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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9:43:09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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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金市教综〔2004〕2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市教育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教育公务员队伍,使教育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应恩民任组长,许璋、吴文飞、徐灵甫、戴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基础教育处、职成高教处、审计监察处、教育督导处、机关党委、教育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信息上网等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的考核等工作。各处室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经党组研究决定,直属单位(学校)要建立政务(校务)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任政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要求党政工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全员参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1.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2.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4.年度教育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5.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7.学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9.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1.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1.教育局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2.下列十项内容的办事依据、要求、程序、时限、经办人员及其办事结果:①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含研究生)就业。②教师职务评审。③人事调配及教师评优、奖励。④学生评优。⑤教育经费管理。⑥教师资格认定。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复)学手续办理。⑩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审核。
  教育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有: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市委办(2004)38号《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要求,在直属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政务(校务)公开事项分为校内、校外两部分:1.校内:①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②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聘用情况。③教师职务评审、聘任。④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⑤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⑥教职员工福利分配情况。2.校外:①学校招生政策、计划、原则,学区划分。②学生就读、转学、休学、借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③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管理使用情况。④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⑤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⑥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各单位(学校)要结合以上公开事项,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能,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校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局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公务员队伍和提高教育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思想发动,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处室和干部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
  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政务(校务)公开的内容每月要及时更新,在直属单位继续实行校务公开情况月报告单制度。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公开栏、发布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教育网站等,以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三)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订办事指南。要把机关的主要职能、各处室的职责范围及处室分布,予以公开公布,以方便群众办事。
  2.实行A、B角工作责任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处室对外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度,保证业务工作不断线,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来访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工作人员外出公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态度和蔼、礼貌用语,解难答疑,文明服务。对群众来信,按程序及时处理。
  4.健全公文制度、来文办理制度。公文的制发、阅办等必须建立制度。急件、重要来文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登记,分发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处理。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等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聘请市教育局特邀行风监督员同时兼任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为方便受理各种投诉监督,在审计监察处和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750、2469752,并在金华教育网上设立监督投诉信箱。市教育局将各处室、各单位在推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表现列为对处室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公开服务项目要求办事,服务态度生硬冷淡,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金华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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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暴力抗税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国营、集体企业偷税面约占50%,个体户偷漏税面约占80%,1986年以来,全国发生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案件共8017件,打死11人,致残26人,重伤713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了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整顿税收秩序,是当前国家治理整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坚决有效地制止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都要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对大案、要案提前了解情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偷税、抗税,阻碍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索取收受贿赂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要及时审理,从严惩处,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或公开宣判,打击偷税、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以法治税的强大声势。
二、依法审理好税务行政案件,支持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
对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或者违章处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税务处理决定,应予维持;对于实体上处理正确,但程序上有缺陷的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补正后,也要维持税务机关有关征税和处罚的决定。对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经过典型调查、测算和民主评议以后,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和缴纳期限,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依照执行,纳税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维持。
三、强化执行工作,及时处理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税务机关的决定没有错误的,应及时依法执行;确有错误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予以纠正或补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支持。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和其他案件中,要注意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人有无偷税、漏税或违法减免税等违法行为,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司法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司: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外商投资企业大幅度增加的新形势,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招聘职工方面。凡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必须保证落实。要切实保障企业有权依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不到所需要的职工时,经省级
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跨地区招聘。企业招聘在职职工,除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允许流动。企业从农村招聘职工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聘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招聘其他员工必须征得企业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严格禁止企业使用童工。
二、在工资分配方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由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下自主确定。外资(指外商独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职工
的工资,其调资时间和幅度由企业自主决定。外资企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各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额每年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并如实填入工资基金管
理手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自行制定。企业要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和职工个人收入帐户,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强化税收、考核效益、信息引导等方
式对企业发放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控。
三、在社会保险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待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项保险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
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提取补充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人记账储存,退休时一次或按月发给退休职工本人。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待业保险,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向劳动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已经
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或开展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组织和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
业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认证,发给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要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病应及时负责治疗。

企业要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体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五、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平等协商,与所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成为确定和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
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力求明确、完善,便于执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劳动合同业经签订并鉴证,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在建立健全劳动法规和强化监督、服务功能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规,加强劳动监督检查,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已经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进一步完善;至今还没有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要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增强操作性,扩大覆盖面,使其可供对外公开发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
不严的现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较轻,及时纠正错误并赔偿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保护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务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保险机构,在招聘职工、人员流动、社会保险、职工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倡各地学习推广一些城市为方便企业,坚持一个窗口(综合服务协调机构)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减少办事程序,简化办事
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我部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