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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15:49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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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现将《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青年高级科技人才的培养,鼓励事业和企业单位大胆选拔、聘任优秀青年人才,努力造就一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制定具体的、易于操作的办法,向担负基础性、高新技术、重大科研和生产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实行政策倾斜,主要对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中30—45岁之间的人员聘
任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实行专项管理。要制定重点学科、专业的人才评价、选拔、聘任规划,积极采取得力措施,调整和优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年龄梯次结构。
二、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大胆选拔聘任胜任工作的优秀青年。选拔专项管理范围内的青年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业绩突出的,任职年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要逐步提高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青年人员所占的比例,大胆选拔35岁左右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继续执行国办发〔1991〕14号和人职发〔199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健全备案制度。事业单位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人员聘任正高级职务,经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可不受上级核定的基层单位职务数额或结构比例限制,
并报人事部备案。
(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本部门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专项管理办法,在国家每年下达本地、本部门的总职数内定出一定比例,设置专项职数,解决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人员聘任正高级职务需要的职务数额。人事部将视该专项职数的设置
和使用情况,在来年下达年度职数微调计划时适当增拨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三)人事部设置专项职数,用于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35岁左右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将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本文件附表一和附表二(本刊略)。附表一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附表二经审核后,专项职数将下达各地、各部门。
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有利于吸引和稳定较高学历层次、留学回国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确定这些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和其他任职基本条件时,应注重他们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以参考与其同期大学本科毕业的其他人员的资
历条件。在审议他们的任职条件时,应着重考察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参考他们在继续深造过程中,独立选题并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突出成就。
五、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对专项管理范围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科技人员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的青年应及时表彰和奖励,积极宣传他们的业绩。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解聘,空出的专项职数要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青年人
员。
六、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带动一代青年科技人员快速成长的一项承上启下的战略性工作。搞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破除论资排辈和解决“人才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
尚。各地、各部门要把这一工作当作一件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和部署,保证其顺利、健康地进行。
七、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将制定的有关这一工作的专项管理办法抄报人事部。人事部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有关的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9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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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部属高校少数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部属高校少数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地区优秀专门人才,切实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部决定1999年继续在清华大学等10所高校举办高校民族班。现将招生来源计划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清华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等继续举办少数民族班,招收520名少数民族学生(招生地区、学校及名额见附件)。
二、除清华大学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直接进入本科外,各校招生录取的少数民族班学生,都要自办或委托其他学校办一年民族预科班。预科班教学要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1996年重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学大纲和统编少数民族预科教材,重点上好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
主要基础课。预科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升入本科。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籍。
预科毕业升入本科计划要纳入各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之中。
三、民族班学生录取工作要按教育部有关民族预科生的规定执行,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院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
四、民族班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参照学校所在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学校招生简章为准。
五、民族班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到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招生办和学校要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各地教委、招生办要确保生源质量,把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输送到各高校;各高校要按计划完成招生任务。
在招生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附件:1999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少数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表(略)



1999年5月19日

宝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43号
  《宝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OO四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宝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经贸(散装水泥办公室)、公安、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规划区内高层建筑和市区经二路、中山路、姜谭路、清姜路、大庆路等主要干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第六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时,应当出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书面承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具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
(四)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建设、施工单位按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编制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遵守有关价格政策,按现时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各项收费标准计算销售价格进行交易。严禁暴利、非法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资质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超越资质或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依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监督的,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的,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部分项目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不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依据《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建设项目主管领导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