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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区控制扬尘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34:33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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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区控制扬尘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区控制扬尘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控制扬尘污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金华市区控制扬尘污染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为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对贮存、堆放及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的监管。
二、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监管,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责任单位。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控制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应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拆迁工地必须随拆迁、随洒水、随清运渣土,遇有四级以上的大风天气,要停止拆迁施工;
(三)市区建筑施工场地应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严格控制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四)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五)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市区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或遗撒;
(七)施工工地要做好砂石、土方和建筑材料的堆放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三、市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区道路扬尘污染的控制。
(一)清扫道路作业应避免扬尘,城区主要道路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减少扬尘污染;
(二)加强对垃圾清运工作的管理,依法查处乱倒垃圾的行为,保证垃圾日产日清。
四、市园林、市政施工部门负责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工作。
(一)扩大市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
(二)市区拆迁改造工地,完成拆迁后4个月内未能施工的,应对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平整和简单绿化。
五、市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区道路施工的管理,施工结束后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将路面清理干净。
六、处罚办法。
(一)对建设施工因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造成扬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二)对装卸、堆放、贮存等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扬尘污染,由环保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罚款。
(三)对出让的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暂不供地的地块,交由园林部门绿化或铺装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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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8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把《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欠发达镇村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现代制造业名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欠发达镇村为:
  (一)欠发达镇11个(包含其属下的欠发达村):望牛墩、中堂、麻涌、洪梅、沙田、大岭山、东坑、企石、茶山、谢岗、石排镇。
  (二)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20个:道滘镇蔡白村、昌平村;虎门镇渔港村、三东村、新兴村;寮步镇塘唇村;大朗镇佛新村、新马莲村、宝陂村;常平镇白花沥村;横沥镇长巷村、六甲村、水边村、张坑村;高埗镇宝莲村、三联村、朱磡村、新联村、凌屋村、横滘头村。
  第四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11个欠发达镇的用地必须纳入镇级扶贫工业园;81个欠发达村的用地原则上应纳入镇级工业园,个别欠发达村的用地未能纳入镇级工业园的,也必须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用地收费优惠范围。
  第六条 欠发达镇及其辖内的欠发达村共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面积为每镇3000亩;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享受此政策的面积为每村300亩。
  第七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用地收费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30元/平方米,在市5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八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理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十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账管理制度。按扶贫镇3000亩(含本镇扶贫村用地)、其它20个扶贫村各300亩的定额,由扶贫镇(村)、市国土资源局逐宗设立台账。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账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按“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二条 对申请返还用地费用的项目,欠发达镇政府(欠发达村)应明确申请条件和受惠对象,履行集体会审制度,返还费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四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所属镇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填写《扶贫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账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市财政局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扶贫工业园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将《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即执行。实行中的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

附件:《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3年第100号文件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和国家各专业银行的分工范围,为了加强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施工企业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建工系统直接为建筑施工服务的生产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
国营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等的流动资金有关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原来的国拨流动资金;
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定金、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
四、建设银行贷款。
企业暂时不需用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可供利用的资金,可以参加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各项资金来源,除企业自有资金、收取的定金和预收工程款外,应当根据有偿使用,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的原则,在实践中加以改革。
第四条 企业原有的国拨流动资金,转作建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视同国拨流动资金进行管理,仍归企业使用,建设银行不任意抽回。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自1986年起,企业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抽调,企业也不得任意抽回。
第六条 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建设银行制定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办理。
第七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和流通的周转需要。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不准挪用流动资金对外单位进行投资和资助;
三、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专项资金的支出;
四、不准盲目储备,不得采购非施工生产所需要的物资;
五、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利润和弥补亏损;
六、不准把应进成本和应列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七、不准擅自冲减、抽调和转移流动资金;
八、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贷款。
凡是违反上列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银行应实行信贷制裁,或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施工生产的合理需要,充分挖掘资金潜力的原则,按平均占用量,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经当地建设银行核签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审查汇编所属企业年度流动资金计划,送同级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要求,对主管部门核定流动资金占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和流动资金占用额。主管部门在核定指标的范围内,批复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内部分工职责,把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直至个人。要制定先进合理的资金定额,认真执行,并随着有关情况的变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时加以修订。
第十条 企业每年要清点核实流动资产。流动资金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由责任人赔偿或从有关资金、企业损益中处理,不得冲销银行贷款,也不得挂帐。
第十一条 企业要定期检查分析流动资金来源、运用和周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主管部门对企业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应当定期考核检查,督促企业加强资金管理。
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检查分析报告或资料,应分别送同级和当地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要做好流动资金贷款工作,协助企业增收节支,发掘资金潜力,适应施工生产合理的资金需要。要随时掌握流动资金的运用周转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每年至少要向总行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可以对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实行。
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必须具备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建设银行贷款,应当在贷款资金可能的范围内,择优发放;必要时,要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担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待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后,按统一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