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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9:48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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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
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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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决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陪审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认识,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

1、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领域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2、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有效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的互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视角、不同职业背景和专长,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具有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并以群众熟悉、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民陪审员来自各界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并发挥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共同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3、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拓宽选任范围,严格任免程序

4、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并在经费保障、培训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5、人民陪审员选任一般应当每五年选任一次,也可以根据当地审判工作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开展增补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增补工作情况逐级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6、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以及候选人员信息库,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专长等要素归入不同类别,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7、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以体现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8、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9、人民陪审员在三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权利

1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当事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11、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12、当事人一方申请适用陪审,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陪审的案件除外。

13、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接到陪审通知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案件开庭前完成阅卷工作。

14、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15、合议庭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自主、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施加不当影响或阻碍。

16、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7、人民陪审员应邀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其陪审的案件时,除不得行使表决权外,可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意见。

四、完善随机抽取机制,规范陪审工作程序

18、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方便操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19、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采取适当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如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可以在相关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20、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1、海事法院、林业法院、铁路法院、垦区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开发区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2、人民陪审员兼具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不得参加陪审由其先行进行调解的案件。

2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司法纪律和礼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陪审能力

25、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6、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安排。岗前培训主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或由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27、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人民法院也可结合本地区案件特点与类型安排培训内容。

28、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任职期间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日常任职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

29、任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外,还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巡回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六、强化管理与考核,落实经费保障

30、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31、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建立陪审工作绩效档案,着重就陪审案件的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内容进行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情况,纳入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工作范围。

32、每年年终前,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当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33、人民陪审员与参加合议庭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同等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现有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大经费投入,规范使用范围。

35、各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36、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审判活动的,由相关法院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

3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行。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8、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出面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多做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总结宣传优秀人民陪审员的经验、做法。改进宣传方法,注重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典型案例和显著效果,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充分认同,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关注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和十运会筹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10月在江苏举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对我省的信任和重托,是江苏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打基础、为全国作贡献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承办十运会,也为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和“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十运会圆满成功。

  

   二○○四年八月 日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
  筹备工作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将于2005年在江苏举行。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全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办赛能力的一次大检阅、大练兵、大演习,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承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体育赛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十运会规程总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承办十运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坚持“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承办筹备工作,确保把十运会办成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体育盛会,为奥运厉兵秣马,为江苏增光添彩,为百姓强身健体,为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竞赛组织工作
  (一)竞赛日期。2005年10月9日(星期一)开幕,10 月21日(星期日)闭幕。部分项目的决赛将安排在开幕式前先期举行。
  (二)竞赛项目。十运会共设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等32个大项、355个小项。
  (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
  (四)竞赛地点。十运会主赛场设在南京市。十运会比赛地点除少数项目因场馆条件限制、由筹委会指定承办单位外,其他项目均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筹委会根据各地的申办报告,经考察、评估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确定竞赛地点。南京地区安排26个项次的决赛,其中奥体中心6项次,省五台山体育中心3项次,省射击射箭管理中心2项次,省足球管理中心1项次,南京市10项次,南京体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各1项次。苏州市9项次,其中张家港2项次,昆山、常熟、吴江、太仓各1项次。无锡市6项次,其中江阴2项次、宜兴1项次。连云港市4项次,其中省海上训练基地2项次。常州市4项次,其中武进2项次、金坛1项次。扬州市3项次。徐州市3项次,其中徐州师范大学1项次。镇江市2项次。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各1项次。
  (五)参会规模。预计决赛期间大会安排的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来宾(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邀请的来宾)等2万人左右,各省区市组织的观摩人员1万人左右。邀请省对外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著名人士前来观摩十运会。
  三、大型活动
  (一) 开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开幕式要体现时代特征、体育特点和江苏特色,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开幕式方案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 闭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开、闭幕式应力求创新、精彩、节俭。
  (三)其他大型活动
  1.全国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开幕式前在南京举行。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会。做好江苏省群体工作现场准备。
  3.十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公开征集采火方式、采火地点等方案。
  4.全国全民健身成就展示。
  5.优秀全民健身项目展示会。
  6.群体活动精品展示。
  7.江苏体育成就展示。
  8.全国体育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在全国范围征集参展作品。
  9.全国体育集邮展览。向国家邮政总局申请发行十运会纪念邮品。
  10.体育知识大奖赛和有奖征文活动。
  四、新闻宣传
  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宣传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十运会。省广电总台开设体育频道,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报刊增设十运会专版专栏。办好十运会会刊。征集十运会会徽、吉祥物、会歌、宣传画、标语口号,开展倒计时纪念活动。各办赛城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十运会,动员各行各业和全省人民关心十运会、支持十运会、参与十运会,营造“人人都是东道主,我为十运作贡献”的浓郁氛围。宣传工作要走出江苏、面向世界,吸引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人士前来观光旅游、洽谈贸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筹建十运会新闻中心,为新闻记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和重要比赛的现场电视直播、转播和网上直播的准备工作。
  五、信息化管理
  在十运会筹备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建设十运会网站,建立十运会信息库。构建十运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筹(组)委会与各部门、各项目竞委会、代表团(运动队)住地和新闻中心之间信息网络化,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六、环境建设
  把承办十运会与推进全省城市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工作,重点推进各办赛城市交通要道、十运会体育场馆周围道路建设和环境整治。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充分展示江苏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
  南京市是十运会主赛场所在地,要按照“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建设体育场馆和配套工程,加快河西新城区建设步伐,确保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按期竣工,狠抓市容长效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十运会。
  七、场馆设施建设
  (一)新建场馆。按照“省市共建、国内一流、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快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竣工,2005年5月投入试运行。省十运会指挥中心及各类比赛、训练场馆都要精心施工,保证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竣工或基本竣工。
  (二)改造维修部分场馆。省重点改造五台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江宁足球基地足球场。其余需要改造的场馆,由承办比赛的市、县(区)和单位负责维修改造,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资金筹措
  承办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组建江苏省十运资源开发公司,通过市场运作,力争筹措4亿元。
  (二)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补助。
  (三)省体育局自筹。
  (四)在筹备十运会的5年内,省财政按照收取的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承办十运会;如有资金缺口,将此项政策延长1年。
  (五)对承办十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全民健身示范区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场馆建设有关规费除上缴国家部分的以外,省、市两级原则上予以减免。
  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预算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金和体育器材、物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九、行政接待
  制定十运会行政接待工作规范,为各代表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十运会总部驻地由筹委会选定,各项目竞委会和记者接待饭店采用选定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加强宾馆饭店及交通旅游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培训,落实文明服务措施。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行政接待工作。对西部地区代表团在生活接待方面给予优惠。
  十、安全保卫
  根据十运会规模大、规格高、赛场分布广、大型活动多的特点,认真制定十运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大型活动和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交通、通讯、供电、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及早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十运会提供有力保障。深入开展“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十运会筹委会统一部署江苏省承办十运会的筹备工作,推动筹备工作紧张、高效、有序进行。
  十运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竞赛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大型活动部、群体工作部、广播电视部、信息技术部、行政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部、兴奋剂检查部、志愿者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承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根据筹备工作需要分批启动,逐步配备工作人员。各赛区建立赛区筹委会及项目竞赛委员会。
  承办十运会,是江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率先意识和机遇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筹备十运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把十运会办出江苏特色、办出一流水平、办出综合效益,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期望和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