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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6:46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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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



《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2013年1月23日


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辐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全市伴有辐射污染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测。
市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对有关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且从事辐射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辐射项目以及从事伴有辐射污染的活动,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设备购置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前,辐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从事相关辐射活动。
第十条 建设伴有辐射污染的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向发改、建设、规划、卫生、公安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未报送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辐射项目中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和辐射设备安装使用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设地点、活度、功率和频率等技术参数。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辐射活动的岗位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辐射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辐射工作场所和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按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按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如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辐射活动,应及时告知相关环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原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监测资质的,应委托经省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
(二)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
(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高压送变电、雷达等设施的发射系统产生的辐射污染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居民聚集区、医院、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之间,应保持环保部门批准的防护距离。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场强度和无线电干扰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以及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八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放射性废物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第三十一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
(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工作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辐射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按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
(一)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三十七条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疑似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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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关村购物乱相

我想买台数码摄像机,星期天和爱人来到中关村一座著名的电子产品大厦市场。但是从一楼逛到六楼,返回到一楼,再被引导到九楼,该市场的摄像机可谓是品种齐全,琳琅满目。我们花了一整个下午的时间,最后还是空手而归,带回来的是满腹感慨,我想将这次购物的感慨写将出来与诸位分享。

乱相一:“转型”的骗局
选择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一般的消费者只知道选择品牌,但是无法弄清楚产品各种功能的实际含义以及实用的价值。产品的升级其实只是增加一两种功能而已,所以所谓的新旧型号只是功能多少的问题,基本的使用功能是一样的,但是价格却要相差许多。

察言观色,如何把握消费者的心理,这些销售人员一个个精明老道。一般的消费者最容易被销售人员所误导地方在型号的选择上,如果你想的是求新、求全,那么销售人员会拿出新的款式来:“大哥,你看看这款,这是最新推出的产品,具有某某功能,这是其他所有机型都没有的,然后把这个功能大大宣讲一番,而且这么好的功能只比您想要的哪款贵不到一千块钱……”一高兴你就买了,等你买回家仔细研究,发现这种花哨的功能其实基本没有实用的价值。如果你求实用,他又有说法:“大姐,其实家用,这些功能并没有多大的用处,要么您拿这款吧,只比您要买的哪款少一个功能,说实话这个功能也没有什么用,但是价格却便宜多了……”

这种做法在中关村叫“转型”,就是想方设法让你买性能和价格你都不清楚的型号。电子产品的价格在网络上是非常透明的,一般的消费者要买贵一点的东西都要上网检索,看准了价格的,如果你坚持买这款,那么他们是没有多大赢利的。所以他们要引导你转买其他型号,对于这个型号的性能和价格你并不太清楚,给你换一个型号,在加上甜言蜜语,你就要多费银子了。

对付“转型”的办法是,买之前先问专业人士基本的性能,上网检索价格后,到了市场就坚持这种型号不变,你不卖,我找别家去。

乱相二:价格的迷局

在中关村“寻价”是非常难的,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个牌子,同一种型号的摄像机,报价高的报四千多,低的不到三千块,乖乖,价格竟然可以相差一千多。对于这个疑问,销售人员会给你解释:“大哥,不要看他们报价那么低,我还可以比他更低,我将配件的价格报高一些,还不是一样将您的钱给赚走了。”“大姐,他们报的哪个价格绝对比进价还要低,他们就靠配件挣钱,你要是不买配件,他们绝对不卖给你。”……

中关村的销售人员还有一种习惯,他们明白客户不会轻易购买,一定会问几家以上。那么他们很可能给你报一个非常低的价格,这个价格甚至比制造成本都要低,不明白就里的顾客问了几家以后,还是觉得这个价格低,他们最终还会回来购买,这个时候,销售人员就会说:“对不起,这款刚刚卖完,我帮你找其他型号的行吗?”不知不觉又被他引导购买了其他机器,价格一点也不便宜。

对付价格的迷局办法是,认准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型号,我要价比三家以上。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治这些人乱报价,当销售员报一个比制造成本还要低的价格(这个价格往往比其他报价低出许多),你赶紧答应说买吧。销售员报价在法律上被称为要约,你同意按这个价格说买,那么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承诺,要约发出后,受要约者当即表示承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你有权要求他们按照这个价格卖给你,他不卖还不行了,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合同。你只需要带上录音笔将他们的报价,谈价过程录下来,这个就是证据,这样治几次看谁还敢瞎报价。

乱相三:配件的陷阱

当你几乎要谈好价格准备购买的时候,销售人员又说:“大哥,配件你选什么?国产的,还是原装的?”“配件?难道买摄像机还需要增加一些配件才能用?”他们会顺水推舟,“是的”“电池你选四个小时的,还是八个小时的?说实话四个小时的就足够了。四个小时的一般可以用两个半小时。给你配国产的吧,国产的比较便宜,性能和原装的一样。”什么?使用时间标四个小时的电池,实际上只可以用两个小时,这大概是中关村标法吧,国际惯例都会往保守里标,应该标四个小时的可以使用五个小时才对。

销售人员的这种说法不得不让人怀疑配件有陷阱,就象卖手机的,手机本身由于价格太透明,已经不挣钱,主要靠配件赚钱。他们是不是想让客户买一些不必要的配件,利用配件质量的良秀不齐,赚取利润。买了摄像机,还要配电池,配充电器,配什么编辑软件。其实摄像机本身就有这些东西的,买回去就可以直接用了。有的销售人员还唆使顾客配UV镜,将UV镜的功能说得天花乱坠,UV镜以前我学摄影的时候,老师说过那不过是块玻璃,主要起到保护镜头的作用。你猜他们的报价,竟然敢报800块一个,实际价格不过一、二十块而已。

对付配件的陷阱办法是,首先你要明白,你买的不管是笔记本电脑还是摄像机,都是有最起码标准配置的,一般来讲你不需要在填配置。反正机器买回去就可以用了,我没有办法弄清楚你这些配件的价格又把握不住质量,我不要你的配置不行吗?还有,千万不要以为配件和机器一起买肯定要便宜,他们挣的就是配件钱。

乱相四:票据的出具

中关村买东西,还要问你要不要票(发票)?要什么票?这样他们分别加不同的税钱,这个问题不用去跟他们讲道理:“根据法律规定,你买的东西一定要给我发票”,中关村市场上习惯报不含税的价,他们是不是涉嫌逃税,这个问题由税务机关去管。普通的消费者买了是为了自己使用,多数人不愿意多花一块钱去要发票。

记住了,在中关村购物一定要票据。以防万一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作为凭据找商家退换,所以一定要卖家出具票据,如果不要发票,收据等票据也行。中关村购物的质量无法让人放心,在你侃价的时候销售人员不停的提醒你:“大哥,我这绝对是原装进口的,别人报价低,要是给你换一个翻新的部件,您还不是损失更大了?”乖乖,中关村这么险恶,你也会想,他卖我这么贵,是不是也换了部件?我不成冤大头了。那你就要张票据吧,有问题还可以找他算帐,有挽回损失的机会。如果你觉得没有时间,打不起官司,最少你可以凭据这张票据去各个部门投诉,打几个电话就可以了。一般市场管理比较严格,投诉还是非常管用的,不能便宜了这帮坑人的家伙,不能让他们扰乱市场。

要票据,也千万要小心,不管是发票还是收据,仔细看看是不是这家公司的章?写的是不是这个店面的门牌号? 如果担心这个公司跑了,那你就交一些税钱要一张发票吧,最好要市场开,店跑了,这么大的市场暂时还关不了门,您的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一些保障。

结语:乱相的治理

对于中关村市场的迷乱,周郎有办法。在中关村设立简易法庭,专门受理质量诉讼。对于价格问题由于是双方协商的,不用去管,主要处理产品质量和配件的诉讼。设立了法庭后自然有好事者告诉顾客如何取证,如何打官司,自然有检验部门前来设点检验,自然有人专门报道质量案件,这些案件一上网,谁还会买你的东西?质量的陷阱自然销声匿迹了。

中关村一条街曾经被称为骗子一条街,中关村虽然改造得很漂亮,但是市场环境并没有去改造。这样一个简单的计策就可以让中关村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市场规范,购物者才放心,中关村市场也将会更加的活跃、繁荣。

这种市场乱相的治理办法当然可以延伸到其他的市场领域。

作者:周郎,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网址:http;//www.srls.cn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计委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委员会(计经委),计划单
列市土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
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决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1998年增发国债1000亿元的基础上,再向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这是
有效扩大内需,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中央精神,1998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4号),对促进1000亿元国债投资项目及时、合理用
地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为保证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及时、合理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国债投资的在建项目,要尽快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报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1999
年1月1日以后报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均按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在1998年内已经与被征(拨)用土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调整概算确有困难的,在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酌情处理。对于已经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后期服务工作。
二、认真做好使用国债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及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有关规定,与计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项目选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建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同时做好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用地报批前期准备工作。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要完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于一些工期紧的项目
,在经计划主管部门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施工用地。
三、使用国债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应合理、节约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应首先通过调整、消化闲置土地的办法挖潜解决,尽量不占农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质量符合标准的耕地。投资概算应包括耕地开发复垦所需费用
。对于国家鼓励的民间办学、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四、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工作。为防止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用地,对于未列入国债计划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按国债投资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在保证经济建设必需用地的同时,也要保证
建设项目依法用地,有效防止土地未批先用、不用先占等违法行为。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未依法得到批准前,不予受理和批准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