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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5:43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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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开放型经济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涉外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1.利用外资: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3.外经合作:外经营业额、新派境外劳务。

(二)淮安经济开发区:1.利用外资: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

(三)市直有关涉外部门: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效。

三、考核标准

(一)对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各县(区)利用外资80分(协议注册外资10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70分)、对外贸易10分(进出口总额10分)、外经合作10分(外经营业额、新派境外劳务各5分);淮安经济开发区利用外资90分(协议注册外资10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80分),对外贸易10分(进出口总额10分)。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二)加分项目

1.引进大项目加分。新批或增资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每引进1个加2分;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加1分。

2.注册外资到帐加分。当年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达到5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2分;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

3.超额完成外资目标任务加分。对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目标10%的加2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立:

1.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参评对象为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根据综合积分,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2.开放型经济工作优质服务单位奖。参评对象为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必须达到90%以上。根据测评结果,设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奖。在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评比产生。

4.利用外资突出贡献奖。8县(区)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20%、40%、60%以上的,淮安经济开发区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10%、20%、3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上述奖金用于奖励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县(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加全市工作目标考评年终评比。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服务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取消优质服务单位评选资格。

五、考评办法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测算,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执行,具体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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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注册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要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托儿所所长、教养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炊事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和烹饪技术。
(四)要有合法、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
第四条 城区街道或私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持有如下证明、文件:
(一)举办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待业证或离退休证。
(二)用作幼儿园、托儿所园舍的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或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街道卫生院同意开办的证明。
第五条 华侨(含华人,以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组织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还须持有举办地的区、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或对台办公室表示同意的批件。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组织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并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审批、注册程序:
(一)在城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到所在区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托幼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所在区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区托幼办公室会同区或街卫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发给注册批准书。
(二)在农村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由举办者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发给注册批准书,并报县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托幼办公室备案。
(三)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组织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应持区、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的同意证明,到本办法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经会同卫生部门审查批准的,发给注册批准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七条 需更换举办单位或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等,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未按本办法办理的,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前补办审批注册手续,领取注册批准书。逾期不办者,按违反本办法处理。



1990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

1963年10月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执行监督检验,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船舶检验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
船舶检验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主要港口以及船舶和船用产品制造厂设置办事机构或者派驻验船师。
船舶检验局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验船机构,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船舶,包括海上和内河的船舶,但是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舰和军用船舶;
(二)木帆船和结构简单的木船;
(三)游览船和运动竞赛船。
第四条 船舶检验局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有关船舶检验、船舶入级、船舶证件、船舶检验费等事项的规章制度和船舶建造、吨位丈量、载重线、乘客定额、各种航行安全设备、各种机械设备等规范,经交通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对建造、修理和营运中的船舶执行监督检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船舶适航的证件和运用各种机械设备的证件;
(三)对制造中的船用主要产品和材料执行监督检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检验合格证件;
(四)对到达中国港口的外国船舶执行监督检验;
(五)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入级检验,符合入级条件的,授予船级并发给船级证书;
(六)接受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的鉴定、公证等检验业务;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代表政府签发各该公约或者协议所规定的船舶证书。
第五条 船舶检验局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上的咨询机构,聘请有关部门的专门技术人员担任委员,根据交通部批准的船舶检验局技术委员会组织规则进行工作。
第六条 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入级机构等签订互相服务的协议或者建立业务联系。
第七条 船舶检验局可以参加船舶海损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船舶检验局可以参加有关部门制订和审定船舶专业标准的工作。
第九条 船舶检验局执行船舶检验工作,按照交通部批准的船舶检验费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十条 船舶检验局执行船舶检验工作,不承担财产上的责任。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局局徽的图案:中间是相互交叉的铁锚和检验锤,底衬五角星,周围镶圆边,圆边内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局徽的尺寸比例及其式样,由船舶检验局规定,报交通部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局以“ZC”(即“中船”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为船舶载重线、船级和检验钢印的标志,具体格式在各有关文件中订明。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