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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40:04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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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江苏省建设厅出台了《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243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24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
二○○八年九月一日

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
苏建工[2008]24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江阴、昆山、张家港、吴江、太仓、常熟市建设局,常州武进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建设厅迅速启动了对口支持四川绵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下一步即将进入具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要求,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服务由支援方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政治性强、投资量大、建设任务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整体效益,圆满完成绵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任务,现就赴川监理企业开展工程监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和省工程项目管理试点企业中择优选择。被选中的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作为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想灾区之所想,急灾区之所急,解灾区之所难,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企业。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把选择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和省项目管理试点企业作为报名条件,并在资格预审时严格把关,并且应优先考虑监理企业的资信程度、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工作可以由一家监理企业完成的,不得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

  三、积极选用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建设模式。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全省工程项目管理试点企业名单中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被选中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可直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监理取费标准,凡低于国家监理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按废标处理。考虑到工程地点远在四川,工作条件艰苦,需发生远征费用,监理服务取费原则上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浮动上限执行。

  五、监理企业应根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和施工难度,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人员配备合理、完全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并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过类似工程的总监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监理工程考试合格证书,从事过类似工程的专监工作。监理人员要年富力强,精力充沛,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企业出具的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文件中的人员名单一致,并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援川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再在后方担任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不超过三个项目总监。

  八、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川单个项目监理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得提出变更申请。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前方对口援建指挥部(组)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人员与变更前人员,岗位应该一致,资历、能力和水平相当。

  九、绵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视同为省内工程进行监理管理,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十、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监理,切实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和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工作,努力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成精品工程。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必须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胸牌。

  十二、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内部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监理企业内部检查和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

  十三、灾后恢复重建单个工程竣工后,前方各对口援建指挥部(组)应当对监理企业开展监理服务情况给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并将意见记入信用档案。

  十四、省建设厅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开展创“省示范监理项目”活动。对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项目监理机构,同时直接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要按照厅统一部署要求,积极申报,并根据考核标准,从工程建设之初就争创省示范监理项目。

  十五、对口支援的市、县(区)建设局(委)和省建设厅要组织力量,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并及时印发巡查结果通报。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查企业和人员优良和不良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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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1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6月底前,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在2008年底前将我市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实施;
(三)落实补助资金、待遇支付及服务管理。
第六条 对于2008年6月底以前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政按每人12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每人63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落实补助资金的同时,保证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医疗保险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审核结算办法及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0]103号)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我市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设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运行规范,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出发,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将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