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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9:39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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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五条 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第七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凭企业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
  第八条 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进行注册备案。
  第九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海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管委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需开展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口加工区审批情况汇总,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


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
  第十五条 在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开展机电产品维修业务前,除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外,还需向管委会提供维修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企业属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由该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往来(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十九条 转出企业在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前,应事先将结转料件等情况报管委会,管委会审核后为企业出具《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为转出企业办理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转入企业在其他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业务之前,需按上款规定凭加盖所在区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应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要审核转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按保税进口料件方式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结转产品如属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入企业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转入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产品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按加工贸易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1/1132817334746.doc

     2、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1/11328173537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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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一村一品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一村一品的指导意见

农经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垦、农牧、渔业)厅(委、办、局),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充分发挥自然和人文优势,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涌现出一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休闲观光旅游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含农场,下同),形成了一村一品发展格局,带动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促进强村富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一村一品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一村一品是培育农村主导产业的重要途径。目前,一些地方主导产业不突出,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发展“一村一品”,从一定区域内的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出发,集中生产要素的投入,推进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把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主导产业做强做大,促进产业集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二)发展一村一品是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随着农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农业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日益凸显。发展一村一品,立足于整村推进,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为现代装备、现代科技、现代经营管理的推广应用提供平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质量水平和产品档次,促进产业升级,创造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三)发展一村一品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通过一村一品,发展一大批优质专用、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进一步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性收入;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有助于增加农民就业岗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四)发展一村一品是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平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要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发展一村一品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一村一品,农民在参与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中,能够更好地学到先进种养技能、加工技术和营销技巧。同时,可以按照专业化、标准化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

二、明确发展一村一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发展一村一品的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一村一品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人才为支撑,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以提高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培育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产业富村、科技兴村、企业带村、生态建村、人才强村,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示范带动,激发农民发展生产、振兴农村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园艺业、特种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六)发展一村一品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发展优势。在发展一村一品中,各地要立足于本地资源,综合考虑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积极培育、发展比较优势明显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市场导向。要适应市场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积极发展优质、安全、高效的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产销率。

——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找准发展一村一品的切入点,适合发展什么产业,就发展什么产业。

——农民自愿。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政府引导的办法,调动和发展农民发展一村一品的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一哄而起。

(七)发展一村一品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村一品与保障粮食安全的关系。粮食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要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保障供给的同时,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推进一村一品。

——一村一品与优质农产品区域布局的关系。发展一村一品要与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相结合,推动优势农产品向优势产地集聚,进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一村一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一村一品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发展一村一品,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有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产业化原料基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形成一村一品。

(八)发展一村一品的主要目标。经过努力,力争“十一五”期末达到以下目标:

——覆盖面不断扩大。一村一品专业村的数量有明显扩大,从事一村一品的农户数量有大幅度增加,覆盖的产业领域不断拓展。

——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农民从一村一品发展中获得的收入明显增加,一村一品所在村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所在乡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以上。

——主导产品档次提升。一村一品的村,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标准化要求,全部实现无公害生产,其中30%以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0%以上通过绿色食品认证,部分产品达到有机农产品标准。主导产品注明商标,实现品牌化生产。

——主导产业更加凸显。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更加明晰,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产值的比重明显提高。

三、抓好发展一村一品的重点工作

(九)确立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特别是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名优特新农产品。同时,要依托当地人文和传统优势,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乡村旅游业。

(十)多渠道增加投入。要调动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增强农民自我投入的主体意识。要发挥龙头企业的资本优势,通过“村企互动”、“村企对接”等形式,建立良性互动的投入机制。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一村一品,增强一村一品发展的动力。

(十一)推进科技入户。科技是发展一村一品的重要支撑。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发展一村一品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攻关;要积极引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工艺,加快消化、吸收和改良;要加强技术推广,按照“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十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围绕主导产品和产业,通过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加快培育一大批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经营基础的农村实用人才,增强农民从事主导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十三)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一村一品经营,形成产前、产中、产后有机结合的产业链条,以及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推进一村一品与市场紧密连接,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十四)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作用。在发挥村级组织的组织协作用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多元主体,调动他们参与发展一村一品的积极性。通过订单、股份、股份合作等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乡一业、一业一企”,达到互利共赢。

(十五)注重市场营销。要认真研究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发挥市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做到以销定产,以产促销。努力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积极采用直销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搞活农产品流通。

(十六)加快品牌培育。要树立质量和品牌意识,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注册商标。引导、支持农产品分等分级、争装销售。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好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识)保护工作。推进后续加工,提升产品档次。加强品牌的培育、认定、宣传、保护和推广,不断提高品牌的内涵和知名度,打造一大批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

四、完善发展一村一品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发展一村一品,是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举措,是各级农业部门开拓进取、创新工作方法,把工作重心下沉到村,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的工作抓手,要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我部已建立发展一村一品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发展一村一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部门和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十八)制定发展规划。发展一村一品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要结合本《意见》精神,加强对一村一品发展现状的统计调查,摸清底数,为指导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农业部将制定一村一品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开展统计工作。要认真研究本地资源、区位和布局特点,正确分析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规律,找准产业和产品发展的切入点,制定一村一品发展规划,明确分阶段的实施重点和发展目标,加强宏观指导。

(十九)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业部门要将项目和资金向一村一品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新品种推广等项目和资金,要重点支持一村一品。各地开展一村一品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费,要给予适当减免。今年中央财政将设立支持一村一品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地要抓紧研究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扶持政策,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信贷担保机制和贴息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承贷承还的形式资助农户,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二十)抓好典型示范。发展一村一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加快培育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专业乡镇。从2007年起,农业部重点抓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并认定一批发展一村一品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示范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有选择地抓好典型。

(二十一)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发展一村一品活动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一村一品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发展一村一品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类农产品交易会等平台,大力宣传、展示各地发展一村一品的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一村一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发广大干部、农民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的积极性,推动一村一品工作健康发展。


二○○七年元月八日

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潮府[1999]11号 1999年3月6日颁发)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与同类型国有、集体科技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并为其提供业务指导。

第六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下岗等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七条 开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个体、合伙、合作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现有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报为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引进专利、非专利技术和新科技成果进行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生产、示范和销售新产品、中间试验产品。

第九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十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资格认定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等事由的,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并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冠以市级名称。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减免的税费应当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免税,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的科研(生产)项目,金融机构应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类人员同等权利。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确认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并依法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按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审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行政、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