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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04:55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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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870名,由原重庆市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的43个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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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八次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178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9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37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7项;调整为无服务对象暂时冻结的6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公布保留的项目,依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对取消的项目,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市级部门转报的项目,要明确承诺转报时限,及时转报;对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冻结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后方可启动;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要依法实施监管措施,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中,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公布保留的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向国家和省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适时监控。

附件:1.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8项)
2.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9项)
3.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7项)



附件下载:1.政府令145
http://www.chengdu.gov.cn/uploadfiles/07030202090101/20088911216.doc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我会对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现将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和从业经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熟悉有关金融、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
3、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财政稳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所列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
2、近三年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3、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
4、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
5、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
6、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的;
7、近三年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8、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0、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三、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要由两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推荐人应如实陈述被推荐人情况,并对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准、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出具意见。推荐意见中有虚假陈述的,将记入推荐人的档案。
四、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要认真填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连同其软盘和《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五、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以上规定对已聘任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检。
六、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的申请人,出文表示“没有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出文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如出现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填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并将对相关证券公司列为诚实性有问题的机构记录在案,对该公司今后的申请材料实行重点审查。
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根据以上规定做好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工作,并建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档案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若发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及时报告我会。
九、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比照本通知执行。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通知执行,并报我会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略)



20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