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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0:28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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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以下简称“12315”网)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现就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以下简称“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划

“12315”网是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子网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2315”网以已有的(或正建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和数据中心为信息传输和处理平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配发的“12315”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业务软件为基础,依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的技术支持,建立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以下简称省局)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以及总局、省局和地级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指挥中心)三级互联的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

“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市场违法经营主体和违法经营行为数据的标准化采集、网络传输、实时汇总、交流共享。为在全国范围内监测和反映市场动态、记录和公布企业信誉状况、指挥和协调执法行动、督办大要案件、以及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联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化工程,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完成总局、各省局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100个信息联系点(以下简称“100个信息联系点”)统一使用“12315”软件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并上网传输工作;第二步,总局、省局完成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的建设,以及总局与省局、省局与地级市“12315”指挥中心三级计算机网络互联;第三步,地级市“12315”指挥中心通过内部业务网或拨号上网等方式与分(县)局及基层所互联,基本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化。

二、今年的建设任务

1、总局向各省和100个信息网联系点统一配发升级版的“12315”软件,供各地培训、推广、建库及安装使用。

2、安装使用统一的“12315”软件,建立总局和省局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加强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动态的分析研究。各省要尽快实现通过“12315”软件汇总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统计数据,并通过内部业务网或因特网电子邮件方式向总局传输上报数据。

3、今年内,实现100个信息联系点统一使用“12315”软件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工作。同时,100个信息联系点与总局已经实现内部业务网互联的,应直接使用网络传输方式,向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没有实现与总局内部业务网互联的,应当抓紧解决数据传输通道问题,暂时通过拨号上网和其他上网方式(因特网、PSTN、ISDN等)使用电子邮件,向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

自11月起,100个信息联系点将使用“12315”软件向总局进行两次试报工作,即11月5日和12月5日前,100个信息联系点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将10月和11月的消保6张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上报总局,自2002年1月开始正式上报。

4、根据总局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具备通讯指挥功能的“12315”指挥中心的任务。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出发,克服困难,把“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作为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传统监管向现代化监管转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为了确保“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早日实现建设目标,总局将在年底对各省“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

2、明确任务,加大投入,按照“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12315”机构具体抓,并负责信息采集、录入、传输和使用,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支持和维护。“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领导要在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切实解决建设中的资金问题,以保证“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统一建设,搞好规范。为了保证“12315”网的统一、高效、规范运作,“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网络建设统筹规划、统筹安排。为了整个“12315”网的安全性、数据一致性及软件的及时升级、改版,减少各地重复开发和资金投入,“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统一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12315”软件,以确保全国“12315”信息化系统业务处理功能一致,数据标准统一,信息互联共享。

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落实,并于8月30日之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经济信息中心。

附件: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软件(升级版)的下发使用须知(略)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通报(略)。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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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保健费)管理,规范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申报审批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等特殊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其父或母再婚前、完成学业前或服刑期满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三)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

  (四)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条件的县区或单位还可适当提高保健费发放标准。

  第六条 有固定职业的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列支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每年9月由所属单位、企业计生机构(协会)统计汇总并公示确认一次,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月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区财政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或年度组织发放。每年由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计生机构于7月20日前收集汇总,并公示10天确认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汇总后于8月20日报县区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9月30日前完成当年发放。

  第八条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按实际人头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乡镇、街道办事处于9月底前直接兑现到个人。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一年申报一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计生机构(协会),要于每年8月底前做好当年新增独生子女领证人员的登记增添及因年龄到龄或死亡、或父母又生育等原因退出人员的核减,并按时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以便汇总预算下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金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单位的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第十条 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保健费。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负责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已生育的,退回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必须在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和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划分,具体包括下列企业: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案情:

  2008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法院,认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无效,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其与陈某的关系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李二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实际登记结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属同居关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理评析: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二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李二与陈某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认识,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李大与陈某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李二与陈某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前,陈某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关系就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解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大的关系问题。李大与陈某虽然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是用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但因其不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不能申请法院直接撤销该婚姻关系。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其婚姻登记,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因此,陈某不能直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与李大的婚姻关系。陈某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与陈某登记结婚,就同时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即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和李大与陈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对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除。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