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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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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村电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农村电影放映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各类电影放映单位(包括集镇电影院、电影队、售票放映点)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电影放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跃农民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县以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镇电影院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应的人口集中的集镇或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兴建。集镇电影院(或售票放映点)的发展,应坚持“积极发展、合理规划、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原则,采取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相结合,以集体办为主的形式。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集镇
电影院的发展作出规划。
第五条 建立农村集电影院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经县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六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许可证:
(一)有全套符合技术要求的放映设备;
(二)有专业放映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座席;
(四)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营业审批程序:
(一)使用16毫米放映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县电影公司意见后,报地(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使用35毫米放映机(包括座机和提包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胰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许可证”
(三)集镇电影院均须凭登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农村集镇影剧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放映工作,业务受县电影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文艺方向;
(二)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
(三)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电影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片租、管理费和上报各种报表,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五)影院环境清洁、整齐,放映厅内秩序良好,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六)场务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七)影片宣传应根据农村集镇特点,形式多样,适应农民的需要。
第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章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在县电影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普及放映活动,提高放映、宣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严格执行《流动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爱机护片和安全优质放映。
第十四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按国家规定向县电影公司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降低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售票点,执行统一的票价、租价标准。

第四章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自学四项基本原则;
(二)身体健康的青壮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电影放映工作,经县电影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三等放映员资格,并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集体、个体办的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其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的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可按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乡办、村办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乡、村确定,也可参照上述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放映人员劳保用品、放映补助等可参照国家办农村集镇电
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⒈坚持为农民服务,改善农民看电影条件,成绩显著的;
⒉坚持放映活动,管理措施健全,业务逐年递增的;
⒊电影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农民特点,成绩突出的;
⒋爱机护片,放映质量优良,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停供影片,罚款直至吊销放映单位许可证或放映人员放映资格等处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⒈经营管理混乱、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放映计划任务的;
⒉放映质量低劣,损片、损机事故严重的;
⒊宣传工作差,不坚持正常放映活动的;
⒋违反财经纪律和票价、租价规定,瞒报、漏报片租的;
⒌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片或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的;
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不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处罚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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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国资发[2006]197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四、国资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需要,制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职责任务

  五、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国资委党委主要职责: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和决定国资委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中央组织部做好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资委代表国家派出的监事会监事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七)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国资委“三定”规定,国资委设立各职能机构(以下称各厅局)。各厅局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八、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九、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协调性,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要求,研究战略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认真执行。

  第三章 领导人员

  十、国资委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委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十一、国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国资委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完成专项工作。

  十二、党委书记主持国资委党委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三、主任、党委书记出访、出差外地一周以上或在京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时,由主任、党委书记指定一位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主持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国资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专题会议、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十五、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领导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和决定国资委重要工作,落实国资委主要职责;

  (二)讨论审议国资委制定公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中央企业、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厅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六、国资委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国资委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讨论通过上报党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党中央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国资委党委会议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厅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七、提请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委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分别报主任和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八、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数超过半数,会议可暂缓召开;讨论人事任免事项,请假人数超过三分之一,会议可暂缓召开。

  十九、专题会议由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研究解决有关具体工作事项。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厅局负责,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由有关厅局起草,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委领导,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为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监事会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中央企业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中央企业的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三)交流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委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厅局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会议需要,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国资监管系统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国资监管系统的年度工作;

  (三)交流国资监管系统的工作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十二、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厅局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要列入会议计划,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二十三、国资委会议原则上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除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有明确要求的会议外,一般不邀请中央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国资委主任批准。

  二十四、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五、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公文统一管理和重要公文督办工作。

  二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要根据内容与分工,分别报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或其他委领导阅批。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各地国资委主送国资委的公文,按职能分工分送有关厅局研究处理,厅局研究处理的结果意见,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要公文呈送委领导阅批。

  二十七、各厅局起草公文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各厅局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办公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商有关厅局修改或退回主办厅局重新办理。

  二十八、各厅局主办的公文必须经本厅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出,主要负责人离京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办公厅、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呈报委(厅)领导签发前,必须送办公厅审核,并经办公厅领导审签后报出。凡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公文,必须经法规局审核、会签。

  二十九、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一)以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国资委主任、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

  (二)以国资委名义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由国资委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其他公文,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三十、国资委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制定的可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国资委要重视公文办理的时效性,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

  第六章 公务活动

三十二、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根据会议、活动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协调安排委领导及厅局负责人出席。委领导出席地方、企业的会议、活动,要本着精简规范的原则。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与业务相关的会议、活动,须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同意,同时送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参加。

  三十三、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对重大会议、活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要及时组织传达。

  三十四、国资委调研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归口管理,委领导调研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厅局要加强调研成果的应用和共享,避免重复或无序调研给企业增加负担。

  三十五、各厅局要重视企业和地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和地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具体意见和建议,有关厅局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沟通和反馈。不能如期答复的,要及时向企业或地方解释说明。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三十六、委领导一般不以个人名义为部门、企业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七、主任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通报其他委领导;其他委领导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由本人事前向主任报告,并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通报其他委领导。各厅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需事先向主管委领导请示,经批准后,送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备案。

  三十八、新闻宣传工作由宣传局(党委宣传部,下同)负责归口管理,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新闻单位采访委领导或以国资委、委领导名义发表文章,由宣传局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通稿,由宣传局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主管委领导审定,如有需要,报主任或党委书记审定。

  三十九、国资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宜公开的信息要及时通过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开报道。凡以国资委名义公开发布的各类规章和文件,须送宣传局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各厅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国资委名义接受采访、发表文章。

四十、外事活动,按照外交部和国资委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决策

  四十一、国资委要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四十二、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根据需要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经过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对涉及企业、地方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意见。

  四十三、重大决策要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各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监事会各办事处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的重大决策,确保政令畅通;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决策贯彻的有效性;要注重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国资委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国资委要定期组织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讲座,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集中理论培训,鼓励和提倡干部自学。

  四十六、国资委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委领导代表国资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资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需经国资委主任或国资委党委书记审定,必要时可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四十七、国资委领导及各厅局领导要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自觉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国资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资委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各级领导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在国内出差和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四十九、国资委工作人员要规范监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工作监督

  五十、国资委要自觉接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接受全国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遵守党章及党内各项规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党员的监督;加强内部监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保障和维护企业对国资委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有关厅局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问题。

  五十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分层次报告,各厅局向委领导报告,国资委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五十三、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中国人民银行 交公路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厅(局、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运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总结2012年国庆长假免费通行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今年春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明确免费时限和车辆范围
根据《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春节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13年2月9日00:00起,至2013年2月15日24:00结束。免费期间,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车辆的范围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以及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二、加强领导,确保春节免费工作规范运行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要结合春节期间公路交通运输保障与服务等工作,并针对春节期间本地区气象气候特点和公路交通运行规律,认真分析和提前研判可能面临的问题,在2012年国庆节免费通行工作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提前进行部署。要继续坚持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免费通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春节假期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细化措施,进一步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管理单位要在继续采取2012年国庆长假期间保证收费站通行效率各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收费管理流程,免费道口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进一步合理设置和规范专用免费通道、临时交通标志牌,引导缴费车辆与免费车辆分车道、有序通行。同时,要采取相关措施,实现免费时段与缴费时段平稳过渡衔接。
四、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公路及收费站的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流疏导,全力维护道路交通畅通。要针对交通流量大、容易发生拥堵和事故的路段,提前制定分流绕行方案;遇有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要迅速通过近端疏导、远端绕行、多点分流等措施,快速疏导滞留车辆。要强化路面巡逻管控,严查超速、超员、超限、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遮挡号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以良好的通行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五、强化预测预警,切实做好出行信息发布与服务工作
针对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低温雨雪冰冻、雾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全力做好公路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预警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网运行实时监测工作,切实做好春节假期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流量观测等有关路网运行数据的监测与信息报送工作,尤其是加强公路断面交通量、车辆类别、行车速度、阻断信息、拥堵信息等信息采集与报送,及时统计汇总春节期间收费公路交通流量(含流量、车型、时间、收费额、免费额等)有关信息。对于监测掌握的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等出行信息,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以及高速公路沿线情报板、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引导公众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避免出现集中拥堵。特别是容易出现拥堵的大中城市周边和通往热点景区的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要提前发布通行信息引导车辆行驶并行的国省干线公路,充分发挥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平衡路网流量。
六、加强应急防范,做好公路养护和抢通救援工作
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冬季公路养护保通工作,确保良好的公路技术状况。要科学安排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可能确保在春节假期开始前完成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以及相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公路抢通保通机械,一旦出现雨雪冰冻灾害,及时组织开展清雪除冰和公路抢通保通工作,努力将极端天气对公路通行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运输主通道、省际间出现的公路交通拥堵和受损等突发事件,要强化部门协同、省际联动,及时通报交通管制和交通拥堵信息,共同采取应对和救援措施,确保路网安全有序运行。同时,各地还要在交通流量大的重点路段配备必要的救援、清障设备,出现交通事故或故障车辆时,要快速出警、快速处置、快速清理现场、快速恢复交通。
七、提前部署,组织开展免费通行政策实施评估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春节长假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结合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反映,从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措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解决方案等多个方面,对国庆、春节两个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提出完善政策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完整的评估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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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