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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3:34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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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日照市国税局、日照市地税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劳务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支出、劳务报酬支出。
第四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条 劳务报酬支出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包括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工资指导线工资和提成工资等。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支出的人数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
第八条 纳税人在省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第九条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和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企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资申报税前扣除。
第十条 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方案和工资指导线方案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支出,不能通过工资方式列支,应当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劳务费等支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性质的劳务费,参照计税工资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工资以及其他劳务支出的发放与支付,应当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逐步建立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制度,将工资存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报酬,提倡通过银行支付,存入其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项目和所属时间等内容的支付清单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以实物抵顶应付工资或者其他劳务费的,应当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账务。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开具发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工资和劳务费支出的检查,防止虚列支出,造成税收流失。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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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细则

1992.10.14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青政[[1989]2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外,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缴纳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税务机关规定对纳税人已缴纳的"三税"进行退补税的,同时退补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除外。
第四条 依法减免"三税"或由税务机关核准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减免期满后,与"三税"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税"时,即视同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由征收"三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依率计证。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与"三税"的办法相同。
第八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由"三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按《规定》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的规定精神,属于省级单位(含跨地区经营的单位)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税务部门就地征收入库后,由各级金库经收处分清级次,及时办理库款报解汇交省金库。省财政厅按季度划拨给省教育厅"教育费附加支出"专户,由省教育厅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用于全省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教育费附加与"三税"同时征收。
我省教育费附加的起征点为二角。
第九条 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将就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预算级次分季划拨给省、州(地、市)和县。属于省级部分,按本细则第八条办理;属于州(地、市)、县级部分,由财政拨给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用款程序支用。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教育费附加收支财务,统一核算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必须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事先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也不得挪用到其他单位或举办其他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国务院规定缴纳了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办的职工子弟中小学校,可酌情返还一部分给所缴单位,作为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缩小办学规模。
返还的标准及有关问题,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返还细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返还的原则是:根据单位举办职工子弟中小学规模大小及各学段在校生人数;本地区实收教育费附加总额与本地区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分别测算出各学段返还标准;按照缴纳教育费附加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缴费人若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费款,除限期追加应缴的教育费附加费款外,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费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款的当日止,每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纳者,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扣缴入库。
第十三条 缴费人在缴纳教育费附加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青政[1986]146号)同时废止。

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靠谁边站


夏立彬



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靠谁边站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大树,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顺县三魁镇秀溪边村。
2001年2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陶大树在泰顺县三魁镇车站看到王某驾驶的三轮车里坐满了乘客,心里不舒服,便上前打王某三轮车车前的挡风玻璃,其手被玻璃刮伤。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100元,否则是就殴打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拿出80元人民币给陶大树。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被告人陶大树在泰顺县三魁镇车站,殴打三轮车驾驶员或以殴打相威胁,先后有23次对11位三轮车驾驶员强拿硬要索取人民币10元、20元、50元不等,共计索取财物价值达3000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陶大树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陶大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陶大树向三轮车驾驶员强拿硬要索取钱财,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实施了以殴打相威胁等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陶大树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理由是陶大树在车站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危害公共秩序性质的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与抢劫概念内涵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拿走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批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刑法第293条第3项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中暴力胁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 “强拿硬要”的 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要区分清楚“强拿硬要”是属于肆衅滋事,还是抢劫呢?应当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把握,从而准确地界定两罪的界限。
二、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界定标准
1、二者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 “强拿硬要”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刺激、蓄意生事、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占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
2、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向社会挑战,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的财物;抢劫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不去顾忌被害人外周围的人员,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其“强拿硬要”行为的实施。
3、二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1)、占有财物的暴力强弱程度不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来索取财物,被害人还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危险;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通常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2)、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抢劫中“强拿硬要”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3)、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可能认识,也可能不认识;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基本上是陌生的,被害人一般不知行为人的身份情况。 
 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本案的被告人在泰顺县三魁镇车站看到王某驾驶的三轮车里坐满了乘客,心里不舒服,便上前打王某三轮车车前的挡风玻璃,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行为,因手被玻璃刮伤而强行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是用蛮不讲理的手段来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是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表现。其于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在车站殴打三轮车驾驶员或以殴打相威胁,先后有23次对11位三轮车驾驶员强拿硬要索取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因此,被告人陶大树“强拿硬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200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