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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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案件,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陪审合议后的民事案件,审判员又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复函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2月20日司三许字第〔228〕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过陪审合议的民事案件,在宣判以前,审判员又独自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时,是否须经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重新合议以及人民陪审员应否在调解书上署名,我们认为:这类案件既经审判员调解成立,无须再与人民陪审员重新合议,但审判员应将案件的调解情况告知人民陪审员,以示对人民陪审员的尊重;此项调解书也无须由人民陪审员署名。
(二)案卷内有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检举材料,被告人要求阅卷如何处理,我们同意你厅的意见,应准许被告人阅卷,并将这项检举材料抽出。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我们同意你厅意见,除允许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为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费对象
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一方户籍在我省辖区内,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
二、免费项目
1.结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2.离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3.声明书工本费2元/对。
三、资金筹措及拨付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后,在省级办理婚姻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解决,在县级办理婚姻登记的(含在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安排解决,资金拨付方式由县(市、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以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在公共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管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免费婚姻登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二)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以免费登记项目价格和登记总人数为基本数据,据实落实免费婚姻登记相关资金,按照各自确定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免费婚姻登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各地要保持婚姻登记工作
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影楼、婚庆服务、妇幼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行政管理行为与提供婚姻经营服务的界限,坚持无偿婚姻登记和有偿婚姻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因个人原因,将婚姻证件遗失、损毁需要补领婚姻证件的,所需证件工本费由当事人负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公开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先生和秘鲁共和国商业部长路易斯·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空军少将会谈纪要
中国对外贸易部 秘鲁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先生和秘鲁共和国商业部长路易斯·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空军少将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29日)
由商业部长路易斯·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空军少将先生率领的秘鲁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先生的邀请,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访问了北京。
访问期间,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部长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李先念先生。双方就加强两国外交和贸易关系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先生和秘鲁共和国商业部长先生进行了亲切的会谈。秘鲁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塞萨尔·埃斯佩霍先生和贸易代表团全体成员以及中国对外贸易部有关官员参加了会谈。
秘鲁共和国贸易代表团由下列成员组成:
博利瓦尔·帕蒂尼奥·瓜迪奥拉 经济学家,商业部长顾问工程师,全国原
海梅·基汉德里亚·萨尔蒙 料贸易公司董事长
富兰克林·卡塞雷斯·萨拉斯先生 财经部公共信贷执行局长
萨洛蒙·莱尔内尔·吉蒂斯 工程师,公共鱼粉、鱼油贸易公司贸易部
经理
里卡多·布里塞尼奥·比列纳 经济学家,矿业贸易公司铜处经销员
罗伯特·洛佩斯·布斯蒂略斯 空军上尉,商业部长副官
中国代表团由下列成员组成:
郑拓彬先生 对外贸易部三局局长
曹英芳先生 对外贸易部进口局副局长
余秉熹先生 对外贸易部出口局副局长
秦敬三先生 对外贸易部三局处长
毛洪元先生 对外贸易部交际处副处长
巢永森先生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部经理
方新民先生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部副经理
会谈中,两位部长详细检查了两国贸易的现状,表示了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进一步加强两国的贸易关系。
双方同意尽一切可能促进和支持各自国家的有关公司和机构签订买卖合同,以使两国贸易逐步平衡。
会谈结果,双方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九七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秘鲁产品的购销合同,数量如下:
电解铜(铜线锭) 七千四百公吨
粗 铜 二万二千六百公吨
精炼铅 一万三千公吨
精炼锌 五千公吨
鱼 粉 四万公吨
签订了一九七六年秘鲁共和国购买中国产品的购销合同,数量如下:
大 米 七万五千公吨
石 腊 一万公吨
双方表示愿意就感兴趣的其它商品以后继续商谈和签订合同。
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部长在北京期间还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长方毅先生就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
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部长率领的秘鲁共和国贸易代表团的访问增加了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对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秘鲁共和国商业部长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访问秘鲁,李强部长愉快地接受了这一邀请。
本纪要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 鲁 共 和 国
对外贸易部长 商 业 部 长
李 强 路易斯·阿里亚斯·格拉西亚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