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438号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工作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引导广大企业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组织纺织企业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纺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纺织行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99.6%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5%为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我国纺织企业普遍加强了内部管理,涌现出一批管理好、效益好的先进企业。但是从总体上看,纺织企业管理水平依然比较落后。部分纺织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不明晰,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产供销衔接不够合理等问题。企业管理水平已成为制约提高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纺织行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
加强纺织工业企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架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纺织工业工艺流程长、劳动用工多、品种变化快等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企业定位。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管理制度、组织形式、方式方法、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创新,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先进管理体系。
三、加强基础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操作管理、原料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准确、规范、及时、到位,并向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加强设备管理。对主机、辅机和仪表等纺织设备,从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等做好台账记录;坚持设备维修制度,做好日常检修(保养)。
加强工艺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要求,对工艺参数、工艺路线、工艺纪律、工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积极开展工艺创新,推进新产品开发。
加强操作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及时对操作方法进行总结和提高。
加强原料管理。对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的采购、运输、入库、出库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检验检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棉、配毛等方案。
加强现场管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改善生产秩序和作业环境,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劳动保护。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以及纱、布、服装等制成品的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质量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和“质量第一”的观念。
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要求,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质量发展目标,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制造工艺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
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杜绝无标准制造。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产品的质量、安全、能耗、物耗、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增强质量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和质量诚信管理,积极履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制定企业品牌发展规划,以品质为基础,加强品牌管理。服装、家纺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做好自主品牌建设各项工作。
五、加强营销管理
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管理理念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注重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市场开发。不断完善营销方式,创新营销模式,加强营销服务。
认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开发新品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扩大国内消费,服装、家纺生产企业应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产业用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交通、水利、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应用领域的用户;产品外销企业应“走出去”,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
做好营销整体策划,制定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产品营销计划,加强营销人员和营销团队建设,对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降低销售风险。
制定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程度和营销目标、营销策略以及产品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有效运用价格决策机制,扩大产品销售。
加强客户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法,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科学设计规划销售网络,优化物流配送。服装、家纺等企业应注重实施以品牌为主导推动市场拓展的策略,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六、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根据纺织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快的特点,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问责与考核,资金的预算、控制、分析、考核落实到位。重大的资金支出要加强可行性分析,完善资金项目决策责任制。
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高度重视货款回收工作,落实催收责任,加强存货占用资金的核算,防止和减少坏账、贬值和损失,杜绝侵占和浪费。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和决策程序。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对重点业务、重点部位,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对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中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
七、加强成本管理
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实现成本费用有效控制。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核算体系。
推广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强化消耗定额管理。构成纺织品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染化料、燃料、包装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平修、机物料消耗等生产耗费都应纳入定额管理。科学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对工艺流程、生产进度、过程质量、库存与在制品等进行全面控制,把目标成本分解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成本指标,提高流程效率和优质产品率。
针对纺织原料在纺织品生产成本所占比重较高的状况,加强原料采购、储运、配用等环节管理与控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比价采购和电子商务采购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品种、采购批量、采购频率和采购地点,降低采购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切实降低原料消耗水平。
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运作与管理成本,提高物流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坚持月度资产盘存,严格产品费用划分,准确成本核算,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合理安排生产、增收节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八、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节能降耗。
开发、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开发节能、高效率、连续化、自动化、差别化和绿色环保的纺织机械。印染、化纤等企业应注重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能多、耗水大的落后设备。
建立完善节能降耗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基本生产用能、辅助生产用能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对制冷、制热、制汽,节能照明、回水利用、污水处理等要有专人负责。重点用能单位应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大力推进能源、用水三级计量管理,推广采用中水、热能回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
在纺织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等,鼓励废水梯级利用和废热回收综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利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纺织企业,建立面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流程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加快纺织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行业性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实现企业资源高效配置。
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管理自动化、营销服务信息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充分整合企业内部的各种系统资源,发挥信息化的综合效益,实现应用系统集成化,促进管理决策智能化。
生产终端消费品的服装、家纺等企业要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鼓励大规模定制,改变传统的设计、制造、营销方式,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人才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高素质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聘用职业经理,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强化生产定员管理,加强工艺生产用工测定,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工艺及时调整工时定额和生产用工。做好岗位分析和工作设计,确定每个工作和岗位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工、技师队伍建设,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
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规划与员工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员工的各种利益与需求,促进企业与员工协调发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员工招聘、培训、留用、晋升、退出、奖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员工队伍。努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员配置。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制定符合纺织行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构建企业核心文化内涵,逐步普及、深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针对纺织行业女工多、青工多、农民工多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实践活动,通过企业文化把企业、员工和社会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创建和谐企业。将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精神、经营管理理念、各项管理制度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之中,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广实施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竞争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第三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