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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1:48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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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5月13日 司复(1998)006号)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
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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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进行测绘的单位或个人,由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4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1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无锡市公路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
  1.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 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无锡市公路条例》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布局,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4.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公路养护、绿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 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公路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确保公路整洁、安全和畅通。”
  6.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7.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三部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