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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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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捷克斯洛伐克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巩固世界和平,为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和两部其他负责人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内政外交的重要问题,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三、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四、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两国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六、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

 七、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捷克斯洛伐克国际关系研究所之间的合作。

 八、双方根据本议定书派遣的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九、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将研究以后合作的可能性和形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在布拉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
     外交部代表           共和国联邦外交部代表
      吴学谦            博胡斯拉夫·赫努佩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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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149号文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149号文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149号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在本市区域内工作的未婚职工,其父、母居住在江宁、江浦、六合三县,或已婚职工的配偶居住在江宁、江浦、六合三县的,可按市财政局宁财行[81]281号《关于转发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可以每月报销一次例假交通费),不再享受探亲假
待遇。
二、在江宁、江浦、六合三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可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父、母或配偶家住在南京地区以外的职工,其探亲待遇根据路途远近、交通条件等因素予以考虑。对于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县(区)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支付能力不同,可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经济条件,拟订个体的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县(区、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执行中遇有具体问题,请主管部门与市劳动局联系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直摭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点地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亲,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
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五条: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
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
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的情况。
第十八条: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要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省劳动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1982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
(2005年—2007年)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整治市场经济环境工作,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全面推进税收整规工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当前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纳税环境和税收秩序明显好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税收领域在有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秩序比较混乱、管理相对薄弱的问题,偷、逃、骗税及虚开、倒卖、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较为突出,有的还比较猖獗;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问题仍然存在,税收管理机制和征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偷逃骗税与反偷逃骗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非常激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整规工作,不断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严厉查处偷逃骗税行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完善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营建诚信纳税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任务仍然很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松懈情绪,不断强化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改进工作,做好协调,坚持不懈地将整规工作开展下去。
税收整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税收秩序根本好转,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是初步遏制涉及全国的税收大要案件的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性案件数量显著减少。
二是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税务干部的法治观念、执法水平以及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
四是通过税收改革的深化,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五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基本适应税收工作需要。
三、确保实现整规工作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活动
针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手法,有重点地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的放矢地在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行业和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的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税收专项检查采取行业治理与区域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思路是:每年选择若干个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确定本省范围内的检查项目。充分利用省级、地市级税务稽查机构现有的机构、人员优势,着重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取得实效。
在行业治理的同时,各地区要确定税收征管基础较为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一个地市或者县区,统一调配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对该地区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通过对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梳理税收违法活动线索,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提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同时,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三项重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005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是: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加大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法偷逃税案件的工作力度。要着重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继续开展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端掉作假窝点,铲除不法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
(二)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税务系统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以涉税文件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执法行为是否公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被查出的问题是否纠正等方面为重点,开展税收执法检查。
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修订下发《全国国、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开发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在此基础上辅之必要的人工考核,增强对税收执法环节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的监督和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搞好税法宣传,推进税收普法教育
要加大日常税法宣传咨询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普法教育,做到常抓不懈,潜移默化。通过搞好税法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告知纳税人。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完善“12366”服务、管理功能的业务规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搞好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向社会公告涉税违法企业,公开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观念,逐步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成为社会自觉行动。
认真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集中声势,注重实效。动员各种资源,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四)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深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划税收法律体系,尽快弥补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薄弱点和空白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立的税收立法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税收立法的调研、准备和起草工作。
针对现行部分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具体、不严密、不详尽的情况,加快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税收各个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都严密、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以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五)强化税源管理,完善以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征管机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加强税收分析预测。通过收入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行深入剖析,以加强税源监控。要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改进收入预测方法,有效地指导组织收入工作。
二是建立并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按照革除弊病、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三是全面开展纳税评估。2005年税务系统开始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税收实践不断改进评估方法,逐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模型库。通过纳税评估,不仅掌握纳税人情况,还要掌握税源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2005年开始,税务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中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关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工作。计划在3至5年内,基本普及应用税控收款机,达到利用税控收款机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
五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据以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科学设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力争在2005年实现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考核数据,利用计算机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六是全面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管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强化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意识。认真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目标,积极有效地做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实现主体应用系统的省级数据集中管理,做好数据衔接和功能衔接,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用格局。
加强对税务系统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运行、维护的管理和投入,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优化、升级工作,确保并提升系统运行质量和效率。2005年在三分之二的省国税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数据的新模式。计划在2006年,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国税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国税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同时开展地税系统统一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工作,并力争在部分省地税系统进行试运行。到2007年底,80%地区的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系统实现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受和储存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七)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要加强理论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不断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增强团结。
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税务系统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轮训,用五年时间完成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此外每年还将培训各类业务骨干4000余人。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税收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