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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11月19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04:47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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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11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11月19日)

决定任命:
吴学谦为外交部部长;
张爱萍为国务院国务委员兼任国防部部长。
决定免去:
黄华的外交部部长职务;
耿飚的国务院国务委员兼任国防部部长职务。
任命:
王汉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林准、祝铭山、彭树华、孙琬钟、马原(女)、王奇、刘XUN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宋光、杨化南、李月波、李荣棣(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任命:
李修业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郭春来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宋文正、戴荣芳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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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命名100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命名100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决定


2003-11-20

体群字〔2003〕147号


  近年来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不断提高我国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发现、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体育后备人才,促进学校体育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推动传统校建设,鼓励和表彰在开展传统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按照《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和标准》,根据各地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的材料,经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组织评审、核查,决定命名北京市第八十中学等100所传统校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

  希望被命名表彰的100所学校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也希望其他学校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培养和造就更多高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略

黑龙江省非金属矿产开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非金属矿产开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198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金属矿产开采的行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省非金属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金属矿产,指附录《非金属矿产名录》所列矿产。非金属矿产名录需要调整时,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非金属矿产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非金属矿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对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实行行业管理,并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开办的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按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进行监督”的原则,予以支持、鼓励和指导。


  第六条 开办全民所有制非金属矿山企业,须经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查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集体、个体开采非金属矿产,须经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非金属矿山企业,应以矿山设计为依据,提出适合本矿山实际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省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核准,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做为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的依据。集体、个体开采非金属矿产,也应提出相应的“三率”考核指标,报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采非金属矿产,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剥(掘)并举,剥离(掘进)先行。剥离(掘进)的废弃物应妥善堆放,严禁就近压矿;对于矿体中质量高低有别的,应在保证不降低矿石工业利用标准的前提下搭配使用。


  第九条 开采非金属矿产,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破坏土地、植被及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按规定予以复垦、赔偿或治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按各条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