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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2:19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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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5年1月31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娜萍与合应廷离婚一案,你院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号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合应廷于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国经商,至一九五九年即与女方断绝了通讯关系,如再经多方查找又无音讯,马娜萍申请离婚,可以由中级法院作一审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交男方的亲属代收或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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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

国务院外事办等


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外事办等


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请各地区、各部门责成所属外事办公室或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切实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外事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外事工作会议,培训外事干部。被授权企业如
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人员出国(境)开展正常业务,各地区、各部门应在现行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方便,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别按以下办法简化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人员审批手续,或报经国务院批准授予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
(一)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一定数量经常出国的业务人员,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派遣企业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由企业直接报其上级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二)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机电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
,按隶属关系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与港澳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的经贸业务人员,按以下办法简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已按有关规定简化赴港澳人员审批手续的企业除外):这些业务人员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企业自行审批,不计入临时赴港澳年度控制指标。派遣企业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由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年出口创汇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赴港澳,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按现行规定报批。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三、企业临时出国(境)人员申办护照和签证的办法:
(一)地方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区经外交部授权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
(二)在北京的中央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护照和签证。
(三)不在北京的中央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区经外交部授权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地方外事办公室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申办签证。
(四)企业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其申办护照、签证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企业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其通知签证权事宜,根据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向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六、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别负责解释。



1993年6月29日

公民旁听抚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


公民旁听抚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04年9月21日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展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便于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自愿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大人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当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和报名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并核发旁听证。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3名左右。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时到会旁听,佩戴旁听证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后,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旁听期间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