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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12:41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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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教〔2002〕27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一日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是对其业绩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
  第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编号、发放和验证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保管。
  第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办学单位、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学分、考核(考试)成绩等。
  第六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计算(每天按8个小时标准换算),赴外地或出国学习的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应当持施教机构发给的学习证明或结业证明以及《继续教育证书》,到本单位进行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登记时须提供自学计划、自学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自学情况、学习证明或结业证明,将其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学分、成绩等如实记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填写验证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验证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人手一册《继续教育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部门说明情况,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等替代 《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推动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的开展,并做好继续教育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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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4]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十堰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气瓶产权转移是指用户现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按标准使用年限折价卖给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由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制作永久标记,定期维修,按期检验,全面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气瓶产权转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资格核准,工商部门负责气瓶产权转移交易行为的监督,物价部门负责指导产权转移气瓶的价格折算工作。
  第四条 质监部门通过组织气瓶充装单位采取诸如上门服务,进居民小区开设气瓶产权转移服务网点等便民措施,收购用户现有气瓶,气瓶用户也可持瓶到充装单位直接办理。
  第五条 气瓶产权转移时,充装单位应本着非赢利原则,公布回收价格及折算方法,对合格钢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气瓶产权人签订气瓶产权转移合同(协议)。
  第六条 充装单位对合格气瓶在指定位置打印本单位的永久标志、编号并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对不合格气瓶,由气瓶检验机构统一作报废处理。
  第七条 气瓶产权转移后,用户自愿选择充装单位使用液化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或指定用户选择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若收取气瓶押金,必须向用户出具加盖有充装单位所有权人公章的押金证明。用户退瓶或充装单位不再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时,充装单位凭押金证明如数退还押金。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不抽残液、短斤少两等不法行为。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气瓶产权转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气瓶产权转移的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气瓶转移价格的监管,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 各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履行气瓶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确保用户用上安全放心气瓶。气瓶充装(所有权)单位应办理气瓶爆炸火灾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等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
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调 配 原 则
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 调 配 范 围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 调 配 手 续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㈠在本市范围内调配干部:
1.岛内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用人单位应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2.岛外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亦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于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3.从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工作的干部,由区或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审查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调入。
4.市委和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相当副局、处级的跨系统调动,以及列入市委管理的后备干部和省委组织部选调分配来我市的大学毕业生的跨系统调动,也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系统内调整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派驻国外及港澳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各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并负责考核。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决定,办理手续。
㈡跨省、市、地区调配干部:
1.从省、内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等单位)调入干部,各区、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可直接向外发函联系、调档审查,对符合条件调入的,应填写好《干部调动表》,并附对方人事部门商调函、调档传递单,送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干部的调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3.调出市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单位等),亦参照调入干部的程序办理。
干部调动时,需持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户粮关系;调往异地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户、粮关系等转移手续。
㈢市(含各区、局、公司)党、政、群机关需要调入干部时,应填写《干部调动表》并附编制使用情况说明报市人事局审批,方可追加工资基金。
㈣驻厦门的部属、省属单位要从外地(含本市岛外)调入干部时,须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三份,在核定空编内,按其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调动,方可入户。
㈤各地在厦门设立的办事处等各类机构需调入干部时,须持市政府批文,在核定名额内由市人事局办理。
㈥凡列入干部调配范围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调配手续参照上述审批程序,使用集体所有制干部专用审批表,介绍信、商调函等。

四、调配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干部“四化”的要求,注重引进或调进干部的年龄、文化结构、知识层次、专业技术与技能,以及人口、住房等因素,力求达到最佳效果。
2.新建、扩建单位要成批调配干部时,用人单位应事先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调配,不足部分需要跨系统,跨地区调配的,由市人事局予以协助。相当县、处一级的负责人,由筹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协助调配。
3.对军队家属中要求调入厦门的国家干部,在岛外安排工作的,须具备随军条件(营职以上;军龄十五年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中的两条;在岛内安排工作的,须同时具备副营职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两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系我市急需专业人才的军队家属,按专业人才需
要研究办理。
4.为加强人才引进和干部调进的计划性,实行计划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每年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填报《专业技术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由市人事局审定下达拟调各类人员计划数。经审定计划后,填报单位应在计划范围内引进或调进干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根据上级关于稳定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人才的规定,各单位不得主动向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县发函联系调入干部。

五、 调 配 纪 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整体利益以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客观实际出发,认真执行、积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给的干部调配任务,改变少数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党的原则。对于利用职权,搞任人唯亲、搞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要教育干部服从国家需要,听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耐心教育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实行,过去我部、局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 门 市 人 事 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专业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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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专业名称┃计划数量┃ 具 体 条 件 及 要 求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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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198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