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09:33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牧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是指农牧民人人应该享有的,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农村牧区卫生事业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整合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牧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 主,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组织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修,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省、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下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鼓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发挥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农牧民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措施,保障农杓牧区五保户和特困农牧民获得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卫生厕所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纳入村镇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工作给予扶持和指导。
农村牧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同时修建卫生厕所;提倡和指导农牧民修建卫生厕所。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农村牧区环境污染,推行畜禽圈养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农村牧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采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牧区妇女病的查治工作,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
各类卫生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服务全过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强迫农牧民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
(三)挪用、贪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或者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的;
(四)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收支、使用情况的。
违反前款(一)、 (三)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明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搞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一五”工作收好尾、“十二五”工作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段时间节日多、重点时段多,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施工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冬季雪多路滑,加之今冬明春部分地区雪灾和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节后,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复产开工的同时,随即迎来各地和全国“两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任务既十分繁重又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事故防范责任落实与事故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等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这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强化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抓实、抓细、抓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从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一)狠抓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等措施的落实。要按照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全面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立足于超前预防、主动防治,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治理与利用相协调,切实加大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力度,切实加大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大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力度,切实加大瓦斯防治科技支撑力度,健全工作体系,坚决推行先抽后采,构建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务必抓好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要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强化对水害、火灾等矿井灾害的治理。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进一步依法规范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禁边整合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对整合技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并严厉制裁。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以“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动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和事故查处工作;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安全管理;做好防冻防凝防滑工作,严防因冻凝、雨雪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从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舶、飞机)。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交通运输(民航)、铁道等部门要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加强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上海市静安区“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特点,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改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四、统筹协调推进、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成效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精心制定并严格落实“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全面总结“十一五”时期特别是近两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明年以及“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专项规划,着力在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二是统筹协调日常工作与重点时段工作的关系,有针对性加大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围绕保障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元旦、春节、节后复产和明年全国“两会”期间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工作早部署、隐患早治理、事故早防范。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及时组织开展好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要强化措施,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节日放假、停产复产的安全检修和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反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统筹协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关系,着力健全完善长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监管力量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工作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推动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等落实到位。要继续保持“打非”工作的高压态势,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推进“打非”工作向纵深开展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防范和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严防事故发生;要针对今冬明春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特别是重点时段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