合工商、公安、市容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各类张贴广告须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张贴、但在交通工具内张贴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应在右下角标明登记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形式、设置地点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不包括张贴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载体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设置、悬挂、张贴下列户外广告在申请登记时,还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路牌、挂牌、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规划、公安、园林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查批准设置的文件;
  (二)条(横)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应提交发布所在地建设、市容、分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悬挂的文件;
  (三)招生、招工、招聘广告,应提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发布的文件;
  (四)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提交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五)有奖储蓄、保险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同意发布的文件;
  (六)利用公共汽车或其它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喷印、张贴的广告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三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将有关登记档案抄送发布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悬挂自己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发布在公共广告栏内的张贴广告,应在张贴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设置的临时性条(横)幅、气球等广告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会前七日设置,会后三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及其它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遮挡,确需拆除的,须经工商、建设、规划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发布虚假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强制拆除设置的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或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登记时间、地点、形式、内容、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责令清除或拆除设置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指定地点张贴、悬挂、设置户外广告或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或收缴,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不标明广告登记号和经营者名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
  (七)擅自在交通工具上做广告宣传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户外广告粗制滥造、破损、陈旧、脱色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拆除,逾期不修复或拆除的,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市容、物价、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分别由相关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或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大通县的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