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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46:50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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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为了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做如下规定:
一、 基本规定
1、凡座落在本市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和港口、南堡、高科技开发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房、列入改革规划房及具有专用性质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出售时应执行本规定。
2、公房出售实行成本价、标准价和使用权价三种形式,由产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售旧公房应选择一种形式,出售新房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单位出售旧公房不分内,外部职工应实行统一政策,出售新房可实行差别政策。
3、新购建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向职工分配时,应实行先售后租,出售对象的选择顺序根据职工的住房困难程度确定,出租的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住房困难户,在同一批分配的公房中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20%以内。
4、公房出售对象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旧公房面向原承租户出售,承租户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公房产权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承租户购房。
5、出售的公房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出售前应进行成本价评估。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房,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建立住房公积金。
6、公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制定方案,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 售房价格
1、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裣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房管理费、贷款利息、其它政策规定的税费等七项因素。新建公房的成本价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向职工出售可以承担本规定成本价以外的费用,旧公房的成本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成本价以成新折旧评估,年折旧率为2%,
2、公房出售的标准价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具体价格和折扣额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公布。1996年上半年出售公房的标准价为620/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3。70元/平方米,购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价的3.70%,旧房的年折旧率为标准价的1.5%。
购房职工的工龄按购房人夫妇二人的工龄合并计算:本市在职职工工龄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异地工作的职工工龄截止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一年;已离退休年龄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3、单位以使用权形式出售新旧公房的价格,均按不低于成本价的30%计算,具体价格比例由售房单位根据需求状况河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4、出售公房应按下列因素和标准确定调价系数;
(1)环境调价系数:以出租住房的七个环境类别区为基础,四类环境区不调整,每升高(或降低)一类调增(或调减)4%。
(2)层次调价系数:无电梯住宅按下表高速售价。

有电梯住宅的层次调价由售方单位自行平衡确定。
(3)朝向调价系数: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20%,无南窗有东西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售价调整。
(4)设备调价系数:无暖气、煤气设备的住房各调减5%,有浴盆或太阳能设备的住房应适当增加售价。
(5)以成本价和使用权价格售房不做设备、环境差价调整。
(6)以成本价和使用权形式出售新房的调价额应以单位面积的平均成本价乘以调价系数,平均成本价以成本价为基数按加权平均测算。以其他形式出售新旧公房不计算平均价。
5、公房售价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成本价总额=(平均)成本价×(1±调价系数)×建筑面积;+
(2)标准价总额=[标准价×(1±调价系数)一年工龄折扣额×工龄] ×(1-年折率×已使用年限)×建筑面积-标准价×(1±调价系数)×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3)使用权价格总额=(平均)成本价×价格比例×(1±调价系数)×建筑面积;
6、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三、 付款方式
购房职工在首次交付不少于30%价款的基础上,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有条件的售房单位可以实行分期付款。购房人不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按成本价购买旧公房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价款总额15%的优惠,按标准价购买公房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价款总额10%的优惠。政策性贷款和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四、产权确认
1、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
2、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所有,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标准价
个人产权比例= —— ×100%
成本价
所购住房使用五年以上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按产权份额分配。
3、以使用权形式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售房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使用权价
个人产权比例= ———— ×100%
成本价
购买的使用权住房,经售房人同意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个人产权部分,使用权随之转移,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的,所得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4、以标准价、使用权价购买的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前,应取得原产权共有单位的同意。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使用权住房尚应取得出资单位的同意。产权共有单位或出资单位可按重置成本价优先购买,单位不购买的应同意个人进入市场出售。
5、出售公有住房应进入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契约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申请产权过户。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核发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标准价、使用权价购买的住房核发共有房产保持证。
6、以成本价出售的住房,购房人凭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7、购房人取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房产保持证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租住房。
8、取得住房部分产权的购房人,可以按重置成本价补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五、 售房资金管理
1、出售国有住房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售房收入专用发票。
2、出售新公房和以使用权形式出售旧公房的收入除支付有关费用和预留维修基金外均归售房单位所有,用于偿还贷款、工程款或继续用于住房建设。
3、出售旧公房的收入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 支付评估费、交易管理费等费用;
(2) 提留公房售后维修基金;
(3) 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规定上交财政,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4) 剩余部分作为单位住房基金。
4、留给单位的旧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5、售房收入上交财政有困难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减免。
六、公房售后的使用与修缮
1、购房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拆改,房屋装饰装修应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2、房屋售后修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售房单位负责。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由产权人交纳修缮管理费,交费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七、其它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购买住房给予一次性免交契税的照顾,已取得部分产权又补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仍免交契税;
2、每对夫妇只能以标准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享受一次工龄折扣,租住公房的夫妇,不得再以标准价购买新房。
3、按本规定出售公房,交易管理、产权登记等行政性收费减收50%,成本价评估费从低计收。
4、按本规定购买住房的职工继续执行煤气、热力等公益事业的收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5、以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职工从停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
6、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1、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3、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X套内建筑面积;
4、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栋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5、公用建筑面积=栋号总建筑面积-栋号套内建筑面积-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1、套内使用面积按计租面积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按共同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与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共用墙体包括各套住房之间的分隔墙、本套住房与公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外墙(含山墙);非共用墙体指套内承重墙和分隔墙。
3、挑阳台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封闭阳台和凹阳台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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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2]5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总工会、团委、广播影视局(厅),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了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2年6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重要性的认识,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消除身边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活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组委会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活动主题,安排若干集中行动。组织记者采访团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车队,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就安全生产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弘扬科学,鞭策落后。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于2002年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正式启动。2002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具体路线是:由北京出发,经天津、济南、南京到上海。时间一个半个月左右。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活动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加强针对性,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宣传报道中要把好关、把好度。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工作。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713

联系人:安元洁、杨庆生、赵歌今

电话:010—64463150、64463024









二○○二年二月八日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概念;特征;类型;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的研究是当今学界的热门话题。探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十分重要。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尚需完善,刑法总则应当明确规定有组织犯罪的总体概念、外延及其类型,增设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法条,行刑制度中应增设对有组织犯罪首要分子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不得适用假释的规定,刑法分则应提高有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增设对有组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的规定。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级犯罪形态,联合国大会宣称其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1}(P.1)。该类型的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大有滋生蔓延之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国政府、立法界、司法界和学界的高度重视。到底有组织犯罪概念应如何表述,有何特征、类型,立法机关如何规范和司法机关如何打击、防范该类犯罪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本文拟就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类型特征及其立法完善问题,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 迄今为止,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没有一个精确的、统一的、得到普遍接受与公认的定义。各国学者、立法者、司法者在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各抒己见,具有明显的不统一性{2}(P.3),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这类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将国外立法、国外学者及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作一比较。

  (一)国外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1.美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美国犯罪学家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我们将有组织犯罪规定为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这种非法企业要生存下去,至少要依靠三种互相关联的现象:(1)消费者对非法商品和服务活动的需求;(2)一个组织能不断生产或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3)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腐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获得好处对这类非法组织的活动提供保护{3}(P.63)。”美国1982年出版的犯罪学辞典解释为:有组织犯罪除了控制某一政府外,还提供非法商品、非法服务,例如赌博、放高利贷、毒品交易、淫秽物品交易和卖淫,协调和组织国内或跨国犯罪组织攫取最大利润。有组织犯罪往往获取较其他犯罪活动形式高两倍的收益。有组织犯罪包括黑手党和黑社会结构。[1]

  2.法国学者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法国犯罪学家安得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4}(P.109)。”他认为有组织犯罪具有:(1)持久性,即使首领间不联系,有组织犯罪团伙也有持久存在的观念;(2)组织性,有组织犯罪团伙是具有严密管理结构的组织;(3)严格的等级分工,犯罪组织是依据服从、忠诚信任而建立的。有时,这种组织如同军队,等级森严;有时,则依据传统规矩。纪律是非常严明的;(4)秘密性,“守口如瓶”的“行规”得到严格实施。

  3.德国学者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德国犯罪学家汉斯·施奈德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具有合法目的的组织(经济企业)犯了经济和破坏环境罪,为了更好地逃避打击力量,犯罪者狼狈为奸,拼凑成具有犯罪目的的组织”{5}(P.44)。德国著名警官布格哈特·黑洛德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旨在获取暴利或对公共生活领域施加影响,长期或不定期地由国际、国内犯罪组织计划和实施的商业性质的犯罪活动”{6}(P.118)。

  4.前苏联学者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前苏联犯罪学家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对有组织犯罪下了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即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卫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湘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7}(P.267)。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商业企业实施的犯罪,未免过于狭窄,未能涵盖有组织犯罪的所有类型。第二种观点较好地概括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把有组织犯罪表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未免过高估价了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能量,实际上把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第三种观点除了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商业性犯罪和破坏环境犯罪略嫌偏颇外,该观点对有组织犯罪的解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广泛的适用性,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四种观点科学地归纳了有组织犯罪的客观特征,但将其界定为“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似有不妥,容易给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的错觉。

  (二)我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论说

  1.最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某种(或某个、某些)具体的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基本等同。有组织犯罪从广义上说,包括简单凑合、组织松散的团伙犯罪;从狭义上说,则仅指内部组织严密,有等级结构和指挥核心,行动计划周密,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集团犯罪{8}(P.109)。

  2.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或3人以上,以非法谋利为主要目的,为了共同犯罪而结成犯罪组织的,或虽未明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是有组织犯罪。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三种组织形式: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9}(P.66)。

  3.集团犯罪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7}(P.269)。另有学者认为“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10}(P.175)。

  4.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某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两种情况,而将一般犯罪结伙排除在外{11}(P.102)。

  5.最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结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自我防护能力强的超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通常指的是那些最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它不仅把一般性犯罪结伙拒之门外,而且将某些集团性犯罪也排斥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之外,因而是一种最富有典型意义的地地道道的有组织犯罪{11}(P.109—110)。

  另外,还有学者将有组织犯罪概括为,“是指3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不仅包括有一定结伙性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11}(P.110)。

  笔者认为,“最广义说”把松散型犯罪团伙界定在有组织犯罪的范围内,似有不妥。因为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属性尚未确定(是集团犯,还是一般共同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即该说把有组织犯罪的外延界定得过于宽泛。“广义说”除犯了把犯罪团伙界定在有组织犯罪的范围内的毛病外,又未把黑社会组织囊括其中,仍存在着有组织犯罪的外延宽窄不当的问题。“犯罪集团说”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为集团性犯罪,笔者不敢苟同。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已被列入有组织犯罪的范围,这是目前学界较为公认的。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以合法组织的形式实施犯罪,而集团性犯罪则没有合法组织作掩护,所以,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集团犯罪,似有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等同之嫌。“狭义说”所表述的定义实质上是犯罪集团的定义,而其外延上又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了定义窄、外延宽的错误。“最狭义有组织犯罪说”将有组织犯罪界定为“超集团性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并认为它通常指的是“最具有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这种“最狭义说”违背了“有组织犯罪”的本来含义,把本来属于类概念的,误界定为种概念。

  (三)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中外学者对其定义莫衷一是,但无论怎样表述有组织犯罪概念,都少不了两个内容:一是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即一定的犯罪组织、群体或集团:二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即是说,有组织犯罪主要不在于犯罪行为的有组织而在于主体的有组织,经过组织的犯罪并非必定是有组织犯罪,或者说,“有组织的犯罪”不等于“有组织犯罪”。[2]因此,有组织犯罪,应当表述为:指3人以上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建立的内部具有等级结构、组织纪律、奖惩措施的稳固的组织形式(含以合法组织掩护下的犯罪组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有组织犯罪应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三种。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12}(P.2)。

  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1)有组织犯罪至少在3人以上。从司法实践上看,犯罪组织的成员少则十几人,多则数百人。如,意大利黑手党党徒达5千人以上,我国宜昌市查处的李发全犯罪组织就有一百一十多人。(2)犯罪组织内部具有等级结构,往往呈现“金字塔”形,又细分为首领层、中间层和行动层{7}(P.267)。(3)犯罪组织内部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并对违犯者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4)运用暴力、恐怖、绑架、贿赂、腐蚀、垄断非法行业等手段实施走私、贩毒、凶杀、讹诈、贿赂、组织卖淫、绑架人质、盗窃、抢劫等多种犯罪活动。(5)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当然还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鉴于以上特征,有的学者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归纳为: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活动的目的性;组织功能分解协调性;自组织性和稳定性{13}(P.28—33)。

  二、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犯罪组织的区别

  (一)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其主要特征是:(1)一般为3人以上,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分时合、时聚时散;(2)活动空间相对固定。一般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在一定时空内,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人造成恐惧感;(3)行为的多样性。恶势力群体既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又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既可能实施恐吓行为,又可能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打砸抢、故意伤害、暴力追债、欺行霸市等具体的危害行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特征足以说明它类似于聚众犯罪或者流氓群体犯罪,即在一定时空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秩序。从我国刑法对该类型犯罪人的打击上看,一般只追究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恶势力”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它与有组织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组织结构上,恶势力犯罪群体的组织结构相对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除组织者和指挥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且组织者和指挥者又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而有组织犯罪的结构严密,有领导层、中间层和行动层之分,有严明的纪律。领导层一般不直接实施犯罪。(2)在犯罪目的方面,恶势力犯罪群体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具有多样性特征,不以谋求非法利益为主要追求目标:而有组织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追求非法利益,也有些是基于其他目的(如恐怖组织基于政治目的)。(3)在客观行为方面,恶势力违法犯罪群体的活动具有公开性和一定盲动性,体现了恶势力的暴霸性,一般不以隐蔽形式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较小。而有组织犯罪为了长期实施犯罪,一般采取秘密作案手段,甚或表现了以合法组织掩盖下实施犯罪行为的狡诈性,实施多种犯罪的复杂性和选择性,危害程度的严重性,经济实力和政治势力范围的规模性。

  当然,恶势力违法犯罪群体与有组织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恶势力违法犯罪群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也可能形成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