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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4:41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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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1995]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

  近几年来,建筑火灾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尤其是特大建筑火灾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地危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为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力争将火灾隐患减少到最低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

  1.消防工作是城镇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必须将城镇规划与城镇消防工作、城镇消防设施的配置统一考虑,综合部署。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今明两年,凡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都要制定消防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并确定消防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不予审批。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落实各项消防设施及其用地,确保城镇消防设施建设需要。

  2.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各类建设项目的防火技术规定严把审批关。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时,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今年是我部确定的“城市规划年”,各地应结合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对消防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建成区及旧城中消防设施不足的,应结合改建规划逐步予以完善。凡占用城市道路、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各种违章建设项目应一律予以拆除,消防通道不畅的要限期拆通。要加强已建项目的使用管理,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私自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防火设计与管理工作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保证建设项目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各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以确保建设项目,特别是易燃易爆性工作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综合防御火灾的能力。对于违反消防法规造成建筑火灾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依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2.建筑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取得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工程师,要十分重视和切实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防火设计专业技术知识,在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要妥善解决好防火设计问题。各设计单位必须将防火设计作为内部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切实加强管理,尽量完善防火设计,努力提高建筑自身的火灾防消的整体水平。

  3.对于现有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尚未包括的建设项目和建筑防火技术,其防火设计工作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在确有依据,充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报请有关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妥善加以解决。凡在国内建设,由外方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的消防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尽量减少建筑火灾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要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而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即将颁布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建筑装修防火设计应作为建筑防火设计审批工作中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5.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防火设计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消防管理部门严把防火设计审批关。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质量和防火设计审批情况等要进行积极有效的动态管理,该记录将作为单位设计资格审查和建筑评优等项工作的依据,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建筑防火管理。

  三、认真做好施工阶段的防火工作

  1.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方可修改。建筑工程中所选用的各种材料,特别是与建筑火灾有密切关系的装修材料以及所选用的与建筑火灾防消有关的设施时,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本着提高建筑物自身的火灾防消能力、尽量减少火灾损害的原则进行选用。

  2.建筑施工现场中各种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不仅品种多、数量大,且在同一工作面内,各工种交叉作业现象也非常普遍。为此,施工人员在作业中要强化防火意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各施工单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各工种的施工防火要求,对可能引起火灾的各工种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所有能够产生明火的工种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所有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电,必须经过负荷设计并配置相关设施。现场内严禁将电线乱挂、乱接、乱绑和接地。脚手架外围护材料应使用阻燃材料,塔吊等高耸设施必须有防雷装置,使用带有挥发性易燃材料时,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严禁在近处有明火,严禁施工现场内随处吸烟。努力杜绝各工种施工中的火灾隐患。

  3.严格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管理。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并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要满足规定要求,特别是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品要相对集中、单独存放和妥善保管。各种可能引起火灾的储物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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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11号

 

公布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铝及铝合金铸轧带材》等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替代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YS/T90-2002 铝及铝合金铸轧带材 YS/T90-1995 法国彼施涅公司
2 YS/T91-2002 瓶盖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YS/T91-1995 EN485-2:1994
3 YS/T101-2002 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 YS/T101-1992
4 YS/T323-2002 铍青铜板材和带材 YS/T323-1994
5 YS/T339-2002 锡精矿 YS/T339-1994
6 YS/T446-2002 钎焊式热交换器用铝合金复合箔 日本JIS3263-1990
7 YS/T447.1-2002 铝及铝合金晶粒细化剂第1部分:铝-钛-硼合金线材 美国、荷兰企业标准
8 YS/T448-2002 铜及铜合金铸造和加工制品宏观组织检验方法
9 YS/T449-2002 铜及铜合金铸造和加工制品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10 YS/T450-2002 冰箱用高清洁度铜管
11 YS/T451-2002 塑覆铜管
12 YS/T452-2002 混合铅锌精矿
13 YS/T453-2002 烧结不锈钢纤维毡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设部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
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
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
二、中心的组成和管理范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心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工作范围。
1、以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为主体,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2、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有关业务部门保留原有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在中心集中办公,提
供“一条龙”服务。
3、以工程建设活动为中心,由政府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成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手续。有关业务部门和管理机构保留原有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在中心集中办公,提供综合性、多功能、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
4、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还可以采用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精干高效的其他方式。
三、中心的基本功能
要逐步发展、完善、强化中心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规范和服务市场的作用。
1、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发包信息要翔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特征、工艺技术,以及对质量、工期、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并在工程招标发包前提供给有资格的承包单位。中心还应能提供建筑企业和监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在施工程等资料信息
。要逐步建立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它技术、经济、管理人才以及建筑产品价格、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信息库。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不断拓展新的信息内容和发布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中心应为承发包双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和其他相关服务,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
3、集中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逐步做到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监督、监理委托、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集中统一办理,使工程建设管理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
中心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中心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中心工作的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中心必须掌握工程发包、政策法规、招标投标单位资质、造价指数、招标规则、评标标准等各项信息,并保证市场各方主体均能及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2、依法管理原则。中心应建立和完善建设单位投资风险责任和约束机制,尊重建设单位按经批准并事先宣布的标准、原则的方法,选择投标单位和选定中标单位的权利。尊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出的投标要求和接受邀请参加投标的权利。尊重招标范围之外的工程业主按规定
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利,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3、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中心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心应严格监督招标投标单位的市场行为,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审查标底,监控评标和定标过程,防止不合理的压价和垫资承包工程,充分利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保证竞争的公平和有序,保证经营
业绩良好的承包商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
4、闭合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后,应按规定在中心办理工程报建和各项登记、审批手续,接受中心对其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审查,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在中心发布工程信息;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均应按照中心的规定承接施工和监理、咨询业务。未按规
定办理前一道审批、登记手续的,任何后续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手续,以保证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5、办事公正原则。中心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机构,也是服务性的事业单位。要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建立约束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方便。
五、关于建立中心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中心的建立,在今年6月底之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试点城市和绝大多数省会城市都应建立起交易中心,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职能。制订颁发交易中心的管理法规,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公,统一管理。通
过建立交易的正规渠道和程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在此基础上,争取在今年底前,所有具备条件并有一定建设规模的城市都要把中心建立起来,并正常运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作出详细安排,在3月底前报我部建设监理司。政府要在法规建设和资金投入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具备必要的设备人员。具备条件的城市,要抓住时机,尽
快健全中心的基本功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配套和完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建设原则,反对借建立中心之机,搞新的地区封锁和市场垄断。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中心,不应在一个城市建立分
属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多个中心。



19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