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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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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24

教技〔200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九五”期间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成绩突出的北京大学科研部等121个先进集体和孟根发等25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全国高校的科研管理人员不断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钻研科研管理业务,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能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再接再厉,为“十五”期间高校科技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名单(121个)

  北京市:  

    北京大学科研部        清华大学科技处

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处

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处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邮电电大学科技处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处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处

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天津市:    

    天津大学科技处        南开大学科技处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处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科研处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燕山大学科技处  

  山西省:  

    山西大学科技处        太原理工大学科研处

    华北工学院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科技处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处      东北大学科技处

    沈阳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医科大学科研处

    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  

  吉林省:  

    吉林大学科技处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处

    延边大学科研处        东北电力学院科研处  

  黑龙江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处      大庆石油学院科研处  

  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科技处       复旦大学科技处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处      同济大学科技处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处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处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处    东华大学科研与产业处

    上海大学科研处        第二军医大学科研部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南京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东南大学科技处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    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江南大学科技处        江苏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浙江省:  

    浙江大学科技部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处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处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处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处      安徽大学科研处  

    淮南工业学院科技与产业处  

  福建省:  

    厦门大学科研处        福州大学科研处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处

  江西省:  

    南昌大学科研处  

  山东省:  

    山东大学科技处        青岛海洋大学科技处

    石油大学(华东)科技处    青岛大学科技处  

    山东农业大学科研处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处

  河南省:  

    郑州大学科研处        河南大学科研处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洛阳工学院科技处  

  湖北省:  

    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      武汉大学科技部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处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处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处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湖北大学科研处  

  湖南省:  

    国防科技大学科研部      中南大学科技处湖南大学科技处

    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      中山大学科技处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处      暨南大学科研处

    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中山大学医学科学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科技处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处  

  海南省:  

    海南大学科研设备处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科研部      重庆大学科研处

    西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重庆医科大学科研处  

  四川省:  

    四川大学科技处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处

    成都理工大学科技与外事处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

    四川农业大学科研处      西南石油学院科研处

  云南省: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处      云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贵州省:  

    贵州大学科技处  

  陕西省: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   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处

    西北大学科研处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

    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处  

  甘肃省:  

    兰州大学科研处        甘肃工业大学科技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科研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科研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个人名单(255名)

  北京市:  

    北京化工大学  孟根发       北京科技大学  刘月娥  

    北京理工大学  赵长禄       北方交通大学  李学伟  

    北京邮电大学  吕嘉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董晋曦  

    北京师范大学  刘文彦       石油大学(北京)  宁正福  

    北京林业大学  吴丽娟       北京大学  郑英姿  

    中国农业大学  吴海芹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杜杨松  

    首都师范大学  孙彤        北京工业大学  林美珍  

    北京服装学院  韩福华       北京机械工程学院  栾忠权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钟玲      首都医科大学  张茂先  

    北京化工大学  张晓丰       清华大学  吴振宇  

    清华大学  秦竹          北京大学  吴奇  

  天津市:    

    天津大学  古瑶          南开大学  杨国凤  

    天津医科大学  侯军儒       天津师范大学  郝泗城  

    天津工业大学  管国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  张瑛        石家庄铁道学院  郭枫  

    河北师范大学  韩来平       燕山大学  刘成斌  

    河北工业大学  余迎新       河北农业大学  张月辰  

    河北大学  雷天亮         河北省教育厅  董友  

  山西省:    

    山西农业大学  杨万仓       山西大学  张福增  

    太原理工大学  庞建英       华北工学院  高建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学院  秦林金       包头钢铁学院  陈宏杰  

    内蒙古大学  李其宏        内蒙古农业大学  闫伟  

    内蒙古师范大学  马跃东  

  辽宁省: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张敏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李伟  

    大连医科大学  徐秀美       大连海事大学  慕泽春  

    沈阳工业大学  宫兴祯       大连轻工业学院  刘贵伟  

    辽宁工学院  杨艳         大连理工大学  卢中昌  

    大连理工大学  康旭东       中国医科大学  何钦成  

    东北大学  安宇红         东北大学  厉英  

  吉林省:    

    东北师范大学  姜锡东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李占国  

    吉林工学院  韩春雨        吉林大学  刘勇兵  

    吉林大学  张兴洲         吉林大学  王治强  

    东北电力学院  李国庆       四平师范学院  沈永祥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郑秋鹛       大庆石油学院  常瑛  

    哈尔滨理工大学  姚秀荣      黑龙江省教育厅  吴涛  

    东北林业大学  何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  孔琪  

  上海市:    

    复旦大学  陆飞          同济大学  姜富明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郑兴东     复旦大学  殷南根  

    东华大学  蔡玉华         华东理工大学  于建国  

    上海市教委  陈凯         同济大学  朱晓岚  

    上海师范大学  章敏        上海大学  严家麟  

    复旦大学  孙桂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张廷翔  

    上海水产大学  郁美娣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何瑞铨  

    华东师范大学  韩建水       上海交通大学  陈大跃  

    上海理工大学  席与亨       同济大学  徐迪民  

  江苏省:    

    南京理工大学  吴树山       南京医科大学  吴建国  

    南京大学  李成          南京工业大学  阮锦强  

    南京农业大学  钱宝英       南京中医药大学  黄奇恩  

    江南大学  徐保国         扬州大学  邬碧鹏  

    东南大学  李建清         中国矿业大学  高国英  

    南京林业大学  施季森       中国药科大学  朱央央  

    江苏大学  宋顺林         苏州大学  崔志明  

    南京师范大学  傅康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王萍  

    南京邮电学院  张顺颐       南京大学  刘荣川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葛朝阳         浙江省教育厅  赵章仁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杨永德     浙江工程学院  虞树荣  

    浙江中医学院  陈怀耳       宁波大学  唐绍祥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马三保       安徽工业大学  王翠宝  

    安徽大学  张启兵         安徽医科大学  卞修凡  

    合肥工业大学  叶敏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张玲  

    蚌埠医学院  王光育        淮南工业学院  吕松  

    安徽农业大学  倪健        安徽机电学院  朱文藻  

  福建省:    

    厦门大学  廖鸿翔         福州大学  柯瑞英  

    集美大学  许伟          福建师范大学  张江山  

  江西省:    

    南昌大学  夏芳臣         南方冶金学院  陈米宋  

    江西师范大学  蒋凤池       华东交通大学  洪汶  

  山东省:  

    山东大学  栾维东         山东科技大学  林强  

    青岛化工学院  刘安祥       山东省教育厅  王志田  

    青岛海洋大学  纵日山       山东轻工业学院  王权  

    山东工程学院  巴连良       山东大学  王振光  

    山东师范大学  唐波        烟台师范学院  姚淑云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蓝静      滨州医学院  宋汝峰  

  河南省:    

    郑州大学  李利民         河南大学  宋伟  

    郑州大学  李逊霞         河南省教育厅  孔繁士  

    新乡医学院  马更新        河南农业大学  傅国泰  

    中原工学院  丁淑敏        河南职业技术师院  丁福虎  

    河南省教育厅  杨学勇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  陈国清       武汉理工大学  姜从盛  

    华中农业大学  陈东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秦小玲  

    江汉石油学院  王贯中       武汉大学  沈百舸  

    黄冈师范学院  陈中文       武汉科技学院  向新柱  

    三峡大学  孟遂民         湖北省教育厅  夏杨福  

    武汉化工学院  李世荣       湖北工学院  李厚祥  

    湖北农学院  赵毅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简炜  

    湖北师范学院  刘堂昆       襄樊学院  潘梅笑  

  湖南省:    

    湖南农业大学  符少辉       中南大学  吴厚平  

    湖南师范大学  周蒲荣       国防科技大学  张海新  

    中南大学  唐新孝         中南林学院  赵坤  

    湘潭工学院  徐丽瑛        湖南大学  韩绍昌  

    吉首大学  傅伟昌  

  广东省:    

    中山大学  李子和         中山大学  夏亮辉  

    中山大学  袁凯瑜         华南理工大学  李本祥  

    广东省教育厅  吴锡尧       暨南大学  张素娟  

    华南师范大学  安宁        华南农业大学  吕建秋  

    华南理工大学  吴斯桃       广东工业大学  刘璇华  

    暨南大学  梁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查丹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李向红  

    广西大学科技处  黄品鲜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林燕雄  

    广西医科大学  叶峻        广西工学院  冯德芬  

    桂林工学院  李启培  

  海南省:    

    海南大学  陈泽林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  罗长坤       西南师范大学  杨华  

    重庆医科大学  秦亚恬       重庆大学  朱明君  

    重庆工学院  万沛霖        重庆师范学院  何兴宜  

    重庆交通学院  吴国雄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杨明       西南交通大学  马跃  

    西南石油学院  廖细明       四川农业大学  罗玲萍  

    泸州医学院  曾晓荣        电子科技大学  张万祥  

    四川大学  姬郁林         川北医学院  鄢佳程  

    四川师范大学  万光义       四川省教育厅  黄勇  

    四川工业学院  张礼达       四川农业大学  张健  

  贵州省:    

    贵州大学  郭兰          贵州中医学院  郑曙光  

  云南省:    

    云南农业大学  李文祥       昆明理工大学  申立中  

    大理医学院  陈艳兰        昆明医学院  刘美芳  

    云南师范大学  何斌        昆明理工大学  易定芬  

    云南农业大学  王海宁  

  西藏自治区:  

    西藏农牧学院  郑维列    

  陕西省:    

    西北大学  朱恪孝         陕西师范大学  党文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叶青峰     西安交通大学  白小萱  

    西安交通大学  郝云峰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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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问题研究

孙开炎


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侵害了被告的人权甚至生命权并不能因为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而克减,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一、冤假错案的内涵
据了解,目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错案一词有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冤案和假案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好理解,冤案就是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事实真相没查清楚,冤枉了他人,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假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我在这里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承认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这有许多主客观的原因,但是我所研究的对象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程序正义能够避免的冤假错案,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然不免冤案,那是司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完美无缺的东西也是不存在的。人们不能对司法的期望过于完美无缺,对司法造成的不公应该有个理性的接受态度,不能因为出现了错案而对司法过多的责难。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西方国家冤假错案的原因
在世界上的每个国家不论其人权保护水平多高,也不论其法制多么健全,冤假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唯一不同的是冤假错案的多少。人们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不要对司法机关过多的责难,任何对绝对完美的苛求都是没有意义的,人是一种不完美的动物,社会是一个不完美的集体,当然司法也是一个不完美的机制。在西方国家冤假错案也是层出不穷,但是比我们好的是对死刑案件几乎没有冤假错案,因为他们的理念是疑罪从无,宁愿错放一个可能的罪犯也绝不冤枉一个可能无辜的人。这也是我们国家为什么出现冤假错案时给社会的震撼是那么的大,对司法的信任也是那么的脆弱。因为任何无辜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聂树斌” 、“佘祥林” 、人人自危,一想到这,人们对司法怎么可能有信心?《环球时报》记者在总结德国法官错判案件的原因时指出三点原因:第一是目击证人的失误。这是由于目击者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而造成辨认失误。第二是警察或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第三是强迫供认。其中主要就是警方诱供或者刑讯逼供。自 1970 年以来,德国基层法院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法官错判案件而被上级法院纠正的达上千起之多。20世纪80年代,有人总结造成日本法庭误判的原因,指出:“嫌疑犯委托律师等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警察和检察官有逼供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过分依赖检察官的侦查和调查结果,口头辩论只是走过场,结果法院的判决只不过是对检察官调查结果的追认形式。 罗纳德等人总结了美国误判的原因,包括:目击证人的错误;检察官和警察的不当作为和错误;辩诉交易;定罪的社会压力;辩护不充分;针对无辜者的控诉;犯罪纪录的前科;种族因素。 最致命的误判通常是发生在公众的愤怒被激发起来而且一致指向孤立无助的被告的时候。政治上的偏见以及煽动起来的爱国狂热促成某些冤案的发生。

(二)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
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急功近利,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与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有人认为该条片面强调追求客观真实,从而导致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刑事诉讼制度以实体真实主义为基本立场,包括积极的实质真实主义与消极的实质真实主义,无论采取那种,都要查明案件真实来定罪量刑,都必须符合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而决不能借口所谓的实体真实来刑讯逼供甚至有罪推定和可能冤枉无辜的人。我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与此并不矛盾。当不能查明案件真实的时候,也就是凭此证据不能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候,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必须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必须树立这样的一种理念,当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该被认定为无罪,即所谓的“无罪推定”。其实绝对客观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真正存在的也就是法律上的真实,一味强调所谓的法律真实也没多大的意义,因为能够确定的有罪判决事实上都只是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而且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且是达到了证明标准的法律真实。

(二)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
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下,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我们熟悉的昆明杜培武案、河南李姓青年冤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制度,为什么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因为法律对刑讯逼供是禁止的,为什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这种侵犯人权的证据调查方式仍然爱不释手?刑法第247条已经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以上可以看出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仍然很轻,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严格确立,为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盛行仍然留有很大的空间。

(三)无罪推定与冤假错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所谓的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真正无罪推定的确立还必须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赋予被告有限的沉默权和反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利已经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冤假错案
我国确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能否采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正式由于这种模糊性才导致了实践中的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为刑讯逼供留有很大的空间,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乐于采用此种方式获得被告人的口供来破案,至于是否是真正的破了案他们一般是不关注的,最重要的是现在有人承认是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用非法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之丧失证据能力,只有践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确立用非法的手段获得证据的后果,不仅不能用作证据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侦查权的强大与冤假错案
侦查权的强大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权力容易被滥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侦查权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导致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宪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诉的机关,根本无暇顾及监督权的行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现有的监督制度和如何完善提起公诉以及如何配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力实属当务之急,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也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六)辩护权缺失与冤假错案
我们都明白如果律师的辩护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的辩护权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该条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对律师的地位定位不明,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我认为应该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控辩平衡,真正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也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

(七)证明标准与冤假错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司发通[1993]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这一历史性变革,必将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统一中等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办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在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制定了《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附件二: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三: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
  附件四: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主要为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维护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的初步能力以及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0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85%,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5%。
  (一)必修课19门,1444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70学时
  2.司法职业道德 40
  2门小计110学时,占总学时的6.5%。
  3.应用写作 100
  4.逻辑 54
  5.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 54
  6.司法口才 54
  7.会计学基础知识 54
  8.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108
  9.体育 120
  7门小计544学时,占总学时的32%
  10.法学基础理论 68
  11.中国宪法 56
  12.中国民法 130
  13.中国刑法 108
  14.中国民事诉讼法 90
  15.中国刑事诉讼法 63
  16.经济法概论 126
  1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3
  18.中国婚姻法 36
  19.司法文书 50
  10门小计790学时,占总学时的46.5%
  (二)选修课
  每个学生选修课不少于200学时,选修课举例:
  1.英语 120
  2.民族区域自治法 36
  3.民族理论与政策 18
  4.律师实务与公证实务 36
  5.司法统计常识 36
  6.秘书工作概论 36
  7.档案管理学概论 36
  8.国际私法 54
  (三)讲座、专题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又红又专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学校应组织各种讲座和专题报告,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并有助于学生提高政策水平。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情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关情况,介绍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动态,介绍政法实际工作的经验和现行政策以及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介绍法学学术动态和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等等。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实践教学的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学校要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的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要组织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按国家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 5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1周
  课堂教学 61周
  专业实习 9周
  考试、考查 4周
  寒暑假 20周
  机动 4周
  七、教学进度
  第一学期安排《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
  第二学期安排《中国民法》、《中国刑法》、《中国婚姻法》;
  第三学期安排《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附件二:
  
关于《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二年制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教学方案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中等法学教育的变化,为了汲取近年来教学改革的新鲜经验,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必要对现行方案的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教学内容,增强适应性,继续贯彻“立足政法,面向社会”的办学方针,努力为社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关于培养目标
  教学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设计蓝图,应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法学是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突出了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这表明对培养对象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标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这是职业法学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培养对象能否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因此学校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加强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上下功夫。
  三、关于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方案》对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做了适当的调整,进一步重视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专业技能的培养。本方案是指导性教学方案,各校可根据当地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优势,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要做到既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又增强适应性。学校在组织教学时,应注意课程的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为了照顾各地对专业的特殊要求,《方案》中设置了选修课并列举了几门课程,学校可不受此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开设的选修课程。
  为了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政治理论课进行了改革,设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职业道德》两门课程,一改以往只求体系科学完整而忽视实际效果的弊端,意图通过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使学生认清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生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同时与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相衔接,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
  为了把对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落到实处,《方案》调整了技能课的教学时数。学校要在教学设备的购置及师资力量的调配上做相应准备,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逐步创造条 件,最终全面实施。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这门课程,主要介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和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加强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2.《司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职业学校学生知识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院校学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本课程主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为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打好基础。
  3.《应用写作》既是文化课又是法律专业重要的基础课和基本技能课。本课程应讲究实用,要强调写作知识的深化和写作技能的训练,并要求多练习、多讲评,切实提高学生的写作技巧。同时应注意提高学生的阅读与欣赏能力,要指定阅读书目,利用课余时间阅读。
  4.《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书法以硬笔书法为主,适当学习毛笔字,讲授应以实用为原则,课堂讲授、讲评要与平时练习相结合,并适时组织书法比赛;在此基础上要培养学生的听辩能力、反应能力和快速书写能力,加强司法笔录训练,做到好、快、准、全,以好为主。
  5.《司法口才》是思想、语言、逻辑和心理素质的综合训练。本课程除课堂讲授外,要注意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辅导练习,并要与模拟法庭、演讲比赛以及课外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活动相结合。
  6.《体育》课的教学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增强身体素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增加军事体育训练的内容。
  7.《英语》课的教学以口语为主,讲求实用,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为毕业后的应用及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沿海及开放城市可作为必选课。宜可适当调整增加课时。
  8.《中国民法》内容应含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等。
  9.《经济法概论》主要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企业法(含三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含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内容。
  10.《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理论和政策》在民族地区应作为必修课开设。
  1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我国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可开设专题讲座,使学生了解有关法律内容,加强对“一国两制”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认识。
  五、关于学时分配
  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增减。
  六、关于教学进度
  本方案教学进度载明的课程,系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亦是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除体育、外语、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等课程可跨学期或学年讲授外,其余课程一般为学期课。
  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需按教学进度限定的学期开设,其余课程的讲授学期,由各校自行确定。
  附件三:
  
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经济法专业,主要为经济审判、经济检察等经济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海关、管理等经济行政执法部门;公证律师等经济法律服务部门及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维护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经济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的初步能力,以及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5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83.8%,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6.2%。
  (一)必修课22门,1466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70
  2.法律职业道德 40
  2门小计110学时,占总学时的6.3%。
  3.应用写作 90
  4.逻辑 54
  5.书法与笔录训练 54
  6.司法口才 54
  7.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72
  8.体育 120
  9.会计学基础知识 54
  7门小计498学时,占总学时的28.5%。
  10.宪法与行政法 54
  11.法学基础理论 54
  12.中国民法 90
  13.中国刑法 72
  14.诉讼法学 120
  15.司法文书 54
  5门小计444学时,占总学时的25.3%。
  16.经济法基础理论 54
  17.经济合同法 54
  18.公司法 72
  19.税法 54
  20.知识产权法 72
  21.金融法 54
  22.企业法 54
  7门小计414学时,占总学时的23.7%。
  (二)选修课
  选修课的学时应不少于280学时,约占总学时的16.2%。
  选修课举例:
  1.英语120学时
  2.自然资源保护法(环保、土地、森林、渔水等) 54
  3.经济管理学概论 54
  4.市场学 36
  5.港、澳、台经济法律制度 36
  6.国际经济法 54
  7.海商法 36
  8.国际私法 54
  9.民族区域自治法 36
  10.秘书工作概论 36
  11.统计常识 36
  12.律师公证实务 36
  13.西方国家民商法 54
  (三)讲座、专题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的要求,学校应组织有关讲座和专题报告,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关情况,介绍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动态,介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有关工作经验和现行政策,介绍经济法学术动态和相关的科技知识;介绍港、澳、台和国外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制的有关情况。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实践教学的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学校要根据教学进度和课程特点,采取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灵活多样地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增强职业适应性。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的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要组织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5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1周
  课堂教学61周
  专业实习9周
  考试、考查4周
  寒暑假20周
  机动4周
  七、教学进度
  第一学期安排《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
  第二学期安排《中国民法》、《中国刑法》、《逻辑》;
  第三学期安排《经济法概论》、《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婚姻法与继承法》。
  附件四:
  
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专业设置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模式,而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因此改革开放的形势向我们中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规律作用下,国家的立法工作,国家的国民经济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以及公民、企业或公司的经济活动、商务活动越来越多;乡镇企业的大量涌现与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培养出既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又熟练掌握较系统经济法专业知识,及从事经济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技能的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部分学校经过十年的建设,现已拥有一支具备开设经济法专业课条 件的师资力量,和较完备的办学条 件的环境,据此我们向国家教委申报开办经济法专业,现已获准。
  制定这一教学方案的目的在于,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提出统一的规格要求,以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教学方案是指导性的,各校可根据当地对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优势,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关于培养目标
  1.学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经济法专业在培养目标上对学生的政治素质提出了严格要求,不仅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还要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2.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应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这是培养对象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关键所在,因此学校要注重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
  三、关于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课程设置着眼于对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实务以及专业技能课程的安排,学校在组织教学时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为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同时照顾各地区对专业的特殊要求,《方案》设置了选修课,并列举了几门课程,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自开设的选修课。
  为了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政治理论课进行了改革,设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职业道德》两门课程。一改以往只求体系科学完整的弊端,意图通过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使学生认清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人生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同时与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相衔接,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反对拜金主义。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这门课主要介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和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以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加深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2.《司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职业学校学生知识构成的重要部分,司法职业道德对法律院校学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本课程主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为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打好基础。
  3.《会计学基础知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的知识,内容应包括会计学原理和审计方面的基础知识。
  4.《方案》中开设了6门法学基础课,讲授时要结合经济法专业的需要调整教学内容和重点。
  《中国民法》的内容含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
  《中国刑法》重点讲授刑法总论和经济刑法。
  《论讼法学》涉及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中相同的部分可一并讲授,不同的部分可采取比较教学法进行介绍。
  5.《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讲授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概述和经济法律关系等内容。
  6.《企业法》讲授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
  7.《经济合同法》主要讲授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以及合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8.《金融、保险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行业的作用日益重要。有关证券、票据方面的业务和纠纷越来越多,亟待法律来调整、规范。本课程主要讲授有关银行、证券、票据方面的基本知识。《保险法》以现行保险条例为主,介绍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及具体的险别。
  9.《知识产权法》主要讲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以及有关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10.《公司法》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1.《税法》内容以税法为主,介绍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我国法律关于税种的规定。
  12.《秘书工作概论》主要讲授秘书工作基本理论、秘书日常工作、秘书执行领导交办工作、秘书从事参谋辅助工作等内容。
  五、关于学时分配
  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增减。
  六、关于教学进度
  本方案教学进度载明的课程,系经济法专业的主干课程,亦是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除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外语、体育等课程可跨学期或学年讲授外,其余课程一般为学期课。统一抽考课程需按教学进度限定的学期开设,其余课程的讲授学期,由各校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