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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1:57:04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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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0〕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市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政府《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公司法》规定,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市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指的投融资平台包括白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和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补助我市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市级预算安排及筹集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省、市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等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市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市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 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白城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和相关部门投融资资金的监管。严格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 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十条 平台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尽快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白城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十二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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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从1982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到1995年底决定全面停征“两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的“两金”共2444.59亿元,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财政预
算,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十余年的“两金”征集工作中,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努力,开拓进取,千方百计为国聚财,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在征集工作实践中摸索出很多好
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均应该认真总结。为此,总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总结“两金”征集和三年来清欠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和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其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在1997年4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两金”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两金”征集工作圆满结束后,对专门从事“两金”征集工作的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两金”清欠收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的规定执行,及时组织“两金”清欠收入足额入库,确保圆满完成“两金”征集工作

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或分次核批,符合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其豁免或减征,必须按规定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对原已上报但未经批复的,需重新审核上报。






1997年3月26日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中外合作)企业,政策性强,应十分慎重。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如下:
新闻、出版行业(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单位)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原则上也不搞在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如个别确有需要设立的,应事先由中方项目单位报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报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新
闻出版署归口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其中,属于对外宣传的,新闻出版署审核时征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自文到之日起应对所属新闻、出版三资企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于1992年2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有关情况,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与港、澳、台建立新闻、出版合资、合作企业适用于本通知精神。



199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