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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09:40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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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3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见本刊编者注)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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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


  今年5月12日是全国首个“防灾减灾日”,为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日”活动各项工作,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5月12日为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5月7-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
  二、活动内容
  (一)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5月7-13日,在萍乡日报、萍乡电视台、萍乡广播电台等栏目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活动报道宣传。
  牵头单位:市广电局、萍乡日报社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
  (二)开展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5月7-13日,各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洪法》、《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参加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三)举办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
  5月7-13日,安源区组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
  牵头单位:安源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相关社区
  (四)开展防灾减灾主题教育“四进”活动
  5月7-13日,在全市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标语、板报、举行讲座、进村入户宣教等形式,广泛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
  1.进校园活动。开展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程、演讲征文、签名等,组织气象、地震、消防等专家到学校开展科普专题讲座。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支队、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和中小学校等。
  2.进企业活动。结合5月10日的安全生产警醒日活动,深入市、县(区)工业园,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加强企业一线员工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参加单位:市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是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进社区活动。通过讲座、散发宣传单、悬挂防灾减灾宣传条幅等形式,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社区和广大市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进农村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宣教活动,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洪灾易发区、群众受危区开展防汛抗灾知识宣传教育;对林区、林缘群众进行森林山火防范、扑救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市级农技专家深入农村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
  (五)5月12日开展防灾减灾日手机短信温馨提示活动
  牵头单位: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六)开展“防灾减灾日”科普大宣教活动
  5月12日(星期二)8:30-12:00,在八一东路开展以防灾减灾科普咨询、科普展板、科普挂图、宣传车等形式的上街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市减灾办
  参加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各项活动顺利举办、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朝新为组长,副秘书长李仕峰为副组长,市级相关牵头部门、参加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办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相关活动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参加单位,抓紧制定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落实经费,提前准备好现场布置、宣传资料等,逐项抓好落实。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活动方案,抓紧抓好。
  (三)营造氛围,扩大影响。新闻媒体单位要主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确保“防灾减灾日”活动宣传报道有力有序开展。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时,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业务培训,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多发易发灾害风险,针对监测预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医疗防疫等重点环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能力。
  (四)强化措施,确保安全。本次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各项活动牵头单位要慎密思考、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安全。
  在“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收集保存影像资料。活动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成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5月20日前报市减灾办。(电话:6833940;传真:6832874;mail:ZDP1009@163.COM)
  附件:各单位制作条幅内容
  附件
  各单位制作条幅内容
  1.防灾减灾人人有责
  2.防灾减灾从我做起
  3.防灾减灾利国利民
  4.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
  5.减轻灾害共创和谐
  6.减轻灾害关爱生命
  7.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8.树立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9.学习减灾知识营造安全家园
  10.总结今日经验减轻未来灾害
  11.落实减灾责任完善减灾制度
  12.防御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
  13.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14.大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15.和谐社会需要我们防患于未然
  16.切实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17.让我们的世界更加安全
  18.减灾知识进课堂让学生安全成长
  19.让校园远离灾害让学生安全成长






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

1989.03.03
青政[1989]2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辟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通教育是地方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方针。农村、牧区办学经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投资办学、损资助学的金额;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以及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的办学经费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费附加。
1、征收范围:农业和乡镇、村企业。“农业”包括农、牧、林、渔户和从事其他非农业的专业户;“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集体及个体企业。
2、计征办法和附加率: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一般对农牧业户,可按人均收入计征;对专业户和乡、镇、村企业可按其实际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在企业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列支;也可以附加在农牧业税上一并征收。对贫困乡或贫困户可以免征。具体的征收额、附加率和减、免征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本乡镇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征收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三、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统筹解决本乡镇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师资培训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平调。
四、乡镇人民政府除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在自愿和量力的基础上,还可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群众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包括投工、献料);积极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农、牧、林场或工厂,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五、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的收入以及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乡镇教育委员会(或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在县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统筹安排使用,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使用情况。村委会对教育事业费附加及群众捐资的收支使用情况也要向村民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教育事业费附加及其他捐资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预决算等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