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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2:53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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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明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责任,严格依法征收,提高征管质量,根据《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手续费的导向激励作用,将手续费与依法征收挂钩、与收入贡献挂钩、与征管质量挂钩,逐步从单纯考核征收数量转变为重点考核征收质量,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征管的积极性,确保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收入目标任务
(一)按上年度的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的平均数并考虑政策性调整因素作为当年的必成指标(原则上当年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低于上年实绩),以政府性专项资金上年收入实绩增长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期成指标(期成指标原则上比上年实绩增长15%)。凡年度执行中发生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调整计划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作适当调整。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目标任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政府性专项资金委托征收协议书是明确委托执收单位责权利的协议,由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与各委托征收单位签订,财政部门负责鉴证。
三、手续费计提标准及超收奖励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的提取、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如政府规定的手续费标准设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对征收金额大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下限计提,对征收金额较小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按手续费标准的上限计提;凡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手续费计提标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参照上级规定的同类型政府性基金计提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完成当年必成指标的,按政府规定标准提取手续费;必成指标与期成指标之间的收入部分及超过期成指标的收入部分,经征管质量考核后,可分别按一定奖励标准予以提取超收奖励。(见附表一)
(三)原执行政府性专项资金超收奖励的,统一以2004年实际所得的超收奖励基数作为固定奖励,如未完成2004年实绩任务的,相应扣减固定奖励。(见附表二)
(四)凡上级明确规定应在预算中安排的手续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的原则上在相应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中计提解决。
四、考核的方法
凡承担政府性专项资金征收任务的部门,在明确征收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及超收奖励,统一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收入总量、收入增幅、实际征缴率进行征管质量考核。
(一)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基础信息资料,并每年确定部分单位,实施征管质量的抽查,以此来考核征收部门的实际征管情况。
(二)实际征缴率在90%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至90%之间的,手续费按90%计算;实际征缴率在80%以下的,手续费按80%计算。
(三)社会保障基金在按照原有的征缴考核办法考核时,如果实际征缴率在95%以上的,手续费按100%计算;实际征缴率达不到95%的,手续费按实际征缴率计算。
(四)政府性专项资金清理历年欠缴的收入(含查补收入,下同)部分实行单独考核奖励,社会保障基金查补的收入部分按手续费计提标准的上限进行奖励;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清欠的收入部分按不超过超收奖励最高标准奖励。
(五)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原则上每半年预拨80%(社会保障基金原则上按季预拨),应得的全年手续费及超收奖励,扣除预拨部分后,统一由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初通过征管质量考核以后予以核拨。
五、监督管理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含超收奖励)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上述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手续费不缴纳政府调节基金。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直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应收不收、违规减免的,同样实行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扣减相应的减免金额;委托代征单位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三)征收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或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项目仍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从征收手续费或部门预算中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的主管机关,从2005年起,负责组织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委托征收部门等,加快构建企业的销售收入、职工人数、职工工资、建设项目面积等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信息库,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通过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挖掘收入潜力,规范收入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考核水平。
(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政府性专项资金征管质量台帐,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精神,保证政府性专项资金应收尽收,依法征收。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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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1991-10-30国家税务总局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制定的《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四平市牌匾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四政发〔2007〕28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平市城市规划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户外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牌匾标识(以下简称牌匾)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牌匾设置规范

第三条 牌匾设置标准

(一)一层商网

1.横匾高1.2-1.5米,底边与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上边不超过二层窗台。

2.刀匾高1.8米、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横匾底边对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二)二层商网

1.商网部分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女儿墙顶面,下沿与一层挑檐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如挑檐有造型的上沿放在挑檐下皮。

商网部分不突出主体建筑时,横匾上沿至三层楼地面上皮0.2米,下沿与一层楼板底面或门洞上边缘对齐。

若一、二层不是同一商户,横匾可以上下分设两个牌匾区,但必须在色彩、风格、尺寸、照明上要协调统一。

若商户需要二层窗户采光,横匾可在窗户处露空,但必须在露空处用格栅或照明设施进行连接,与匾面要协调一致。

2.刀匾宽0.5米、厚0.2米,底边与一层横匾底边对齐,上边高出二层横匾0.3米,不得超出二层挑檐。侧面挑出横匾0.2米,应设在窗间墙处,同一建筑上的所有刀匾应在横匾的同一侧。

(三)多层商网、商业建筑及其他情况应画立面效果图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商亭、书报亭、治安亭等公共设施的标志牌,应横向设置在临街方向的檐口以下,载体应采用单体字、小背板形式,字体或背板高度一般限定在0.4米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构筑物的造型情况,具体核定。

第四条 牌匾照明规定

位于主次干路的牌匾应配置夜景光源,并保证夜间亮化。

第三章 广告设置规范

第五条 广告设置标准

(一)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广告。
(二)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三)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路牌广告应与周边建筑物环境相协调。

(六)在路灯杆上及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具体亮化、功率、尺寸由审批部门确定。
第四章 附则

(一)本规范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