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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08:31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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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第13号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现公布《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杜光辉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应对我市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笫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紧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现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特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笫三条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三)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四)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五)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个县(市、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两个县市、区(含两个)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是全国性的、全省性的,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施。
(六)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七)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实行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动用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笫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八)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九)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十)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分级专报机制。紧急状态实行一天一报;特紧急情况实行半天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十一)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二级值班制度。
(十二)干预措施的审批制度。出现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的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均应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南充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委、公安局、财政局、经贸委、财办、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药监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物价局局长任主任,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八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动事件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报请市政府动用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储备物资等;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的综合协调。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和短斤少两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六)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七)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八)粮食部门按照《南充市粮食应急预案》办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确保粮食的供应。
(九)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价格异常波动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二条 紧急状态预案
(一)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时,立即组织监控、综合、联络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事态,提出应急意见,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状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邻近地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全市系统通报,并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五)事发地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跟风,推波助澜。要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确保市场稳定。
(七)启动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下午4:3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异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应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
(九)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状态维持、解除或升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特急状态预案:出现特急状态价格异动,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4:30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警情地的事态发展,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三)通过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对事发地部门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五)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价格异动状态维护、解除或降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第一时间报告价格异动并采取措施的;
(四)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措施的;
(二)虚报、瞒报情况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违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和提供应急资源的;
(五)对不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南充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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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9年12月15日河南省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行慧一、成冬梅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未作处理。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09年12月29日做出孟计生征字(2009)C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行慧一社会抚养费6600元,征收成冬梅社会抚养费25500元,合计征收32100元,行慧一、成冬梅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行政征收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不应撤销。理由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但无论是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是河南省的相关法规规章,都未规定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故本案的征收决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在法律法规规章无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当然该行政征收决定也不应被撤销。

第二种意见是,该行政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予撤销。理由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而法定程序不仅仅指法律的明确规定,还包括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要求。行政征收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虽然我国还无统一的程序法,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也无明确的程序规定,但征收决定仍必须按照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即程序应当正当。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要求。本案的征收决定未履行告知程序,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重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于此违反法定程序的征收决定,法院应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但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而且程序也要合法。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程序和实体是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其自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但可以设定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义务来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还可以赋予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决定其不是可有可无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必须程序合法。

2.程序合法的“法”不仅指法律的具体规定,还包括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合法,但我国现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具体法律的规定中。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当然应当遵守,否则即为违法;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仍应遵循法的精神和原则,履行一定的程序后才能作出行政行为,否则仍为违法。很难想象,行政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就可以不履行任何程序直接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3.程序正当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该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也应据此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正当程序是指基于公平、正义而应遵循的程序,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都应予以遵守,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人们的理解和表述并不一致,但按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至少应履行以下义务:说明根据、理由义务,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义务,送达义务,提供救济途径义务等;相应的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享有以下权利:受告知权,陈述、申辩(听证)权,救济权等。程序正当原则已为理论界所接受,同时也为立法部门所认可,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已规定了程序正当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提出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在审判实务中,此类判决已不鲜见。

4.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公正与效率同是行政程序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在对行政程序审查时,既应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又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行政效率。对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处理,保障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确认无效、违法、撤销、采取补救措施、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不同的判决形式,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区分程序违法或不当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采取不同的判决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规定,该程序违法可能对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认定造成实质性影响、违反对保障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或满足法定的违法无效条件的,因该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本身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应认定属违反法定程序,采用撤销、确认无效、违法等判决形式;行政行为实体合法,但在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方式等方面没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定要求或条件,存在轻微的程序不当的,因该程序上的不当未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权益,从行政成本、效率及法的安定性、信赖保护等考虑,对该程序瑕疵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法院可在肯定行政行为效力的情况下,采取责令补救程序完善,不能或无须纠正的在判决书中指出的方式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利,按照程序正当原则,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被征收人提出申辩意见。本案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按此原则办理,对行慧一、成冬梅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未告知两原告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影响了当事人申辩权利的行使,这样的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部/石油部

19620429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轻工、化工、石油等工业系统的受压容器大量增加。但是,不少企业对这些设备的技术管理较差,规章制度废弛,以致受压容器本体失修、安全附件不齐不灵的情况相当严重,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职工的安全带来不小的影响。因此,在各地开展一次受压容器的安全检查,改进这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是十分必要的,现把有关安全检查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重点应该放在0.7表压力以上的中、低压受压容器上(不包括气瓶和槽车),在这个范围内着重检查:

(1)装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和有强烈腐蚀性物质的受压容器;

(2)近几年来一直没有进行彻底检查和修理的容器。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1)容器的本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材料变质和强度降低等缺陷;

(2)安全附件是否有不全和失灵等情况;

以上(1)及(2)项的检查,以化工部“化工受压容器(0.7~50公斤/平方厘米)制造,安装、维护和检验技术规程(草案)”为标准;

(3)受压容器运行管理规程、设备定期检修、交接班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贯彻情况如何;

(4)受压容器操作地点的照明情况如何;

(5)近几年来是否发生过受压容器的爆炸事故和设备事故,是否认真进行了调查、分析和处理,有什么经验教训。

三、这次安全检查,主要在直辖市和省辖市的范围内,按产业系统为单位,由企业自行检查。组织领导的方式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化工、轻工、石油部门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订计划,负责领导所管区域内的检查工作。各产业部门则负责推动本系统内各企业的检查工作。在省市没有建立主管部门的石油企业,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石油部直属管理局共同组织检查。

四、安全检查定于第三季度内进行,所有关企业应在这一期间内结合检修计划完成检查工作。在七月份以前已进行检查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不足的地方,应进行补查个别企业如因某种原因,确实不能在第三季度内进行检查的,须经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延期至第四季度内完成。

五、通过检查,应对长期失修和有严重缺陷、影响安全生产的受压容器,立即进行检查。虽有缺陷,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检修的,应经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批准,酌情延期修理。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减压阀、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应该根据设备的需要配备齐全,并且符合规格、安装正确、保持灵敏可靠。如有某些材料、附件供应有困难,本企业无法解决时,可向直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六、在检查当中发现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本企业解决有困难时,可由产业内部组织力量解决,必要时,可由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协助解决。

七、通过检查,每个企业必须建立受压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规程、定期检修和交接班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已经建立这些规程制度的企业,应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不符安全生产需要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

八、受压容器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专管或兼管的机构,配备适当人员,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九、每个地区应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受压容器的登记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受压容器的登记工作和建立技术档案创造条件。

十、有受压容器的其他产业部,可参考本联合通知的精神在所属企业内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接到本联合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并把本通知转发给各有关企业,根据要求拟定计划,作好检查的准备工作,于六月二十日以前把准备工作情况写一简要报告,分别报送劳动、化工、轻工、石油四部。在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应写出检查总结报告,于十月底以前,报送上述四部。

【章名】 附:受压容器技术检验注意事项

(一)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验前,应使容器停下来冷却,把里面的介质排除干净并且用盲板把连接压源的管道(包括与其它容器连接的管道)堵住。

2.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介质的容器,在作内部检查前,除了按前项要求处理外,还必须进行中和、消毒、冲洗等专门处理。

3.容器里的妨碍检验的可拆装置,应在检验前全部拆去。

4.容器上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验前应予切断。

(二)内外部检查

5.作内外部检查时,凡是能够检查到的容器内外金属表面,都要进行详细检查。

6.在容器里面进行检查时(包括在内部进行修理、清洗等),应该用安全电源照明设备,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不准许用煤油灯以及其它易燃物质为燃料的照明灯。

7.作内外部检查时,应注意容器上是否有以下缺陷:

(1)容器的内外表面上有无裂纹、裂缝和裂口,要特别注意焊缝及铆缝处。

(2)容器的内部,在介质流动速度大的金属壁上及其附近有无腐蚀和磨损。

(3)受火加热或用电来加热的容器上有无鼓包。

(4)铸造的容器有无气孔、裂缝及壁厚极不均匀的缺陷。

(5)有内衬砖的容器,其内衬砖是否损坏、开裂和脱离;有涂有阿拉伯树胶、镀铝、焊铅、搪瓷及其它物质的内衬物上,有无鼓包裂缝和裂纹;在镶入的金属内衬套(如不锈钢衬套、铝衬套)上有无裂缝、裂纹和裂口。凡是发现内衬损坏的地方,应把内衬部分或全部拆去,检查容器的内壁有无腐蚀。

(6)凡是容器的外层绝热材料发生脱落、开裂或粘得不牢时,应把这些绝热材料部分或全部拆除,检查容器外壁上有无腐蚀。

(7)凡是用水泥作支座,使支座的支承面和容器外壁接触两面者之间有可能渗入或流入地下水或滴漏水的,应检查容器外壁有无腐蚀。

(8)对经常拆装的螺栓,要检查螺栓上有无磨损和裂纹。

8.发现容器的金属壁严重磨损或腐蚀,应该测量壁厚,复核强度。如果用一般方法无法测量壁厚时,可以用钻孔的方法来测量。如果有钻孔方法测量也有困难时,可用超声波来确定厚度。

9.检查铆接容器时,应该用小锤敲打铆钉头。如果敲打后有铆钉头脱落,可能是铆缝发生苛性脆化,这时应该用检查苛性脆化的方法(如拆去有怀疑的铆钉,用磁粉进行铆缝探伤等)来详细检查铆缝。

10.发现容器壁上有小裂纹时,应该用放大镜来检查。检查前要把准备检查的地方磨光和酸洗,然后用放大镜进行仔细观察。必要时,还要用超声波探伤法检查裂纹深度或用磁粉探伤法检查裂纹深度或用磁粉探伤法检查裂纹范围。

11.对轻微的磨损和腐蚀,虽然暂时不用修理,但检查时应仔细测量这些缺陷,把它们的位置和损坏程度记录下来。这样做,对以后检验时确定这些缺陷发展的速度以及正确规定下次检验日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三)水压试验

12.焊接、浇铸、锻造和铆接的容器,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照下表规定:

---------------------------------------------

| | 工作压力 | |

| 容 器 名 称 | | 定 期 检 验 时 的 试 验 压 力 |

| |公斤/平方厘米| |

|----------|-------|------------------------|

|除铸造外的一切容器 | <5 |1.5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2个表压力 |

|----------|-------|------------------------|

| 同 上 | ≥5 |1.25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3个表压力|

|----------|-------|------------------------|

| 铸 造 的 容 器|不管压力的大小|1.25倍工作压力 |

|----------|-------|------------------------|

| 搪 瓷 容 器 | 同 上 |按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 |

---------------------------------------------

 

有专门技术条件规定的容器,应按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压力进行试验。

13.容器应在试验压力下持续5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作检查。在检查时间内应保持与工作压力相等。

把压力升高到试验压力以及把试验压力降低到工作压力都应缓慢地进行。

14.灌水时应把容器内的空气全部排走,升压时,如果容器还能大量进水,说明其中还有很多空气,在这种情况下不准许进行水压试验。

15.灌满水的容器在进行试验时如果破裂,会使试验人员受到伤害(特别是在高压的情况下)为此,当容器处于试验压力时,试验人员不得靠近,只有等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准许靠近检查。

16.凡是从容器上拆卸下来的附件,应单独进行试验。

17.有夹层的容器,每个夹层都应单独作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根据夹层的工作压力来规定。

18.容器里灌满水后,如果容器壁上出现了露水时,应等露水蒸发后才能进行水压试验。

19.有衬板、耐酸砖等内衬的容器,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其内衬要吸收一定的水分,压力可能下降,因此,应在灌水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压力不超过工作压力,等内衬饱和后再提高压力到试验压力。

20.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果听到容器里面有冲击声,或者试验压力突然显著下降,可能是容器的部件裂断或变形,在水压试验后必须作详细的内外部检查,找出原因。

21.进行和经过水压试验符合以下情况的容器,即认为合格:

(1)不漏水。但对于铆接容器,从铆缝中渗出来的水珠、水雾以及由于附件安装不严而渗出的水,在降至工作压力后,不再渗水,则可认为合格。

(2)水压试验后无残余变形及部件破裂。

22.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有焊缝都不允许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四)密封性气压试验

23.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介质的容器,除作水压试验外还要作气压试验来检验容器的密封性。这种试验必须采用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试验压力等于容器的工作压力。

24.气压试验时严禁敲击容器。

25.检查时应在焊缝及可拆卸地方的连接处涂上肥皂液,检查这些地方的严密性。肥皂液可按2升水100克肥皂的比例来配制。温度低于0℃时,可用60%酒精或其它不冻溶液来代替水配制肥皂液。

26.试验时升压和降压都应缓慢。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时,检查焊缝及可拆卸地方的连接处是否产生肥皂泡。

27.容器进行密封性气压试验时,如果不漏气即认为合格。

(五)安全附件的检查

28.检查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以及这些安全附件的工作情况。

29.压力表除每隔6个月至少检验一次外,在容器运行时还要用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来校对装在容器上及管系上的压力表。校对时应尽可能利用三通考克。

30.对装有减压阀的容器,应照前条所述的方法对高压侧和低压侧的压力表进行校对,还应检查低压侧的安全阀是否失灵。

31.检查安全阀时,应作手动和自动排放介质的试验,试验安全阀的动作是否灵敏准确。

32.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容器,应检查容器上的安全阀及爆破片有无排气管或疏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