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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56:01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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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1]49号
发文日期 2001-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增强全民的税法意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权益,维护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促进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提高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对使用网络技术进行征纳税业务的认识,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和纳税人中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现把总局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配合实施。

“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促使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深入学习领会《税收征管法》,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办税;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认识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加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增加国家税收,现决定在全国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本次活动依托“中国税务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税网)的网络平台,利用其持续快捷、互动可变、多样无限的特点,同时结合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方式。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活动专门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统筹部署安排。
领导小组组长: 程法光、郝昭成
领导小组副组长:张伟
领导小组成员: 张木生(杂志社)、胡金木(法规司)、王文彦 (征管司)
办公室主任: 张伟(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常务副主任: 张木生(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
副 主 任: 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中心主任)
戴海平(中国税务信息网主任)
网 址: www.chinesetax.net
办公室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楼506室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0)63543388—6506、6575
传 真:(010)63543643

三、活动开展时间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

四、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在《中国税务》上辟出专栏刊载新税法;
(三)中税网免费开网提供全部税法内容;
(四)把《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栏目上网,增设“钟税官咨询台”,在线解答税法疑问、交流办税经验;
(五)举办税收征管法大论坛,请有关司局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纳税企业代表作演讲,中税网进行网上文字直播;
(六)以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竞赛”;
(七)中税网与中国移动通信合作,向有关税务人员及纳税人发送税法知识、税收快讯等手机短信息;
(八)组织上网查税法、学税法、用税法,促进税务系统人员学习税务网络技术。

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一)通过本活动将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税务行政的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有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开办税;加速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通过本活动将增强纳税人有关纳税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明确其对应关系,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系统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大大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通过本活动可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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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 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取水的, 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 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日取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日取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 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杭州市“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创新奖,通过每年举办“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表彰奖励已经实施的专利技术和适合实施的专利创意设计。
  (一)“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设产品奖、创意奖、组织奖、服务奖。为保证获奖产品或作品的质量,各类奖项可空缺。
  1.产品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5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元的奖励。本市企业实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2.创意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高等院校、专业设计机构及本市企事业单位、市民的工业设计创意作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参加产品奖和创意奖评选的产品和作品必须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
  3.组织奖设最佳组织奖8名、优秀组织奖25名,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的奖励,必要时可设特别组织奖。本奖项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组织单位、参加单位中产生。
  4.服务奖5名,在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中评选产生。
  (二)产品奖和创意奖的评选,原则上按参赛作品类别先行初评,初评后集中提交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获奖作品;组织奖和服务奖直接由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初评专家组主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和企业代表组成;大奖赛评委会主要由有关专家和大奖赛组委会成员组成。
  (三)奖励领取办法。单位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单位开具的发票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个人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
  (四)对积极组织学校、行业或区域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二、积极组织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期间举办企业和高等院校需求对接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在工业设计领域与本市重点、特色产业开展长期科技合作。对活动中确定的校企工业设计合作项目,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职务发明的工业设计作品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其中,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600元。工业设计作品专利申请资助仅限于在杭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个人工作室。
  (一)专利申请资助,由专利权人凭以下材料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申请:
  1.工业设计专利申请项目清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
  4.法律认可的收款收据;
  5.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设计工作室的备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服务工作,并表彰在专利申请、保护、实施和产权转移等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五、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及资助经费在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获奖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资助资金。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