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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8:06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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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1年7月11日,外经贸部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4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审批的职权范围
1.各地区、各部门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东欧等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淡会,下同)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归口审批。
2.赴未建交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审批单位商外交部办理,并抄告经贸部。
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第1、2条所列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
4.以国家名义在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贸促系统在国外(不含第1、2条所列国家、地区)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自行审批。
5.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在国外(不含第1、2条所列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商会组织行业系统在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审批。
二、审批的原则
1.大型的、综合性的展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贸促会为主承办。专业性的展览,由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商会为主承办。各地区、各部门出国举办综合性的展览,以及友好省、市的对口展览,要从严掌握,不能每年都办。可适当增加参加国际博览会,或举办专业展览会,但形式要多样化,展品要符合市场的需要。
2.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出口的需要,有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要注意提高经济效益。展品既要有宣传性,也要有针对性,要选择适销对路、有发展潜力的商品,做到展销结合。
3.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审批权限,认真负起审批和管理的责任。出展时间应与国内广交会、专业小交会,国外节假日错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承诺。
4.在审批出展前,必须事先征得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的同意。各驻外使、领馆要协助把关,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出国展团要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5.出国展览要贯彻少、小、精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原则。展团以外销业务员为主,并注意吸收生产、科研和供货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派出人员力求精干,要求政治思想好,懂外语、熟悉业务并能独立对外进行谈判工作。
三、具体做法和要求
1.请各地区、各部门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出展计划列表报经贸部审批,同时抄告有关驻外使、领馆。报表内容包括:出展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人数等。
凡按规定可自行批准的出展计划,请各审批单位按上述内容列表抄告经贸部备案。
2.凡已批准的出展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变动,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及时通报有关驻外使、领馆。
3.出展前要认真准备,制定明确的出展任务和具体的工作方案。展览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写出书面材料抄有关部门。各审批单位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出展情况,于年终做出总结抄报经贸部。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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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合理设立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及时将全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收治入院,有效救治,同时,尽可能减少一线工作人员的感染,控制疫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及发展趋势,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确保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全部、及时地收入定点医院治疗。

  设立定点医院时,应首先指定具有隔离防护条件并符合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求的医院,也可将通过改建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应另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准备。为提高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治愈率,定点医院应设有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

  二、定点医院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的规定。

  三、定点医院应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病科和重症监护科医师组成的专家组,配备有以呼吸科医师为骨干的医师队伍。

  四、定点医院应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救治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医务人员,既要保证有充足的医务人员在临床一线工作,还要避免病区工作人员过多而增加感染的机率。

  附件: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病房床位与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病房床位与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试行)


  1、普通病房

  床位:医生 1:0.4

  床位:护士 1:0.9-1.0

  2、重症监护病房

  床位:医生 1.5:1

  床位:护士 1:3.5-4.0

  以上配备标准包括白班、夜班人员;各病区根据病床数,还需合理配备卫生人员(30张床4名,50张床5名);其他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安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请示》(津工商人字〔1995〕第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利于增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希望你局坚持自愿原则,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情况适时反映
给我局。



19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