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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6:09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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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

农办政函【2009】24号


江苏省农林厅:

《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农法[200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我部于2001年7月3日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对喹乙醇预混剂等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适用动物、用途、用法和用量及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该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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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6年3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6年3月12日)

1966年3月12日
任命:
何兰阶、王德茂、曾汉周、邢亦民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李凤林、王桂五、邢情魁、张复海、张沈川、任重捷、冯荣昌、刘子仁、常春泽、何若人、郁堤、贾后轩、蒋凤池、张国梁、高化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桂五、周兴、李士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任命:
肖景时、张文耀、张忠相、孟广和、钟万里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方春湖、王云龙、何仰曾、林玉霖、林翔、施增炳、饶声严、蔡灿炎、戴荣芳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邓海兴、胡定祥、柏家全、彭春庭、谭信瑞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跃、郭连科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兰映林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高连贵、田学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号

2003-01-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总局决定,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三、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