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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15:26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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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对今后十年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6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任务和要求。为贯彻实施《纲要》提出的六条基本要求和七项主要目标,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全国卫生系统贯彻实施《纲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是卫生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要把学习《纲要》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根据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落实《纲要》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把《纲要》内容具体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依法行政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表现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督促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目标的基本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加强宏观调节、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来。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立法,严格监督等作为卫生部门的基本职责,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医疗市场、医疗卫生服务和其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深化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和救治体系、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等制度建设上下大功夫。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执法体制。
三、加强卫生立法,健全卫生法制。做好卫生立法工作,提高卫生立法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以及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使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卫生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为卫生行政机关立法、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卫生审批。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行政许可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卫生部根据国务院部署,在法律实施前认真清理了卫生许可项目,取消了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保留了39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一律取消,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卫生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该办的事要快办,不能办的要及时答复,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严禁违法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五、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卫生执法队伍,是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基本保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卫生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严格人员准入,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卫生执法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卫生行政机关要对卫生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同时,严肃执法纪律,查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对执法所需的必要经费,商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卫生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建立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宏观指导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严肃督办大案要案,一抓到底,一查到底。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来自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卫生工作一场深刻的变革。当前,卫生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卫生部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卫生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完善制度,不断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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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3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吉林、四川、甘肃、上海、湖北(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生财字[2001]第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6家企业提取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 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 在 地

1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64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2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51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58号
3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68 四川省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4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73 甘肃省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5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109 上海市延安西路1262号
6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55 湖北省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420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近几年来,在利用和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工作上,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机电产品和钢材库存过大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特别是相当一部分长期积存下来的废次产品,该报废的没有报废,该降价处理的没有降价处理,这些东西实际上已经失去或大部分失去使用价值,在帐面上是一个虚数,拖的时间越久,损失越大。同时旧的积压未处理完,新的积压又不断发生,这是我们经济领域中一个严重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解放思想,采取果断措施,打开清仓利库的新局面。清仓和处理积压物资,要从积极方面考虑,涉及到冲销资金,有关单位可能要叫困难,其实那些资金已经长期占压在那里,早就不流通了,处理积压物资,虽然要损失一部分,但至少可以使一部分活起来,把包袱甩掉。这对改善经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会起很好作用。为了对库存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进行处理并防止产生新的积压,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废、降价的范围和标准。
  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农林牧渔、文教、卫生等部门),在1980年底以前积压的机电产品(包括农机产品)和钢材,以及生产企业1980年底以前生产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需要降价处理和应该报废的,都应按规定作降价或报废处理。
  报废的标准:
  1.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的;
  2.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使用的;
  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与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比较,或与国产同类产品比较,高于15%以上),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4.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作他用和无改制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二、报废、降价处理审批办法。
  报废,由库存单位根据上述报废标准,由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需要报废的产品进行认真的技术鉴定,确实要报废的,机电产品每台帐面价在5000元以内的,小件产品(如工具、量具、工业轴承、各种配件、电子元器件等)每批帐面价在5000元以内的,由库存单位领导审批(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省、市、自治区规定);超过5000元的,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直属上一级主管部门(公司或局)核准后执行。
  降价,由库存单位根据库存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按质论价的原则,提出降价处理的方案。机电产品降价幅度不超过帐面价40%、钢材不超过30%的,由库存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上述幅度的,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直属上一级主管部门(公司或局)核准后执行。
  改变逐级上报、层层审批的繁琐办法后,加重了库存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此,在处理过程中,既要防止草率从事,又要勇于负责。


  三、转帐处理办法。
  库存积压的机电产品,有的单位确实需要和合同,但缺乏资金的,经需要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并经库存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公司或局)核准,可以转帐调拨利用。


  四、财务处理办法。
  1.报废、降价的财务损失,按本单位1980年底自有流动资金、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的构成比例冲销。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项目,按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等的构成比例冲销。
  2.转帐处理的物资,按库存单位资金构成比例划转资金。需要降价后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按降价规定处理。调入按调入单位后的用项入帐,并相应地增加资金或贷款。
  3.库存单位应按季将本单位审批范围内的报废、降价损失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报废、降价、转帐处理的损失,按财务隶属关系向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冲销手续。各级银行按季将冲销的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逐级汇总,分别上报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由各总行按财政部核处。
  4.报废、降价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要在实际处理后再办理财务损失的冲销手续,并尽快收回残值。


  五、库存机电产成品的处理。机械企业积压的产成品,要认真进行清理、鉴定,能够使用或经过修理、改制后能够使用的 ,应积极使用,并对用户实行三包。需降价处理的,按降价规定处理。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按报废规定处理。


  六、库存专用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处理。库存积压的各种专用设备和大型设备,如冶金、化工、石油等专用设备,首先应结合“六五”计划提出利用规划和处理措施,再由库存单位和主管部门请专家参加,认真进行鉴定,凡今后能使用的要加强维护保养,妥善保管。技术落后,确无使用价值的,按报废规定处理。


  七、库存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报废机电产品和钢材的废金属,要贯彻就地就近回收和充分利用现有废钢铁加工能力的原则,避免长途运送,重复设点,造成新的浪费。在报废的机电产品中,有能拆卸利用的钢材、单机和零部件,可由报废单位拆下利用,拆剩部分再交废金属回收部门回收冶炼,不准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回收单位不要强求完整,更不能回收后再拼装出售。凡本单位有废金属冶炼能力的,可留作本单位冶炼使用,并出具冶炼证明,赁以冲销相应的资金和贷款。


  八、防止产生新的积压。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切实改变那种“生产报喜、流通报忧、产品积压、财政虚收”的状况。
  (1)不论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都必须根据需要和订货安排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国家公布淘汰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停止生产。
  (2)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准不顾产品有无销路而硬压产值指标。凡属单纯追求产值、利润而盲目生产质量不合格、品种花色不对路的产品而造成积压的,银行不准贷款,物资、商业部门和供销机构不准收购,各级主管部门不准强迫有关单位收购。
  (3)使用单位一定要按需订购。凡是库存合格合用,耗能不高,又不影响产品质量的,都要首先利用库存。
  凡是盲目生产和盲目订购造成新积压的降价、报废损失,不能继续冲减流动资金、财政拨款或贷款,要作为营业外损益处理,同各级经济利益挂钩。由于地方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计划不周或瞎指挥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解决。同时要把财政上虚收的那部分利润或税金,从各级财政部门扣回。


  九、加强领导。报废和降价处理工作,要在1983年9月底前基本搞完。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负责,财政、银行、物资等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区由经委负责、计委、建委、财贸办、进出口委、财政、银行、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并积极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十、为了群策群力做好这项工作,凡是有银行信贷员、财政驻厂员、建行拨款员的企业,有关报废、降价工作,都必须邀请他们到现场共同研究处理。


  十一、严禁在报废、降价处理机电产品和钢材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私分,贪污盗窃,破坏国家财力。如有违反,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