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发〔200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厅〔2001〕50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清理了1988年池州恢复建区以来至2000年底原池州行署(含行署办公室)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74件。
附件: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74件)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共74件)
序号:1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农业局、林业局关于增产菌等新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89]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1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地直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行发[1989]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89]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7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其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城建局《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池行办发[1989]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8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5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池行办发[1989]3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2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1990年8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颁发《关于重新印发池州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工业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池行发[1990]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7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复退军安置办公室《关于商品粮户口应征公民入伍安置登记卡制度实行情况及今后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0]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7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池州军分区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8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地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池行发[1990]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6月8日池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级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20号)代替。
序号:9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印发《池州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0]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1997年2月3日池州行署《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7]3号)文件代替。
序号:10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转发行署公安处《关于加强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0]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9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1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90]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1月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0]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2月1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建设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9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14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区妇幼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通知(池行发[199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2000年8月3日中共池州地委、池州地区行署《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00]12号)代替。
序号:1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工商局关于促进农村改革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7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池行发[199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3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1999年12月30日安徽省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9]22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1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审计局关于对全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报告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1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9
文件名称:印发池州地区地直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7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被1996年4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6]14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20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饮食服务业技术考评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等级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8月1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1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区工业结构加快发展经济林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1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8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会计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1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国家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25
文件名称:批转地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若干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3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城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0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7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水电局关于《深化我区水利改革发展水利经济报告》的通知(池行发[1992]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其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28
文件名称:关于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全面放开粮油价格和粮油经营的通知(池行发[1992]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9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区职业教育》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被2000年8月3日中共池州地委、池州地区行署《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00]12号)代替。
序号:30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和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0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1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我区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池行发[199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2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农业局、工商局和地区供销社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通知的意见(池行发[1993]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5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审计局关于我区审计事务所开展业务几项问题请示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5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对地直单位公房实行小步提租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6月10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5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识别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实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 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9月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财政平衡奖励暂行办法》、《池州地区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1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行发[1994]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6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4]16号)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7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实施渔业致富工程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4]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0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计委、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池发[1994]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2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抵触,予以 废止。
序号:41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池行发[1994]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8月31日
说明:已被2001年5月1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11号)、2001年5月25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池政[2001]16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4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农村统计改革考评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4]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文件名称:关于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管理的意见(池行发[1994]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4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棉花后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池行发[1994]3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45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4]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0年8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池行发[2000]15号)代替。
序号:4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4]2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5日发布的《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工作的意见》代替。
序号:4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物价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5]3号发布)
发布机关日期:1995年3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4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处计算机安全监察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4月14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9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7月1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5] 18号)
发布机关日期:1995年7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0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计经委关于推进我区企业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4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推行上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5]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2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1997年5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池州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序号:55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生猪定点屠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6]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2月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1997年5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池州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池行发[1997]20号)代替
序号:5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关于分解落实“省三个百亿工程”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7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局关于池州地区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3月2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卫生局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1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5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9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乡镇企业局关于当前乡镇企业抗灾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6]27号发布)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7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0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建立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6]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9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7]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1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物价局关于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内容与安徽省1999年第118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6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1997年农业重点开发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22号发布)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5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4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区人才资源普查、预测和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7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5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清查非农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8月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6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清查清理非农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8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7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巩固非农建设用地“冻结清查”成果切实保护耕地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8]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3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与摆脱困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8]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3月1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12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池行发[1999]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6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资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21号)代替。
序号:7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9]1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1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6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已国家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7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清查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1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9月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4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2000]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12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5月23日池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池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实施细则》(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代替,予以废止。
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株政办发[2004]2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 株洲市城市四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政策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基本条件:
(一)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是有城市安置卡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都属于倒闭、破产企业的,由安置部门与其签定自谋职业协议。
(三)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应以安置为主。因特殊情况不能安置,需要实行自谋职业给予经济补偿的,必须由退役士兵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本人与单位签定自谋职业协议。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先到安置部门报到,凭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入伍所在地、父母或配偶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退伍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一次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托管。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认定手续,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其具体标准为: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1.8万元。服役期2年以上9年以下(含9年)的部分每年增加1000元。
(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服役期满10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3万元。10年以上的服役期每年增加1000元。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1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8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00元。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计算。
(四)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士兵的除继续享受伤残保障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5%。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其他民营经济的,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根据安置需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除应当由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单位负担的外,其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度的安置需要写出用款报告,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核拨。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发放一次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
(二)按照规定范围、标准,给超期服役、立功、受奖、评为伤残的退役士兵增发的补偿金。
(三)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按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自愿回农村落户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村民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应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