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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6:06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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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全力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努力提升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着力研究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2011年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74%。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标准定额司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推动各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重点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201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和“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

  (三)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召开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加大新建建筑供热按计量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平台试点工作,加强对供热能耗的监测。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宣传培训。

  (四)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研究制定城市照明管理与节能考核指标,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对项目的实施、跟踪检测、项目后评估进行全程指导。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

  (一)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

  研究破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难题,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意见,组织召开现场会。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创新管理手段,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和延伸,促进城市安全运行。继续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

  (二)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重点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建立“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三)认真研究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措施

  全面梳理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与设施有关的管理方面,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推动绿色交通工作的力度,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开展2011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南》,推动各地加快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四)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

  重点抓好燃气安全、道路桥梁安全、下水道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理水平,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燃气服务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改造,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隐患。研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会同标准定额司组织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对全国城市排涝能力进行评估。调研市政设施养护工作体制的现状,推进养护体制改革。制定市政道路桥梁养护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推动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一)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平台作用,推动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继续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组织落实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指导各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培育和指导。继续修改完善《城市人居环境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完善社会问卷调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符合复查条件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

  (二)抓好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建设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镇绿地系统在节能减排、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组织开展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专项检查,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重点解决老旧城区的绿地总量不足和分布不均衡等难点问题。加强对动物园管理监督,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动物园设计规范》。协助重庆市、北京市做好第八届、第九届园博会的筹备工作。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

  深入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管,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继续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核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贯彻《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监管工作。

  四、加强城建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和改革研究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编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力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尽快出台;做好《城市供水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加快修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研究制定《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城镇供水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二)加强政策理论研究

  针对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地方在城市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推广,加强典型示范引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指导新疆因地制宜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分行业对全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全面总结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认真分析查找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坚持分类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围绕部中心工作,精心组织、落实学习型集体创建活动,以基础性学习、应用性学习和前瞻性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积极有效的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工作程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

  加强对学协会的指导,为学协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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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药品高效有序流通,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就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原则上,国家计委每年对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提出中央指导意见。
二、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国家计委提出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本省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产销分布等情况,选择主要产、销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参加药品价格平衡衔接会议。参加地区原则上不少于10个。参加会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药品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并应事先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
六、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七、对已上市销售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在研究价格指导意见及各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时,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报批。
八、乙类药品中新规格品种上市销售时,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组织召开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确定。
九、乙类药品需要单独定价的,由生产企业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组织进行审定。
十、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国家计委要对有关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明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暂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资格。
当前,乙类药品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是保证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大局为重,切实维护政府定价的权威,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的统一和有序流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2000年11月21日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3]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机关机构改革后,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理顺关系、规范程序,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同意,现将《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6月18日前按《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定1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将名单报办公厅资产处。
附件: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3年5月23日


附件:

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机关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发挥其效能,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6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其中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四条 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中直划拨及机关行政经费、外交外事经费、国妇儿工委经费、离退休经费等财政性资金购置和各部门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外部捐赠、赞助等所得资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厅统筹管理,资产处、财务处、信息处负责实施,有关具体工作责成机关服务中心派专人办理。其中,资产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帐的管理、划拨资产的接收、调出及报废资产的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经费的审核、购买固定资产经费报销前办理实物登记手续的监督落实等工作;信息处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购置、调配及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编号、贴牌、入库单及出库单的填写、报废处理及每年的清查核对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指定一位干部作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相关事项的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工作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登记保管

第八条 购置或接收划拨、捐赠的固定资产,须在购买或接收后一周内由购买或接收单位到机关服务中心进行资产登记,登记后凭“入库单”到办公厅财务处办理有关的报销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1)。
第九条 购置资产的发票上必须严格写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买日期。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认真建账,妥善保管,明确每一项资产的使用人,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含处室间、部门间调动和调离机关等),需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调动人员资产交接清单》(附件2),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每季度末,机关服务中心填写《固定资产帐物核实表》(附件3),并送办公厅财务处、资产处逐项填写核实(该表一式3份,填写单位各存1份)。

第五章 内部调剂

第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相对固定使用,不允许跨部门调剂,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办公厅批准后办理调剂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办理单》(附件4),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六章 报废、调出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失去价值而报废以及因特殊需要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机关委托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单》(附件5),由办公厅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财务处,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 调出固定资产,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出办理单》(附件6),经办公厅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财务处,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制定的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办公家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2、调动人员资产交接清单
3、固定资产帐物核实表
4、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办理单
5、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单
6、固定资产调出办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