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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21:26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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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和价格干预措施制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成本监审的品种,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并监督指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人员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成本监审的有关证件。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成本监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公布成本监审目录时,应当确定定价前期监审和定期监审的项目。对定期成本监审的间隔时限,应当在一年以上。已经实施定价前期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进行定期监审。
第十一条 价格成本的确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不同行业、品种、项目制定具体的成本监审核算办法,并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文书表式、汇总方法、报告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核实生产经营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正常开展成本监审的活动。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需要对政府制定价格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调价建议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为了掌握政府制定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生产经营者实行定点监审成本制度。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点,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成本监审报表,如实如期提供或者报送成本资料。
第十七条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享受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内部价格管理指导,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成本监审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平均成本水平。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补正。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人员与生产经营者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在审核经营成本时应当回避,生产经营者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者的复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监审人员不得将成本监审活动中获得的成本资料,用于制定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并应当为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成本监审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生产经营者商业秘密,给国家利益或者生产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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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的规定,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有关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特别要注重引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服务范围,支持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特别是在地下钱庄和高利贷比较活跃的地方,要选择典型案例,宣传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五、取缔地下钱庄、打击民间高利贷工作要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密切关注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由公安、工商和农村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日,电力工业部

廉政建设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新组建的电力工业部机关,作为国务院管理全国电力行业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作风,为全国电力系统作出表率。
目前,部机关的多数部门和多多数工作人员,能够比较自觉地执行廉政规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用公款吃喝送礼之风时抑时扬,并有发展和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此,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除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请部属各单位配合,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今后对部机关到各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搞宴请,不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如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各项廉政规定,应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
一、坚持反对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各司局举办会议应按规定标准用餐,不得搞宴请。机关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执行公务,应安排工作餐,住本单位的招待所。
二、坚决反对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不得收受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之理,向下属单位索要或暗示其赠送礼品。
在涉外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部下属单位和外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得利用职权为本部门、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部机关各司局不得通过下属单位或外单位,为本单位谋取私利。
五、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职务者,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一律不得获取报酬;不得在商品劳务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六、部机关司局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同时,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对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不能迁就。
七、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机关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凡今后再发生的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一经发现,即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