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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05:30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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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
【颁布日期】 1999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 1999年1月30日



(1999年1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
行选。
第三条 补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一
人,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
但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如代表对所提候选人的某些基本情况不
清楚,大会秘书处应协助提供。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的候选人于提名截止
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接受提名,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
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
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应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如果代表不能
写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第七条 大会选举划分十三个选区,主席台上一个选区,主席台下十二个选区。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二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设监票人二十六
人,石家庄、保定代表团在本团代表中各推荐三人,其余十个代表团各推荐二人。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工作进行
监督。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审核签字
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
效,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
票。
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模糊部分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如果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不能确定当选人
时,主席团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
选举最多进行两次。
第十三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和宣布。
第十四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
定;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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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我会对原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写方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资料进行填写,计算规则中主要项目间的关系为: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二、报送时间与方式
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月净资本计算表。
2、方式:在未建立电子报送系统前,《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报送。
三、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应根据其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认真准确及时填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折扣比例说明

中国证监会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中折扣比例的说明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流动性最强,无风险或基本无风险,因此,未打折扣。
2、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将自营证券中的国债、投资基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折扣比例分别确定为95%、90%、90%、90%、80%。
3、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是否逾期及逾期长短确定相应的折扣比例,未逾期的不折扣,逾期一年以内为70%,逾期一年至二年为50%,逾期二年以上全部扣减。
4、根据拆出资金流动能力,规定合同期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5%,超过合同期的将转入应收款项进行折扣。
5、根据应收利息的期限长短,确定一年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5%,一年至二年的折扣比例为50%,二年以上的全部扣减。
6、根据应收款项帐龄的长短,确定帐龄在一年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0%,一年至二年的折扣比例为70%,二年至三年的折扣比例为50%,帐龄在三年以上的全部扣减。
7、应收股利指因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其流动性强、风险小,因此,未打折扣。
8、鉴于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和受托资产科目与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受托资金等负债科目相对应,在负债总额中已扣减,所以不再打折扣,否则会出现重复折扣。
9、待转发行费用、待摊费用及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不能构成任何偿付能力,所以完全扣减。
10、根据市场风险的大小,确定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折扣比例为95%,其他债券的折扣比例为70%。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我们将其折扣比例确定为50%。
12、根据变现能力的强弱和市场风险的大小,确定长期投资中的国债、股权、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其他长期债券的折扣比例分别为90%、70%、80%、50%、50%。
1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流动性差,按照国际惯例,应当将其全部扣减,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折扣比例分别为60%和50%。
14、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等项目,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折扣比例分别为40%、60%、0%、40%。
15、或有负债指未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将来可能成为公司负债的项目,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将其全部扣减。





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煤炭企业、各电力供应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

  为促进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煤电基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电煤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火电企业供应电煤任务的企业。

  第二条 电力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力的火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统筹兼顾到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的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计划配对、数量同保、质量对等,价格互挂、合同锁定。

  第五条 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七条 计划配对。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与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相对应,全省实行指令性计划配对、约束性指标安排,年度考核奖惩。按火电企业利用小时6300小时/年实施。计划配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排。计划配对的具体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行文实施。

  第八条 数量同保。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按计划配对保证,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也按计划配对同时保证。市(州、地)用电计划与电煤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电煤计划的,辖区内所有电煤生产企业一律保障用电。

  第九条 质量对等。供应电煤的品质和供应电力的品质均按国家质量对等保证,电煤应达到5000大卡的标准规定,对应坑口含税价400元/吨,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不能掺杂使假。电煤质量超过或低于规定标准的,由煤电企业协商,价格等幅折算。火电企业应公开电煤采制化过程。

  第十条 价格互挂。电煤供应企业提高电煤坑口价,电网和火电企业同步提高电煤供应企业的电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电煤供应企业电价涨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电煤涨价(元/吨)×电煤量(吨)=对应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涨价(元/千瓦时)×上网电量(千瓦时)如2012年以后国家调整提高电价,电煤价格也相应按比例提高。

  第十一条 合同锁定。电煤供应企业与火电企业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2011年3月20日前已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未签订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按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保证电煤供应。

  第十三条 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进煤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购售电合同,保证存煤要求。

  第十四条 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及数量同保、价格互挂相关工作,保证完成电力供应计划。

  第五章 政府责任与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对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的电煤供应完成情况和电力供应完成情况实行“日调度、旬统计、旬调节”;对价格执行情况实行“日调度、月结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调度并下达调度令,由贵州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电煤供应企业电煤计划的分解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电煤采制化,对电煤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负责监督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加快煤矿联合试运转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并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加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工作,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加快审查和颁证速度。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和《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保证存煤的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