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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3:40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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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商贸发[200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现代流通方式。由于我国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流通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网上交易的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部署下,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既可以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培育新型消费模式和消费领域,又有助于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最终实现。因此,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是当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居民消费、保持经济增长动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

  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为主要手段,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推广进程。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开拓适宜网上交易的居民消费领域,培育和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到“十二五”期末,力争网络购物交易额占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以上。

  三、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开拓网上市场

  鼓励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建设一体化的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实力。不断推进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向纵深发展,形成技术改进、体系升级、价值创造和资本吸引的良性循环。扶持中小流通企业通过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销售相关技术改造与管理升级,降低商品陈设和人员、库存、资金占用等运营成本,选择灵活适宜的经营模式,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的顾客需求。

  四、促进商品批发环节应用推广网上交易

  鼓励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进行商品批发交易,提高流通效率,扩大中间需求,带动最终需求。充分发挥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和大宗商品市场的作用,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以产业集群为依托,支持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间、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间网上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

  五、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

  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实力强、运作规范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建设交易商品丰富、服务内容多样的新型商业网站,大力发展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等适宜网上交易的商品销售,深度挖掘各类网民群体的消费需求潜力。加快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促进交易双方供需衔接和交流互动,推动企业协同运作、集约化发展,形成竞争力和灵活性俱强的企业集群。鼓励社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整合社区内各类商业服务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推动实体市场交易与网上市场交易有机结合

  鼓励流通企业以网上销售带动门店销售,以门店销售支撑网上销售,不断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促销的经营方式。利用流通企业已有的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上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以网上低成本、全天候的商品展示和交易渠道,有效促进实体店铺扩大销售。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进行相关设施改造和管理升级。

  七、完善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积极利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推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薄弱环节的改进,健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政策促进体系,推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扶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

  八、开展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示范引导工作

  推广先进地区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先进经验,选择应用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高和代表性强的流通企业,研究推广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带动流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围绕电子商务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推动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九、健全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按照保护市场活力和规范交易行为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开展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积极引导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诚信度,增强消费者信心。

  十、有效防范网上交易市场风险

  针对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流通方式相结合的新特点、新问题,有效维护网上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互联网虚拟性带来的各类交易风险。加强部门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完善和延伸现实市场监管体系,避免网上市场监管执法缺位。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取缔和曝光网上交易出现的不法行为,并从企业注册、网站备案、信息发布、资金流转、商品寄递等各环节防止违法行为的复制和扩张。

  十一、建立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促进工作体系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解决实际经营困难。整合流通企业资源,结合节庆活动进行网上展销推介,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进企业、进家庭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活动,提高居民参与热情和实际操作能力。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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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示范园区,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是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园区空间资源、统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园区内开展一切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编制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加强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的居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周边地区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组织编制。

第九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集中示范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定位。

(二)合理选择集中示范园区具体位置,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三)按照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园区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园区工业、仓储物流、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布局,其中园区内产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70%。

(四)确定集中示范园区内外交通体系、园区综合交通总体布局,明确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提出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集中示范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公共交通联系。

(五)确定集中示范园区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和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六)明确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布局;确定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规划,明确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合理确定主要设施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要求。

(七)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明确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控制单元,提出土地使用强度、密度等分区安排和控制指标,确定园区景观风貌总体特征和控制引导要求。

(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十)集中示范园区内有历史街区或历史建筑的,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明确保护措施。

(十一)要将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图纸主要包括:集中示范园区位置图,现状图,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图,用地布局图,各类分区图,各专项规划图等。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及基础资料等。

第十一条 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符合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和《安徽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34/T547—2005)执行。

第十三条 集中示范园区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集中示范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符合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编制内容和要求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机构应在集中示范园区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机构要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按程序报审。报审时,应当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将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的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修改后的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在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公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数据分析,经研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为75分(卷面总分为150分)。
  请各地按考试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做好发放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准备工作。
  (随文附送各地考生成绩软盘)。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