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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9:44:49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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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促进应急值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能,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56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各人民团体、市属大中专院校、中央和省驻市单位、大中型企业、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等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对值班工作做出规定。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政务值班。代收公文、信函、传真,值守人员收到一般公文、信函、内部明电、传真等应按照《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交文书科室统一分类办理;收到“急件”、“特急件”,值守人员应按照紧急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文书科、有关科室或负责联系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秘书并协助及时处理;确保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二)应急值守。收集汇总政务值班信息,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和重要动态,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值班工作,督促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本行政区内政府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要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及标准,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五条 总体要求。
  (一)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注重质量、讲求效率。
  (二)市人民政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值班工作,应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急处突方面知识和能力培训,强化值守应急工作质量考核,提高值班工作效率,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三)市人民政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原则上各级政府班子领导和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工作日的中午、晚上及双休日由政府办公室领导带班,法定节假日由政府及政府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分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平时为政务值班,出现紧急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值班。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均分主班和副班,政务值班主班值班人员须到值班室值守,政务值班副班及应急值班人员为备勤班,根据需要适时到值班室参与值班工作。
  (四)各级值班室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执行标准及时限要求。
  (一)执行标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的紧急重大情况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值班信息报送标准的通知》(市府办发〔2006〕1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49号)执行,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的紧急重大情况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信息报送标准》执行;部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不受报送标准限制,要做到即发即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六盘水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并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在省或市出台其他相关规定后,按省或市的规定执行。
  (二)报送时限。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接报后30分钟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应先通过电话报告初步了解情况,并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的最新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余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90分钟。凡重大紧急信息超过1小时未报的视为迟报,对信息不掌握或超过4小时未报的视为漏报,了解并掌握情况故意不报或超过12小时未报的视为瞒报,报送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的视为误报。市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达到报省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应急办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后4小时未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报送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第七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接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核实。
  (二)报告。工作日上班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经核实后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类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报告,在工作日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及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再向其他领导报告及向有关部门传达;对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书面报告、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工作日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及时补报由本级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文字材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前须先与市委办公室沟通,确保上报数据准确、一致。
  (三)处置。从接报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根据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值班指挥长的指示,协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值班室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处置工作中,如事态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由值班主班人员提出应对工作需求,经批准后副班部分或全部人员转入应急状态,协助共同参与处置。
  (四)整理。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整理《值班快报》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八条 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当班的办公室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政府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建立值班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不到位或脱岗的;
  3.当班备班人员及带班领导联系不上,影响对紧急重大情况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5.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6.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九条 各人民团体、市属大中专院校、中央和省驻市单位、大中型企业、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后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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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外贸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外贸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处理意见的函
199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安部五局转来浙江省公安厅浙公刑〔1990〕17号《关于协调追缴杭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被山西冶炼有限公司高德岩等诈骗赃款102万元情况的报告》及你院《关于长治市中级法院扣划山西冶炼有限公司63万元情况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山西冶炼有限公司经理高德岩在该公司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没有可靠货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与杭州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签订数量达15万吨、标的额达三千多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显属欺诈行为。但是,杭州外贸公司预付的150万元定金,既未被高德岩所挥霍,也未被山西冶炼有限公司挪作它用,况且杭州外贸公司先以经济纠纷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可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继续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中旬冻结的山西冶炼有限公司帐户上的63万元资金,是该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杭州外贸公司的预付定金。在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将定金退还杭州外贸公司。在明知该笔资金是山西冶炼有限公司骗取杭州外贸公司的预付定金的情况下,用该款偿还长治市供销社等单位的债务或者与杭州外贸公司按比例清偿,都是不妥当的。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肖秧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偿转让
  第三章 购买
  第四章 有偿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在流通中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属及省属以下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政府或企业将国有资产通过市场等实现财产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转移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证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有偿转让
   第六条 为吸引资金和优化资产结构,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或者车间、分厂。鼓励有偿转让下列企业国有资产:
  (一)本企业不适用、不需用的各类资产;
  (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车间、分厂;
  (三)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产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存在争议的,不得有偿转让。
   第七条 有偿转让下列地方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有中央投资的,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二)有偿转让企业部分产权;
  (三)有偿转让企业整体资产。
  有偿转让省属企业上述国有资产,由省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偿转让特大型、大型企业或者中央管理企业上述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有偿转让一般性固定资产的单台(套)设备,由企业决定,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偿转让关键、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及企业的部分车间、分厂,由同级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转让和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一般程序为:
  (一)按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或备案后,进行资产清查清理;
  (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三)确定底价;
  (四)签订成交合同;
  (五)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运作。没有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县,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转让。
  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资格,须经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禁止将需要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人为分割,多头评估。
   第十五条 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重视对需要有偿转让的工业产权、名牌产品信誉和企业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十六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企业的债权债务、土地使用方式、地理环境、富余人员安置和企业经营现状、预期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有偿转让底价。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成交价,经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有偿转让底价的基础上浮动。
第三章 购买
   第十七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企业国有资产。本企业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出资;
  (二)承担企业对等债务;
  (三)融资租赁;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购买土地等企业资源性国有资产,购买者只能按国家规定获得该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有偿转让方不得转让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购买其他国有企业的产权,购得的资产仍属国家所有,购买者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条 出资购买企业国有资产,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价款。数额巨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额的50%,欠付部分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不按约定数额、期限、方式等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有偿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调整投资方向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净收入,列入同级财政“国有企业出售产权收入”科目,足额缴入同级国家金库。收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净收入后,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相应核销或核减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列入预算的“国有企业出售产权收入”,作为生产性建设预算,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重大技术改造、技术进步项目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配股、扩股以及国有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不得用于平衡经常性财政支出,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州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净收入的20%上缴省集中安排使用,保障省级经济宏观调控。
   第二十四条 为迁移、转产、处理闲置设备,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属于非产权转让收入,留企业支配使用,不核减国家资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使用的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成交额10%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