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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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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现就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详见附件)。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四、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 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 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审核原则要素
1、 外汇登记证上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比例;2、 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3、 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外汇登记;4、 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申明文字“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如实表述公司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与资产关联关系。


授权范围
1、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2、 如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注意事项
1、 本操作规程所称“并购”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并购”涵义相同;2、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审查外资投资合同以决定该企业是否系外国投资者股权或资产并购所设立,是否应适用本操作规程;3、 审查并购合同以了解实施并购的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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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委会档案是指村(居)委会在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应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相应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财务预算。
第四条 村(居)委会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镇区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村(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村(居)委会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可由本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村(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村(居)委会档案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有关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
(二)制定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三)集中管理村(居)委会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并积极提供利用。
(四)负责对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按规定上报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六)按规定向镇区档案部门或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七条 村(居)委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村(居)委会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办好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条 村(居)委会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及专门档案等门类。各类档案的整理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做到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编目编号规范。
第九条 村(居)委会档案的保管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的要求,应设专室或专柜存放,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按规范建立档案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成立由村(居)委会分管领导、有关业务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按规定做好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资料目录等各种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十三条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本办法附件,同时颁布。

附件:

东莞市村(居)民委员会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1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1.1 党群工作类
1.1.1 村(居)委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 永久
1.1.2 村(居)委会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永久
1.1.3 村(居)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记录 永久
1.1.4 村(居)委会党支部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印章的请示和上级批复等材   料   永久
1.1.5 村(居)委会党支部关于换届选举候选人的请示、批复和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议程、大会发言、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上级批复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6 村(居)委会党支部有关工作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示、批复以及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的决定、纪要、报告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短期
1.1.7 村(居)委会党支部关于党建、政治思想、形势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制度等有关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1.8 村(居)委会党支部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审批表、名册及各种事迹材料
国家、省级 永久
市级以下的(含市级) 长期
1.1.9 村(居)委会党员违法违纪材料及上级处理意见、决定、批复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长期
1.1.10 村(居)委会党务干部任免、分工、考察、奖惩等材料 永久
1.1.11 村(居)委会党组织、党员名册和年报表,发展党员的请示、上级批复等材料 永久
1.1.12 村(居)委会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通知书存根等材料 长期
1.1.13 交纳党费清单、发票等材料 短期
1.1.14 上级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短期
1.1.15 村(居)委会工会年度计划、总结,代表大会的通知、名单、议程、开幕词、报告、决议、闭幕词、选举结果等材料   长期
1.1.16 村(居)委会工会会议记录,建立机构、工会干部任免的请示、批复,工会干部、会员名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 长期
1.1.17 团支部换届选举材料、团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费缴纳、年度统计表等材料     长期
1.1.18 先进团组织、优秀团员、青年文明号等登记表、审批表及上级团委对本村团组织、团员青年表彰材料 永久
1.1.19 团员违纪违法,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材料 长期
1.1.20 村(居)委会妇女工作年度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建立组织机构、妇女干部任免的请示、批复等材料 长期
1.1.21 妇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审批表、名册和先进事迹等材料
国家、省级 永久
市级以下的(含市级) 长期
1.1.22 村(居)委会五好家庭评选,敬老爱幼、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评选等活动的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1.23 村(居)委会精神文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2 行政管理类
1.2.1 村(居)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 永久
1.2.2 村(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村(居)史、大事记等材料 永久
1.2.3 村(居)委会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汇报及上级的批复等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短期
1.2.4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选举结果、干部任免等材料 永久
1.2.5 村(居)委会干部、职工工作调动介绍信存根、工资单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审批表等材料 长期
1.2.6 村(居)委会干部、职工名册 永久
1.2.7 村(居)委会干部和职工的招聘、录用、定级、调配、人员任免、离退休等材料 长期

1.2.8 村(居)委会及内部机构的设置、更名、撤并及行政区划与隶属关系的变化等材料 永久
1.2.9 村(居)委会关于年终分配方案、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 长期
1.2.10 村(居)委会和村(居)民房产、地产等凭证及有关拆迁、征地名册、待遇享受规定、通知等材料 永久
1.2.11 村(居)委会规划、经济建设及重大决策的材料 永久
1.2.12 有关村规民约、禁赌协议、自我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长期
1.2.13 村(居)委会重大事故事件登记,调查处理意见和情况报告及善后工作中形成的材    料 长期
1.2.14 村(居)委会各种统计报表(包括各种经济报表,收益分配报表,纳税报表,计划生育报表,土地、人口、户数等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普查报表等)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半年或半年以下的 短期
1.2.15 村(居)委会各种有关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各种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处理决定等材料 长期
1.2.16 村(居)委会有关生产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年度计划、总结,财务年度预算、有关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永久
1.2.17 村(居)委会有关兵役登记、民兵花名册、安全保卫和武装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材料 长期
1.2.18 村(居)委会关于拥军优属、优抚救济扶贫、教育、卫生、合作医疗等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2.19 村(居)委会公共设施管理、灾情及救灾、创建文明小区、爱国卫生工作形成的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2.20 村(居)委会有关涉外活动的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2.21 村(居)委会举办的各种类型运动会、邀请赛的规定、协议等材料 短期
1.2.22 村(居)委会档案工作的各种制度、规定及档案管理升级的请示、呈批表等材料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1.2.23 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表等材料 长期
1.2.24 村(居)委会独生子女证申请书,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申请表、审批表及超生调查报告、汇报、处罚决定等材料 长期
1.2.25 村(居)民婚姻状况证明存根等材料 长期
1.3 经营管理类
1.3.1 村(居)委会关于土地厂房出让、租赁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 永久
1.3.2 村(居)委会经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计划等材料 长期
1.3.3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等,下同)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规划、年度统计报表及经济分析等材料 长期
1.3.4 村(居)委会所属新办公司、企业项目的申请和批复及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验资、营业执照等材料 永久
1.3.5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有关营业执照的申报、登记、批复以及违章违法被处理,经营不善歇业、破产等材料 永久
1.3.6 有关海关申报,商品检验的报告、证书,经营活动的争议、索赔、判决等材料 长期
1.3.7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合资、独资、联营招商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永久
1.3.8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年度经营、销售统计等报表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长期
1.3.9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工资计划、工资总额、奖惩、年终分配方案等表册 长期
1.3.10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有关卫生、环保、绿化、物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等材料 长期
1.3.11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有关产品标准、国际质量认证、产品销售等材料 长期
1.3.12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有关资产评估,资金、价格管理的审查、验证材料 长期
1.3.13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有关经营、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证明和结论材料 长期
1.3.14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有关产品市场调查、宣传、广告和用户服务等方面材料 长期
1.3.15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材料 永久
1.3.16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承包、租赁、任期目标责任等材料 长期
1.3.17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改制、转制等各种法律证书等材料 长期
1.3.18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 长期
1.3.19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启用印章的请示、批复、通知等材     料 永久
1.3.20 村(居)委会所属企业的产权、土地使用证、财产合同、协议、委任书、公证书等各种法律文本、证书等材料 永久
1.3.21 本村农作物规划布局、农业植保、农机管理、水利建设、科学饲养、科学种植的经验总结及原始记录等材料 长期

2 基本建设档案归档范围
2.1 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材料 永久
2.2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项目评估、调查报告等材料 永久2.3 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报告、批复等材料 永久
2.4基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等材料 长期
2.5 地质勘探合同、报告、记录、说明等材料 永久
2.6 征用土地申请、报告、批复、通知、许可证、使用证、用地范围等材料 永久
2.7 工程建设执照、防火、环保、防疫等审核通知单 长期
2.8 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短期
2.9 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概算、设计合同等材料 短期
2.10 施工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施图、结施图、给排水等专业图纸 长期
2.11 施工合同、协议,施工预、决算,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工程更改、材料代用、原材料质保书和全套竣工图等材料 长期
2.12 水电安装合同或协议,施工预、决算,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材料出厂证明和竣工图等材   料 长期
2.13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复,消防、环保、防疫、档案等验收记录,基建财务决算,项目审计,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   永久

3 设备、仪器档案归档范围
3.1 设备仪器购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批复和购置仪器资金申请、批复等材料 长期
3.2 设备仪器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材料 长期
3.3 设备仪器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材料 长期
3.4 设备仪器检修、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 长期
3.5 设备仪器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材料 长期

4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4.1 会计凭证类
4.1.1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15年
4.1.2 涉外会计凭证 永久
4.2 会计帐簿类
4.2.1 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25年
4.2.2 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簿 15年
4.2.3 涉外会计帐 永久
4.3 会计报表类
4.3.1 年度财务报表 永久
4.3.2 月、季度财务报表 5年
4.4 其它类
4.4.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4.4.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4.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5 特殊载体档案归档范围
5.1 照片
5.1.1 党和国家领导人前来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 永久
5.1.2 市委、市府及上级领导来村视察、检查工作的照片 长期
5.1.3 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前来活动的照片 长期
5.1.4 本村(居)委会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 长期
5.1.5 本村(居)委会各种产品、奖状、证书、奖杯、锦旗等的拍摄照片 长期
5.1.6 反映村容、厂貌、市政项目等建设的照片 长期
5.1.7 本村(居)委会其它各种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5.2 底片(具体内容同照片)
5.3 录音带(具体内容同照片)
5.4 录像带(具体内容同照片)
5.5 实物
国家、省级以上授予(或重要的) 永久
市级以下(含市级)授予(或一般的) 长期


河北省征收酒类商品专卖利润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征收酒类商品专卖利润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综合治理和宏观调控,加大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力度,保护省内外酒类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59号文件、省政府〔1990〕第48号令、省政府〔1998〕第212号令和冀政函〔1998〕32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包括白酒、啤酒、果杂酒和进口洋酒)批发、零售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种所有制性质的酒类经营者,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酒类商品专卖利润(简称专卖利润)属于省级财政收入,应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省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为专卖利润的征收部门,省市特定外埠产品准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埠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卖利润的征收进行监督和计划管理。

收缴
第四条 对调入本省的省外酒类商品区别不同品种、档次,按其进货额(不含增值税,下同)征收一定比例的专卖利润。
白酒:高档酒(50元及以上/瓶)按进货额的3%收取;中低档酒(50元以下/瓶)按进货额的5%收取。
啤酒:高档酒(3元及以上/瓶)按进货额的5%收取;中低档酒(3元以下/瓶)按每瓶0.08元收取。
散啤酒、散白酒(不含基酒)按进货额的10%收取。
果杂酒和进口酒按进货额的10%收取。
第五条 酒类批发企业调入省外酒类,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酒类专卖管理局提出申请,在缴纳专卖利润后,由市以上酒类专卖管理局依照省外埠办确定的调入计划开据调入许可证。各级酒类专卖管理局负责对调入酒类进行审验,视情况需要向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报验;持调入许可证、
审验报告和专卖利润收款凭证,向省市外埠办领取“准调标志”后,向企业发放、监贴。调入的省外酒类须加贴“准调标志”后,方可销售。
各酒类商品经营者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购入的外埠酒类,由酒类专卖管理局核查备案后补发“准调标志”,准予销售。
酒类批发企业购销省产酒专卖利润的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和设区市酒类专卖管理局要设立专卖利润收入过渡户,收缴专卖利润须统一使用省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各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征收的专卖利润,应按旬汇缴省酒类专卖管理局,最后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按旬缴入省级金库。
省财政要根据征收专卖利润的一定比例安排预算经费,用于与征收专卖利润和酒类产销综合治理有关的经费补助。

管理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收专卖利润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征收工作。省市外埠办要对调入省外酒类商品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省市外埠办,负责对专卖利润的收缴和上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和挪用专卖利润的,要限期追
缴并处应缴额10%的滞纳金。省经贸委要会同轻工、技术监督、酒类专卖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切实杜绝扩大征收范围和地方保护现象,从严查处各种“三乱”行为。省酒类专卖管理局要依据冀机编办字〔1996〕110号文件规定,加强市县(市)两级
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大依法监管工作力度,足额征收专卖利润;对市场查处不力和在监贴“准调标志”或征收专卖利润中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省轻工部门要加强酒类生产的行业管理,依据本省酒类产销的实际情况提出调入外省酒的具体意见,协同有关企
业对征收专卖利润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并做好促销省产酒的组织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第八条 各酒类商品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拖欠专卖利润。对未缴专卖利润擅自调入省外酒类或未按规定加贴“准调标志”销售者,除按规定责令补缴专卖利润外,由酒类专卖管理局按无证调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批发资格。
第九条 征收单位收缴的酒类专卖滞纳金,要同专卖利润一起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不得截留、坐支。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外埠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