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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5:49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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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1日,建设部

为了大力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根据建设部1995年的工作部署,拟在今年三季度组织“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考评验收。现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考评验收具体事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地组织好《标准》的学习,配合我部做好“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
一、新《标准》是在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物业管理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以我部1994年颁发的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1990年我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制定的。新《标准》颁发后,1990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停止执行。
二、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在考评验收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经全国平衡后,确定“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分数线。
三、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达一年以上,并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的,方可申报“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组织部署参评小区的申报工作,按新《标准》在二季度内完成申报小区的预评预验工作,于6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考评的小区名单及《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报我部。
四、为拓宽物业管理领域,各地可参考《标准》,对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进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考评验收,对达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的,可报我部参加全国考评验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五、1992年获得“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全国模范文明住宅小区”称号的,可继续保留原有称号,或按新《标准》复查达标后,授予新的称号。
六、1995年“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结束后,争创“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活动,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组织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与申报工作同步进行,对经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
八、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北京的小区,参评申报工作,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会同北京市主管部门进行预评预验后报我部。
九、经建设部按《标准》考评验收成绩优秀的小区,建设部授予“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颁发标记牌和奖状,并予通报表扬。建议各地政府对小区管理单位及人员给予奖励。
十、“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在建设部的领导下,由部房地产业司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开展创建优秀管理住宅小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办法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三、本《标准》所称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小区内的组团。
四、本《标准》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五、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优秀管理小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六、小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验收,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七、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管理,由专业的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公司、房管处、房管所或其他管理单位)对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并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1994年4月份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统一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八、小区管理单位为企业的,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不是企业的,要有转换经营机制,向企业过渡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九、小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1994年4月份以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管委会。
十、小区管委会与小区管理单位责、权、利关系明确。
十一、小区管理单位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的小区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小区实施管理经营与有偿服务。
十二、小区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优秀管理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十三、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了住户公约或业主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十四、小区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十五、小区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
十六、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现象;
5.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装饰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住户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十七、设备管理:
1.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
2.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善;
3.每日的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5.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
6.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7.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十八、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设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十九、绿化管理:
1.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及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新建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旧区改造的小区,公共绿地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
3.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二十、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小区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二十一、治安、保卫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5.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
二十二、社区文化:
1.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2.小区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
3.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体活动;
4.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支持和配合管理单位的工作,对管理单位的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
二十三、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1.为居民开展多项便民有偿服务;
2.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3.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4.有较强的发展后劲及以业养业的发展计划及经济指标。
二十四、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创优考评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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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 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中意顺意行两全保险
  二、中意丰盛两全保险
  三、中意瑞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中意附加瑞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五、中意丰裕行两全保险
  六、中意乐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
  七、中意附加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
  八、中意乐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九、中意附加顺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十、中意创意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十一、中意创利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十二、中意吉利理财计划(投资连结保险)
  十三、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十四、中意投资连结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十五、中意投资连结附加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十六、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定期寿险
  十七、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十八、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女性健康保险
  十九、中意投资连结附加配偶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二十、中意投资连结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一、中意投资连结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环境的职能作用,更好地贯彻《吉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现就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员,是指依法对所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二、凡我省设立的环境监察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环境监察员一律由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命。省、市(地、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命的环境监察员分别为省级、市(地、州)级和县级环境监察员。
四、环境监察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检查;调查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件、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检查所辖地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情况。
(四)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五)检查排污费缴纳情况。
五、环境监察员在检查环境情况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环境监察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六、环境监察员在检查环境时,要佩戴“环境监察”标志,并出示环境监察员证件。监察标志、监察员证件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管理。环境监察员证件用印,使用任命监察员的环保委隶属人民政府的钢印。
对不再兼任环境监察员的,发证机关应将其环境监察标志,监察员证件收回。
七、环境监察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予以奖励。
九、对在监督、检查环境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环境监察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