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29:17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手续。
第四条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继续租住
公有住房并按当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计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起,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均不再予以办理:
1.原房改所购住房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
2.按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用现行成本价重新计算原购住房超标款的。
第六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部分,应补办购买手续(不上市交易的暂不办理)。
第七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职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受年龄或工龄的限制。

第二章 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九条 凡按《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首年每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每月住房补贴的标准,按上一年度每月住房补贴标准的10%递增计算(详见附表),累计补贴年限15年。
第十条 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全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负责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住
房补贴的资金,由单位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解决;超编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每年度审核审批一次。审核审批部门在发放住房补贴的上一年第四季度受理各单位的申请。申报单位最迟应于11月30日前将审核表报送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经人事、房改、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的审核表,由申报单位分送审核部门并送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住房补贴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操作程序:
申请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持单位证明到市财政局领取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后,按以下方法操作: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存查。
2.单位每年度填写《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发放差额货币补贴职工情况明细表》,报市、区人事、房改、财政部门。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分别对人员编制和职务、领取补贴资格、发放补贴额度进行审核或审批。
3.单位将审核表(含附表)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持“中心”通知到银行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4.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全额、差额拨款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款项拨入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内。
5.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年度内,因其领取额、领取方式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单位在情况变化当月填写《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报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三条 经费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发放住房补贴,如按《意见》规定标准发放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审核或审批;如参照《意见》规定,另行制订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必须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核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为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开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内符合规定可以开始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领取。
第十五条 凡在2至12月份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变动当月到财政部门领取《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变动审核表》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获批准后,单位需及时到开户银行领取《住房补贴汇储变更清册》,办理变更手续:
1.职务发生变动后,需按现职务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的;
2.在《意见》规定范围内办理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
3.因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需停止发放住房补贴的。
第十六条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如因受第十四条规定之限制,未领足第一年应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少领部分可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一次性领回。
第十七条 职工按《意见》规定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后,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其领取的住房补贴累计超过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数应领金额的,应按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时的标准,计算应退回的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退回利息。
第十八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继续按原发放标准领取住房补贴,累计领取补贴年限为15年。
第十九条 职工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其调入后的职级标准从次年1月起领取住房补贴,如在其他单位已开始领取住房补贴,应将其已领补贴的时间与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计算,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二十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但其生前工龄超过15年的,可按其死亡次月的补贴标准并按15年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未领足的住房补贴,不计递增;由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租用住房等,按规定需报批后方可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的,经批准后到开户银行领取《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在银行办理解付和支取手续;职工领足其应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如无购买、租用住房的,在离退休时,凭银行发给的存折,办理解付和支取手
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后继续领取住房补贴的,可凭开户银行发给的存折,逐月到银行支取。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提前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的,在购房的次年1月继续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比购房当月标准增加10%,并逐年递增。
提前一次性领取至第7年的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购房当月本人住房补贴标准×(84-已领取住房补贴月数)
第二十四条 职工领取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已购房改房面积)÷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现职务15年累计住房补贴总额(查附表)。

第三章 换购或补购住房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购房者或其配偶现职务(职称,下同)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用换购住房、补购住房(应符合《意见》规定的换购或补贴住房的条件和原则)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等三种中的一种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经换购或补购住房后面积仍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不能再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第二十七条 职工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时,必须按《汕头市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汕市办〔1997〕16号)的规定,按审批权限把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批准干部、职工所换购住房的面积或补购住房的面积加上原已购买房改房的面积不得超
过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超标部分应由个人自购。产权单位报批时须使用市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调整呈批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审核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时,应负责审核其产权单位是否符合《意见》规定的“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 职工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时,产权单位须提交职工现职务任命书影印件,企业的职工还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现职务可享受的职级待遇证明书,高、中级职称的职工须提交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
第三十条 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按出售公有住房现行年度成本价计,并一律采用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付款方式;可享受旧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折扣,其计算办法按《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规定,但不能享受现住房折扣。
第三十一条 职工换购住房时,如原购房的产权单位和现换购住房的产权单位相同的,原购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如不相同的,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包括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后,原购买住房所分摊的公共部分面积已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原购房的产权单位补交了购
房款的,原购住房退还现换购住房的产权单位。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购房当年职务购买了超标准公有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部分面积已按市场价加收的可按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和现行年度成本价重新计算(以下简称“按新职务重新计价”)。
1.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按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2.职工以标准价购房的,应同时办理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按照汕房改〔1997〕1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补交房价款。
第三十三条 操作程序
1.换购或补购住房操作程序:
(1)按照审批权限,产权单位将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的住房报住房分配审批部门审批。
(2)产权单位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交拟出售公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确权资料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办理确认产权后,连同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情况证明书报市房改办审批。审批后向市房改办领取职工购房资料和表格。
(3)产权单位向申请换购或补购住房的职工发《汕头市职工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申请表》、《征询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职工工龄证明书》(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
(4)由有资质人员(指参加市房改骨干培训班的人员)对出售住房进行测丈绘制分户平面图,也可委托市国土房产局或其各分局的专业队测丈绘制分户平面图。
(5)产权单位根据回收的职工具体情况和住房情况的资料,按规定组织有资质人员对住房进行评估作价。
(6)产权单位与职工签订购房合同书。
(7)产权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住房基金缴存情况表》,并连同“合同书”(含附件)、购房夫妇身份证影印件、《征询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调整呈批表》影印件、职工现职务任命书影印件(包括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职
级待遇证明书)或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原房改《房地产权证》影印件、评估和测绘住房平面图的人员参加市房改骨干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影印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8)产权单位将所有审核后的售房资料送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具体办法:市直和驻汕单位送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办理;区属单位按出售住房的区域分别送其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
(9)产权单位向购房职工收取购房款并填写《房价款付讫证明书》。
(10)产权单位将售房回收资金存入承办房改金融业务银行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11)产权单位将核查确认后的所有售房资料报送市房改办审批。
(12)产权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产权转移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所有售房资料,按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申办房地产权转移手续。对职工换购住房的,房地产权部门应先收回原房改《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后,才能办理和发放新的房改《房地
产权证》。
2.“按新职务重新计价”操作程序:
(1)产权单位评估作价。职工按成本价购房的,使用《汕头市职工“按现职务重新计价”评估表》评估作价。
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按照《关于汕头市区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事项的说明》评估作价。
(2)产权单位填写《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明细表》、《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汇总表》、连同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要求“原购超标准住房现按新职务重新计价”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写明某职工原房改购房时间、职务或职称、超标准面积和现职务职称、可享受
面积)、现职务任命书影印件(包括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级待遇证明书)或职称的资格证书和聘用书影印件、原按成本价购房评估表和本款第(1)项评估表或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所有资料送交交易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具体办法按本条第1款第(8)项)。
(3)产权单位将核查后的所有资料报送市房改办审核。
(4)产权单位持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的《汕头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汇总表》到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交款或退款手续。

第四章 房改房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在付清房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和赠与等)。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能上市交易:
1.经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告或旧城改造办公室确定实施改造拆迁的;
2.房屋业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公证手续的;
3.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
4.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转移的;
5.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6.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三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须按评估价的1%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产权单位收取后应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购建房时,其土地属国家无偿划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房基金专户。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房屋业权人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五年以上的(以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审批部门的审批日期为准。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按1993年的购房审
批日期为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房屋业权人须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属于该套住房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其房价以房改购房时的个人实付款为基数,按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与其房改面积的比率计价。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房改建筑面积×分摊公共建筑面积
原产权单位不再计收购买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住房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的)上市交易的增值款归房屋业权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上市交易,房屋业权人应将其增值款与原产权单位分成。原产权单位得二成,房屋业权人得八成,原产权单
位须将其收取的增值款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增值款计算如下:
增值款=评估房价-原房改购房的个人实付款-购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的实付款-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房改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其他性质的住房交换,应按汕头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价计价,并按本《细则》的规定缴存有关款项后,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交换。
第四十一条 房改房办理出售、赠与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存有关款项后,方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和赠与。
第四十二条 房改房出租须按《汕头市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汕府〔1995〕63号)的规定进行活动。原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租金收入归房屋业权人所有;原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的租金收入应与原房改单位分成,房屋业权人得八成,原房改售房单位得二
成。
第四十三条 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如已破产或被撤销的,房屋业权人应交清的款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后存入市住房基金专户。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及其配偶将房改房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住房困难由本人负责,夫妇双方不得再向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和购买补贴性住房及租用廉租公房。
第四十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操作程序:
1.向市房改办申请核准上市交易;
2.按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实地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3.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计价后,向原产权单位缴交其应收益部分的款项,并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经办银行出具收款证明;
4.向市国土房产有关部门申办买卖、交换、抵押、租赁、赠与等手续;
5.按国家、省、市买卖、交换、赠与和租赁的有关规定缴交有关税费后,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6.交易、交换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房改房上市买卖、交换、赠与等有关情况报表。
第四十六条 向市房改办申请核准上市交易,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
2.房改房业权人夫妇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及原件;
3.房改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房改购房时的《汕头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
4.如房改房的业权人已死亡的,必须提供继承人的法律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附表:汕头市区各职级职工各年度月住房补贴标准情况表

单位:元
------------------------------------
| 职级| 一般干部 | 科 级 | 处 级 | 厅 级 |
| 补贴标准 |------|------|------|------|
|年份 |年增10% |年增10% |年增10% |年增10% |
|------|------|------|------|------|
| 第一年 | 300 | 350 | 400 | 500 |
|------|------|------|------|------|
| 第二年 | 330 | 385 | 440 | 550 |
|------|------|------|------|------|
| 第三年 | 363 | 424 | 484 | 605 |
|------|------|------|------|------|
| 第四年 | 399 | 466 | 532 | 666 |
|------|------|------|------|------|
| 第五年 | 439 | 512 | 586 | 732 |
|------|------|------|------|------|
| 第六年 | 483 | 564 | 644 | 805 |
|------|------|------|------|------|
| 第七年 | 531 | 620 | 709 | 886 |
|------|------|------|------|------|
| 第八年 | 585 | 682 | 779 | 974 |
|------|------|------|------|------|
| 第九年 | 643 | 750 | 857 | 1072 |
|------|------|------|------|------|
| 第十年 | 707 | 825 | 943 | 1179 |
|------|------|------|------|------|
| 第十一年 | 778 | 908 | 1037 | 1297 |
|------|------|------|------|------|
| 第十二年 | 856 | 999 | 1141 | 1427 |
|------|------|------|------|------|
| 第十三年 | 942 | 1098 | 1255 | 1569 |
|------|------|------|------|------|
| 第十四年 | 1036 | 1208 | 1381 | 1726 |
|------|------|------|------|------|
| 第十五年 | 1139 | 1329 | 1519 | 1899 |
|------|------|------|------|------|
| 十五年 | | | | |
| |114372|133440|152484|190644|
| 累 计 | | | | |
------------------------------------
说明:此表以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单位2450
元/平方米和汕头市1997年度职工人均年收入
7716元为基数,按省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职工
每月住房补贴额,并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
10%。



1999年4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质检办执函〔2007〕471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总局牵头的3个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07年年底前完成包括6个100%在内的一系列目标,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并印发你们(见附件),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目 标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负责人
完成时限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1.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并加贴QS标志。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2.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所有食品小作坊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做假冒伪劣、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和建立原辅料台帐制度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4.取缔或建议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获证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5.加大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量大面广以往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查,扩大抽查覆盖面。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6.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整改、曝光、处罚等措施强化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7.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8.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9.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落实责任,集中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0.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1.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2.严格获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台帐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3.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食品司
监督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14.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基本解决无证生

产的问题;



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



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15.对辖区内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质量档案。
质量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标准委
孙 波
12月底

16.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监督司

认监委
执法司
纪正昆

刘卓慧
12月底

17.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8.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9.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20.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产地、市场、区域,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
执法司
监督司

标准委
韩 毅
12月底

21.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22.加快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
推进办
质量司
宋明昌
12月底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



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



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23.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检查出口食品加工过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暂停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一律退货或销毁。
食品局
认监委
王大宁
12月底

24.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动植司

俞太尉
12月底

25.强化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打击逃漏检。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废物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8至12月份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验司
认监委
王 新
12月底

26.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的玩具产品进行全面清查,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包括沙滩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管理,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认监委
检验司
刘卓慧
12月底

27.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认监委

刘卓慧
12月底

28.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和买卖检验检疫单证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通关司

李元平
12月底

29.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李元平
长 期


信息报送,验收总结


报送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形成验收总结。
30.及时报送信息并完善相关制度。
办公厅
执法司
刘德平
12月底

31.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执法司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质量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 毅

李元平
12月

32.汇总各地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并报送。
执法司
通关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毅
12月


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33.拟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条件建设指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9月底

34.有针对性地安排落实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科研立项,增强技术储备。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5.组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6.组织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吴清海
长期

37.加强实验室能力评价及资质管理,逐步推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实施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措施。
认监委
科技司
刘卓慧
长期

38.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等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各业务司
科技司
各业务司领导
长期


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
39.制修订一批食品、消费品和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委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张建伟
12月底

40.制修订357项食品检测、182项消费品检测、40项化学品检测、143项动植物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加强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标准宣贯、标准后评估、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等工作促进行业标准有效实施。
认监委
标准委
刘卓慧
12月底

41.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长 期

42.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北京市音像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音像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发行( 指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 下同) 、出租和录像放映, 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唱片、激光( 镭射) 唱盘、视盘以及其它物质媒介为载体的录音录像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录像放映是指经营性的放映活动。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音像市场的主管机关, 负责全市音像制品发行、出租和录像放映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 其中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为文化文物局, 下同) 负责本辖区内音像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 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资金, 网点设置应当符合音像制品发行行业的发展规划。
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 还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并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从事录像放映的本市城乡文化馆( 站) 、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 以及广播电视系统的广播站等文化宣传单位( 以下简称录像放映单位) , 必须有自备录像放映设备, 有相应的固定放映场所, 并有一定业务水平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请经营音像制品批发、出租和录像制品零售业务, 须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后, 领取经营许可证, 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经营录音制品零售业务 ,须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领取经营许可证, 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外省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申请在本市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须持省级广播电视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批准, 领取经营许可证, 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录像放映单位, 须经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 向市广播电视局领取录像放映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和录像放映许可证不准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地点、名称、性质、主管部门等登记事项或歇业的, 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歇业登记。
市广播电视局依照本条规定审批的事项, 应将审批情况书面通知相应的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
第六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二、批发单位必须从合法的音像出版单位或批发单位进货;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必须从本市的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单位进货, 不得从外省市直接进货。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批发音像制品。
三、禁止销售、出租宣传煽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民族团结的和宣传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音像制品; 禁止销售、出租非法出版、非法盗录复制走私和不符合出版规格的音像制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
非法音像出版物。
四、音像制品的广告内容须真实, 不得使用低级、庸俗、淫秽的语言和画面; 不得作虚假广告。内部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得公开作广告。
第七条 录像放映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从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录像制品经营单位购租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节目带。录像放映单位购租的录像带, 只能供本单位使用, 不得复制、出售或出租。
二、必须在经批准的固定场所放映, 不得流动放映。放映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 0 平方米, 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并装配安全应急标志灯。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等制度, 按月将放映场次、片目、观众人数报所在地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四、不得放映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的录像节目。
第八条 在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举办音像制品的展览、展销, 须在开办前报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后, 再按商品展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由市广播电视局或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领得经营许可证经营音像制品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全部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 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得录像放映许可证从事录像放映的, 予以取缔, 并视情节轻重, 没收录像放映设备, 处5 0 0 元以上5 0 0 0 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或歇业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给予警告或处5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四、转让、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和录像放映许可证的, 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处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许可证的, 按本条第一项处罚。
五、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的,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并可处销售音像制品总定价3 倍以内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音像制品进货规定的,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没收非法所进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七、录像放映单位违反录像制品购租规定的, 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购租的音像制品;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录像放映许可证。
八、销售或放映违禁音像制品的, 没收全部违禁音像制品、录像放映设备和非法所得, 处违禁音像制品总价或售票总收入3 至5 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录像放映许可证,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
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广告、价格、治安等有关规定的, 由市广播电视局或区、县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音像市场管理机关及其管理人员在处理违章案件时,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依照《条例》规定采取停售、暂扣、封存措施。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音像市场管理人员对音像市场检查时, 必须出示检查证件; 暂扣、没收音像制品时, 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 停售、封存音像制品时, 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封条 ;进行经济处罚时, 必须开具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管理人员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被处罚者有权拒绝检查和
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广播电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1年5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