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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6:47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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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中直企业,是指国有独资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四、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已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已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不包括已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职工安置费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国家已给政策、基本生活费已有资金保障的中直企业
下岗职工。
六、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费”),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七、中央财政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中央财政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前两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不负担。
八、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直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盈亏状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
管及安置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事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财政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财政部将业经审核同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的3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转拨到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分流任务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超过职工人数8%的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预拨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提前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中直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简称“清算表”)。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年度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十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中央财政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
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仍由企业原渠道列支。
十二、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略)
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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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29日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