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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35:55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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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
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
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
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
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清理检查的时限和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
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备得力干部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
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各项工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制利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
知》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分子。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国、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传递信息,相互支持,联合行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
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地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四)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7月20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普通发票清理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
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2.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附件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
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窝点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负责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对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19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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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1999年8月18日

化工系统效能监察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系统效能监察暂行规定
1992年3月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畅通,促使监察对象既廉政,又勤政,尽职尽责地工作,使化工行业效能监察工作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奖惩、纠举活动,是监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是扩大案件线索和发现管理弊端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勤政建设和完善管理的重要手段。廉政监察与效能监察都是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监察主要是解决监察对象以权谋私不廉洁的问题,效能监察主要是解决监察对象失职渎职不勤政的问题,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
第三条 开发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全面发挥监察职能作用,为维护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监督检查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法律赋予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部门必须依法认真开发效能监察。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密切配合。监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标准是监督检查和衡量监察对象管理效能的依据。
第七条 坚持合法性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履行法律或组织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 坚持定约性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国家和本单位的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九条 坚持合理性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条 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对不同的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各有侧重。
第十一条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奋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⒉因擅自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⒊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官僚主义或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⒋滥用职权,侵占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群众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方针、政策、计划的要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严格遵守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不顾主客观条件(除不可预见的)导致计划失误,影响国家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⒉不遵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等的行为;
⒊国管理不善,使生产过程中严重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和产品,或严重挫伤职工的积极性,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未经调查研究,导臻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产品积压或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行为;
⒉经营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而上当受骗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⒊违反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内外勾结、虚报冒领、少购多付、投机倒把,以及卡要钱物等手段严重损害单位利益和信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是否合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是否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条件,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科研成果,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违反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⒉采用落后、不成熟的生产技术或将落后、不成熟的技术推广出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⒊在设计、研究和开展技术攻关中,违反规定,擅自泄漏、窃取、转让、出卖单位或职务科研成果和重要技术情报的行为;
⒋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或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中,违背原则,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⒌管理混乱,严重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劳动、人事、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贯彻执行了国家劳动、人事、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选拨任用干部是否遵循选贤任能、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手续;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劳动定员和生产定额是否合理;人才培训是否符合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违反国家劳动、人事、教育方面的政策、法律等,在招生、招工和招聘、调配、任免、惩处干部时扦循舞弊,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⒉工资、奖金分配严重不合理,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⒊用人不当或人为地造成劳动定员和生产定额不合理,造成劳动生产率严重下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按照降低原料、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原料、材料;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账卡物是否做到三相符;物资储备是否合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不能用于生产而造成物资严重积压的,或用于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使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⒉物资采购舍近求远或供应不及时,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生产、科研停顿等事故的行为;
⒊物资保管不善、制度不严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的行为;
⒋物资储备定额不合理,造成大量积压或资金占用过多,致使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按照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加强对成本和收支形成过程中的控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化公为私,私设小金库,私拿私分的行为;
⒉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做假账、假报表,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行为;
⒊违反资金管理制度,假借各种名义借贷资金供他人牟利,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⒋违反财务制度,不认真审查付款凭证,造成巨额支票,现金被骗的行为;
⒌由于监督管理不严,造成巨额款项被贪污、挪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基建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根据国家规定审批新上基建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核工程和工程费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因基建决策失误,造成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⒉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故意向施工单位泄漏标底造成选用施工单位不当,致使国家和有关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⒊由于施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造成工程质量差,竣工验收时把关不严,交付使用后出现明显的重大施工质量问题,或给生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工期延缓,严重影响生产、科研任务完成的行为;
⒋由于工程预决算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虚立项目,虚报工程量和高套定额等问题,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行政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本单位有关后勤管理文献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制度等;是否加强住房、治安、医疗卫生、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办公用品、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管理,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加强群众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制度,为本单位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有下列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⒈违反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欺上瞒下,铺张浪费、挫伤职工的积极性,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⒉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使交通、通讯、医疗、办公用品、接待、食堂、保卫等方面出现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单位声誉的行为;
⒊由于筹措福利设施违反国家规定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食堂、住房管理混乱,不秉公办事,服务质量极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的方法,一是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监察对象正确执行政策和履行职责;一是进行专项监察,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在开展工作中,要由专项、临时性监察逐步过渡到综合、定期监察,建立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入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监察部门要主动参与经济工作,参与管理,把效能监察贯穿于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三种类型。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必须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通过《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在15日内向监察部门复告,经监察部门研究维持原决定的,监察对象应严格执行。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由行政领导主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效能监察工作,要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条件,亲自部署、组织和领导,保证正确的监察建议或决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效能监察由监察部门协助领导组织实施,纪检、审计、专业监督部门必须积极参加,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条 业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承担的任务,自觉执行监察建议和决定。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选题立项,查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奖惩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不能包办、代替业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效能监察对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充实监察部门的力量。监察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不断总结经验,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发展。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奖惩,讲求实效。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察部门应建议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和消除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监察部门和监察干部开展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形式有通报表场、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提级、提职等。
第三十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国务院、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对违反政纪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向主管部门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
第三十一条 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部门提出批评、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直至单位行政领导,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提供假证的;
(二)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机关(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三)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四)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处分;
(一)滥用职权,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 化工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务院、监察部发布的新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