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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1:59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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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2-01-17

教社政〔2002〕2号


  陈先宇同学生前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2000级学生。2001年8月4 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献出了年仅19岁的生命。

  陈先宇同学刻苦努力,谦虚好学,乐于助人,是一名积极进取的好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陈先宇同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将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使自己年轻的生命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陈先宇同学的英雄事迹,教育部决定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广大学生向陈先宇同学学习,学习他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艰苦奋斗的高贵品质;学习他富有理想、弘扬正气、乐于奉献的崇高思想;学习他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学习陈先宇同学与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要教育广大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陈先宇同学先进事迹简介

  陈先宇,男,19 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2000级学生,湖北省荆州市弥市镇弥市村人。2001年8月4日下午4时左右,由于天气炎热,同村两个孩子拉着陈先宇到长江边准备游泳。两个孩子下水后,先在岸边嬉水,因江堤坡度大,不小心滑入深水区。坐在岸上的陈先宇同学听到呼救,冲到河边,先将靠近岸边的一个孩子拉起,又跳入深水中将已沉到水下的另一个孩子推上来。两个孩子得救了,陈先宇同学却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陈先宇同学自进大学以来,积极上进,表现突出。入学不久,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时,表示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他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他性格活泼开朗,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是一位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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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6]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现将《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库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库水资源对居民生活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境内小(一)型以上水库及目前或规划担负生活饮用水供水任务的小(二)型水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200米;库区主副坝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

第四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五条 使用水库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即取水户)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的除外。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辖下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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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七条 水库内的水质保护目标适用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在大中型水库及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发布水资源质量通报。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水体不受污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 在水库集水范围内种植业所使用的农药,应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 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集水范围内不得建办畜、禽养殖场。

第九条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 (二)炸鱼、电鱼、毒鱼;

 (三)采石取土、采砂等采矿活动;

 (四)打井取水;

 (五)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及水质监测等设施;

 (六)在坝或渠道上铲草、垦植、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 (七)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 (八)未经依法批准,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区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 (九)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 (十)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水库库区内的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水库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进行网箱养殖。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坝头禁止除用于水库管理船只以外的船舶停靠和装卸、堆放各种货物。若有特殊需要,应事先与水库管理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场所停靠、装卸货物。

第十二条 从严控制在水库水域航行的机动船只数量。在水库水域内航行的一切船只,应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并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和扔弃垃圾。

第十三条 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有的污染项目必须限期关、停或搬迁。

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须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如涉及林地保护范围的,必须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并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 在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处理意见,项目业主应在限期内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采伐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申请人在办理采伐申请时,应先制定采伐方案,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其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在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入库河道的自然生态,对影响水资源质量的出入库河道进行清理、治理或改造,对淤积严重或有富营养化趋势的库区进行清淤疏浚。

 各水库应保持合理的蓄水量以满足生态用水需求,维持库区水体的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库水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各级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渔业、经贸等有关部门和水库所在地的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 在水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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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所辖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三)违反第九条第(八)至(九)项、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对本规定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水库水污染危害者,应当及时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严重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水库水源污染的,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库分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本地区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0〕474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王茂刚等199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更加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更加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履行好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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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王茂刚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保新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陈 红(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曹松清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魏志斌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石玉波 蓟县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张德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马砚生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冬辉 任丘市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建彬 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春红(女) 高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长山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袁景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郭俊杰 藁城市人民法院增村人民法庭庭长

翟连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山西省

刘泳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朱 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勇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红印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建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人民法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王红霞(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布达(女,蒙古族)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哈 斯(蒙古族)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亚波(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

董 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辽宁省

王 岩(女)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刘少方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赵廷山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连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夏凯军(满族) 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人民法庭庭长

高明兹 东港市人民法院前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彭建华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蒋润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人民法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 晶(女)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孙海鑫 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瑛华(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大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 红(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丁天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永(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荆长新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

梁智博(女)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雪(女)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庭长

蓝晓娜(女)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毛金林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王孝伟 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峰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敏芳(女)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彭雄辉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小川(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王翔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晓琴(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守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洪生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姜霜菊(女) 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夏正芳(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玉祥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 毕(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 坚(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王华华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 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吴超英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苏江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善华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寒冰 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黎明 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

傅海鑫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霍文明 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安徽省

刘 翔(女)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朱宏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国 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琼(女)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程 进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刘洁君(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何 忠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晞吟(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林德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涂劲蛟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

黄志丽(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江西省

孔庆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军宜(女)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严志浩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永发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同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山东省

丁青霞(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于 刚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 森 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人民法庭庭长

刘 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张 奇(女) 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海英(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杨树新 阳谷县人民法院郭屯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副庭长

姜 明 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 萍(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晓萍(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金萍(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人民法庭庭长

吴生民 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庭长

张楷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小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茹 昕(女) 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寇文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昆松(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北省

文利红(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左树青(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 莉(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清华(土家族)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 军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文晓桃(女)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 刚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卫阳(白族)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李完武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 荣(女,侗族)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德雄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王 文(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余洛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春丽(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周子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副庭长

郑丽容(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梁振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伟光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谭凯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东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韦雄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刘丽蓉(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梅娟(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欧继仲(壮族)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金城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 娴(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海南省

纪明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兰光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红(女)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小清(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樊仕琼(女)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四川省

田 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伍素萍(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熊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庭长

李世荣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登琼(女) 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人民法庭庭长

庞 涛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宁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徐永红(女)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晏 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凡铮 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赵仲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泽芬(女,白族)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喻虹钧(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普觉人民法庭庭长

雷 菲(女,壮族)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 燕(女) 景洪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正云(女,彝族)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新萍(女,白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邱德英(女) 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潘寿勤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宋亮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徐靖程 比如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索朗全旦(藏族)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陕西省

王建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庭长

朱艳芳(女) 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闫 鹏 合阳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玉荣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济阳人民法庭庭长

龚太林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主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王存芳(女)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朱 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崆峒人民法庭庭长

许文贤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牛晓林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商惜华(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鄂秀英(女,土家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峡门人民法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牛锦民 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人民法庭庭长

严琼瑛(女) 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新秀(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兴华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沙尔合提·乌拉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阿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人民法庭庭长

胡尼且木·阿布力米提(女,乌兹别克族)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荆 霞(女) 伊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解放军

王 浩(蒙古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郝卫东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陈 娜(女)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尚海燕(女)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

冯 强 立案二庭审判员

郃中林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韩晋萍 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