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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7:13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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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5]122号
各设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联系人:翁铖,电话:87856903,传真:87873226。

福建省卫生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福建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项目认可范围

  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法人资格、资源(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工作条件与服务能力,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类别及具体项目认可范围。诊断项目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五)根据授权项目范围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职业病检查室、临床检验室、辅助检查室和质量管理室等。机构职责工作任务明确;

  (六)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现有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规定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要求;

  (七)具有能够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八)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诊断程序、临床检查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档案管理和投诉档案等。

  三、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与技术规范。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5年以上。要经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专业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

  (五)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机构其临床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事尘肺病诊断的机构其放射投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医学影像学医师不得少于2人;从事职业性眼病诊断的机构,眼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的机构,耳鼻喉科医师和口腔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诊断医师要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放射医学专业培训,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有综合分析和评估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六)职业病诊断报告签发人应当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临床检验师应当具备主管检验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临床检验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影像医学医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报告签发人、主管临床检验师、主管影像医学医师不得外聘。质量审核员和档案员可以兼职。

  四、仪器设备配置及使用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检查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品质(性能、量程、精度等)应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诊断检查项目指标的要求;经过有效的计量检定,有明显检定标识,运行良好,量值准确可靠。

  (二)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运行期间核查或比对结果报告。

  (三)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记录,且维护保养运行正常。

  (四)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使用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申请、审批、采购、启用制度等。

  五、实验室及工作场所环境条件要求

  (一)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有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技术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物品保管制度等。

  (三)职业病诊断工作场所和检验室的面积、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被检查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四)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仪器设备放置妥当,有通风、排毒设施。

  (五)有实验室常规质控记录、盲样考核记录。

  六、质量体系建设

  (一)有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质量方针、质量管理体系图、诊断程序、人员与职责一览表、仪器设备一览表、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等。

  (二)有程序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三)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仪器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临床检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书写、检验记录内容规范,项目完整、记录真实、清楚,更改处有盖章,有明确的报告签发人和主管检验医(技)人员签名,保存完整。

  七、考核办法

  (一)专家考核结论

  专家考核结论包括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通过综合检查和项目考核确定评审分数再由专家进行全面评审与考核,最终做出专家考核结论。合格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不低于80分;

  2.各单项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值的70%。

  3.关键考核项目必须具备(该项目属一票否决项,用N表示)。

  (二)职业病诊断项目审定标准及考核分数

  综合考查部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定与使用管理、实验室与工作场所环境、质量体系建设等,标准分值权重为45%。综合考查项目实际得分×标准权重(45%)之积为综合考查得分数(记为A)。

  项目考核部分包括:既往职业病诊断技术档案审查、仪器设备种类与数量、现场考核和盲样考核等,标准分值权重为55%。项目考核实际得分×标准权重(55%)之积为项目考核得分数(记为B)。

  评审分数=A+B。其中:

  既往职业病诊断档案审查,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与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临床病历、职业病诊断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现场考核包括:物理检查操作过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病历、集体诊断会议记录、诊断证明书书写、口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盲样考核:由福建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临床检验、特殊检验、尘肺片、纯音听力测试图和声阻抗图分析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附件:1.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略)

     2.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综合考查)(略)

     3.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项目考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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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异地商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仅限福建省内,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督导。

  第五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七条 异地商会业务范围是: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筹备

  第八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征得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发起人应是同一原籍地在厦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单位,且不得少于6个。

  (三)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不得有个人会员,不得超出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合法、独立、固定的住所,且应设在非住宅内。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福建省外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福建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一个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商会”或“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经济文化促进会或经济促进会”。

  成立本省设区市的区的异地商会,须在区的行政区域名称前加该市的行政区域名称。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原籍地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厦成立冠有其行政区域名称的异地商会的函件。

  (二)发起人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申请书应由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会长、秘书长必须提供个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其他拟任负责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

  (五)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总表。根据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六)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七)异地商会会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八)异地商会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交验后退回)。

  (九)异地商会活动资金证明。

  (十)《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由发起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中非发起人所占的比例应超过50%。

  筹备组成立后5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筹备组在6个月的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原籍地在厦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二)完善《章程》(草案),草拟《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三)起草会费标准(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

  (五)起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候选人。

  (七)提名第一届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八)提名拟任负责人候选人。

  (九)其他筹备工作。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筹备组每次会议所研究内容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最后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完成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筹备工作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

  (三)审议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分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审议通过当选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会议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监事就职典礼”。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筹备组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及附件,经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等。

  (三)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会员花名册。

  (六)专职工作人员简历。

  (七)拟设立的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说明,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八)《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后,30日内持批复文件向相关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印章及填报完整的登记表格,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持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办理银行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申请书。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及附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表格。

  (五)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异地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最后一次换届筹备工作小组会议,以及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和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厦门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设立与负责人职数,应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便于运作。

  第三十一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加入异地商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异地商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异地商会内,禁止近亲属二人以上同时担任异地商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担任的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务。

  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厦门市民政局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异地商会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在促进两地政府、企业的合作交流工作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作用。原籍地人民政府在厦门设有办事机构的,该驻厦办事机构应在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过程中起牵头引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会费管理、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换届选举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三十八条 异地商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意见。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厦门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异地商会开展活动的依据,异地商会不应擅自发布。

  第三十九条 异地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异地商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条 异地商会理事会在研究决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变动人事和延长届期等重大事项时,若出现争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异地商会在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异地商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厦门市民政局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异地商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不予接受。

  第四十二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重大活动必须事前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一) 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庆典以及涉及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和变更、修改章程等重要会议。

  (三) 举办大型论坛、重大学术活动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四) 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 接受境内外大额捐赠或赞助。

  (六) 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 其他必须事前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事前报告,擅自举办或参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种重大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收费或者摊派。

  (四)在异地商会内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内部团结和规范运作。

  (五)违反规定设立地域性分会或乱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六)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

  (七)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八)私设“小金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积极参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每年年检时,异地商会应将本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备案。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异地商会年检和评估的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所属各行政区民政局不得办理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5月30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制定的《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经协【2006】176号)同时废止。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Preventing the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魏晓敏 陈小华


[摘要]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特征 防治


[ 英文摘要]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economy has experienced a greater development than before as a resul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owever, due to criminal activities perpetrated by certain individuals operating in the shadows of the underworld, our country's image has been tarnished. These activities have also detrimentally affected law abiding citizens with respect to their lives and personal estates. The article gives some insight into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in the underworld in its discussion of the conceptual basis of the underworld and its perception of law.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
"黑社会"一词,依据牛津大学出版社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解释为英语Underworld(part of society that lives by vice and crime),意为"下流社会、黑社会"。
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处于一种初期阶段,不同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同时,在我国‘黑社会组织’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或较高层次,是基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成立并且生存和发展的;它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主要在沿海地区的犯罪比较猖獗,大有蔓延之势,并且有些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开始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增设了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共有三项罪名。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及其处刑依据。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为实现成立黑社会组织的非法目的,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有组织”,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结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纲领、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纪律等特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的违法犯罪组织。第二款是关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所谓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第三款是关于对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向有关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比较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也和我国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在这四个特征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最主要的特征。因为,经济是一切组织存在的基础。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核心。因此,它们为了经济利益往往铤而走险,拉帮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长期而稳定的非法经济收入。以上,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我们对其要严厉打击,但是我们更多还要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式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结合
其特征和我国法制的现状,积极研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措施。那么,我们应该采取哪些防治措施呢?
(一)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当前,我们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国家专政力量,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重点打击,摧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起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1、加强立法建设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来确定罚金;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以及建立和完善对犯罪活动的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和群众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涉黑人员”的举报;加强做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举报属实有功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2、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名的人,要及时加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第二,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项斗争,采取各部门合作的方式,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打击有可能会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流氓恶势力,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第三,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第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其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要依照《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厉惩罚涉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五,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犯罪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相勾结,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掐断其洗黑钱的国际通道,断绝经济来源。
(二)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质基础
第一,加强各地区的金融管理,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洗钱”行为,防止其把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收入。第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所得,非法获利要全部予以罚没。
(三)、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指预防与打击相结合,建立多方位、多系统的综合防治体系,严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让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我们要做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反黑意识。第二,充分运用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群防群治特点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各基层组织工作的机制,从犯罪组织的底层处“釜底抽薪”,加大打击一般有组织性质的犯罪,把尚未形成气候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打击下去,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三,在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社会各有关单位、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收集、掌握涉黑线索,精心组织案件侦查工作,严密防范,让涉黑性质组织的活动无立锥之地。

综上所述,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