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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9:01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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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环保总局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环保总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件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广电总局

统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气象局

中医药局

卫办监督发〔2007〕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广电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管理局、法制办(局)、气象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开展,保障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卫生部、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气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年~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国 家 环 境 与 健 康 行 动 计 划.doc




国 家 环 境 与 健 康 行 动 计 划
(2007-2015)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 前言………………………………………………………………… 1
2.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
3. 目标………………………………………………………………… 3
4. 行动策略…………………………………………………………… 4
4.1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4
4.2形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5
4.3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
4.4 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 8
4.5完善环境与健康技术支撑建设……………………………… 9
4.6 加强环境与健康宣传和交流………………………………12
5.保障机制………………………………………………………… 13
5.1将环境与健康列入政府优先工作领域…………………… 13
5.2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组织机构………………………………13
5.3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 14


1. 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和健康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环境与健康问题,新中国成立伊始即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整治环境卫生,为预防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上世纪80 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努力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环境质量恶化,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和研究,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为维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仍显薄弱,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物质文化极大丰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期望不断提高,而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破坏以及公众健康危害,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努力解决发展、环境、健康之间的突出矛盾,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其合作伙伴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努力推进环境与健康战略和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一系列建议,强调建立环境与健康部门间制度性长效合作机制,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促进环境与健康工作积极发展。
为了有力推进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倡议,针对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特制订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作为中国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将对指导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要求,加强环境与健康的管理和研究,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减少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风险,提高处置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发展、环境、健康的和谐统一,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2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作用,大力动员社会力量与资源,促进公众参与。
部门合作,统筹安排。加强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与资源,做到合理部署。
预防优先,强化监测。贯彻预防为主的政策与理念,切实提高监测与防范水平,实现源头控制。
落实措施,科学实施。注重发展重点和新农村建设,逐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有效治理。
3. 目标
3.1 总体目标
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约束性指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2 阶段目标
2007年-2010年:全面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制定促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开展的相关制度和环境污染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制度;完成对现有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综合评估,提出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的需求;完成国家环境与健康现状调查及对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加强环境污染与健康安全评估科学研究。
2010年-2015年: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充实环境与健康管理队伍和实验室技术能力,基本建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有效实现环境因素与健康影响监测的整合以及监测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实现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的多部门协同应急处置;基本实现社会各方面参与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良好局面。
4. 行动策略
4.1 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出发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为加强政府监管、规范社会行为、支持百姓维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完善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综合评估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效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提出完善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方案。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研究制订环境污染损害程度鉴定、赔偿程序和范围等具体赔偿办法及对污染者的法律援助办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建设,将环境对健康的影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加强对健康危害的预防与控制。着手饮用水卫生安全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发布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室内空气卫生管理、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推动和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
完善环境与健康相关标准: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统筹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抓紧制订环境与健康重点领域急需的基础标准,尽快解决现行标准的衔接问题,保证环境与健康工作顺利开展。当前急需制订以下方面的标准: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价与判定;
---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
---环境健康影响评价与风险评估;
---饮用水、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卫生学评价;
---土壤生物性污染;
---环境污染物与健康影响指标检测;
---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4.2 形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开展实时、系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监测,及时有效地分析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结果,掌握环境污染与健康影响发展趋势,为国家制定有效的干预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国家监测方案和监测规范,在充分利用现有各部门相关监测网络、监测工作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测设备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和优化监测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质量监测与健康影响监测的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关环境与健康的监测和研究,获取丰富的基础数据和成果,系统地掌握我国主要环境污染物水平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与发展变化趋势,为科学指导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建立饮水安全与健康监测网络:在现有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等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国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监测内容以及部门工作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重点,研究提出需要监测的水源地污染指标、灌溉水水质指标、饮用水水质卫生指标、水性疾病监测范围及其他健康影响信息,制订国家监测计划,科学安排设置监测站点,形成国家饮水安全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空气污染与健康监测网络:筛选通过空气直接影响居民健康和通过农、牧、渔业产品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重点控制污染物,研究确定人群健康监测指标,制订国家空气污染与健康监测计划。以社区为单元,设置人群健康监测点,监测、收集居民健康状况信息;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常规监测工作基础上,调整或增加监测点和监测频率,完善重点控制污染物监测能力,使之与人群健康监测相匹配,形成国家空气污染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土壤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在现有环境监测工作和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环境危害指标和人群暴露水平情况以及区域人口、社会和发展特征,设置典型区域土壤环境与居民健康监测点,制订国家及区域监测计划,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整合并加强全国现有土壤环境和健康监测资源和能力,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健康监测网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监控单位,下设市、县监测点,对发生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所致健康危害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和评估。利用全国气象系统现有台站,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网络,加强对高温热浪、洪涝、干旱、风暴、沙尘暴、寒潮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能力。加强全国现有天气和健康监测能力建设,拓展监测内容,形成国家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和特定场所生物安全监测网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公共场所、医院、生物实验室及动物养殖场等特定场所存在的生物污染及健康危害风险,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订公共场所卫生和特定场所生物安全监测计划和方案,在重点场所设置监测点,开展场所卫生和生物安全监测,形成国家公共场所卫生和特定场所生物安全监测网络。
4.3 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有效实施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高风险预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降低严重的环境与健康危害。
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根据环境污染与健康影响状况、现行管理政策、可用资源和防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可接受的危险度水平,制订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等级区划,提高对可控制环境有害因素和健康危害的预测及管理决策能力,逐步实现环境与健康风险成本控制。
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工作:在环境与健康监测及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进行预警,提出管理与技术应对措施,实现科学决策。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工作机制、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报告制度及预警发布制度,完善预警手段,做到早分析、早预报、早干预,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事件发生;以控制重点环境污染及其健康损害为对象,研究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响应关系,合理制订不同风险等级预警和救治方案,不断提高防范重大环境与健康风险水平。
加强环境与健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突发事件、重大事件通报机制。明确环境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为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整合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相应机构或岗位,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决策及行动协调,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章、有序、有效、有力;充分发挥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手段作用,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重点监测和评估,提高突发事件预测能力;加强突发事件现场快速诊断和控制处理措施和方法研究,加强应急队伍技术培训、技术演练和现场演习,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和水平;开展突发事件事后现场环境调查、健康影响追踪监测及应急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环境修复和健康损害救治工作,促进应急处置预案、物资设备保障以及管理制度和决策的进一步完善;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给予及时有效的诊治,防止损害发展,降低损害负担,切实维护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
4.4 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
信息是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信息效能,为决策、管理、研究等提供有力支持,需要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管理保障。
建立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政府网络资源以及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库等,依托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参照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关基准,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和服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收集、整合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和突发事件报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法规标准、政策与工作动态等,为决策、管理、研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良好信息服务。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我国环境与健康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国家环境与健康现状、形势和需求,为环境与健康工作发展方向提供指引。
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库:在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的同时,根据中央和地方在环境污染和健康监测方面的分工,构建国家和地方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库架构,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动态监测数据库、健康影响动态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库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统一环境和健康数据代码并与国际代码接轨,细化数据采集,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加强数据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审计,形成有效监测数据信息资源,为国家和地方环境与健康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与健康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概况》和《环境与健康数据表》形成机制,有效利用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并在规定权限有效获得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效能。根据部门职能和国家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各类信息的发布归口、协调程序及责任追究,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限性和准确性。
4.5 完善环境与健康技术支撑建设
掌握国家环境与健康状况,根据面临的形势,开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开展环境与健康影响现状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要环境因素及环境所致健康损害调查,基本弄清我国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种类、程度、性质及分布情况,掌握环境污染所致疾病谱,为环境与健康行动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在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健康危害的环境重污染地区开展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水平调查,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途径与主要污染物污染现状,结合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结果,确定全国与区域性优先控制环境污染物名单,为有效实施环境影响规划评价及开展重点污染物治理、控制与监测提供参考。
---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要环境污染物人体内暴露水平调查和环境所致健康危害流行病学调查,系统掌握我国人群体内环境污染物负荷基础数据和健康危害种类、成因、地区分布等实际状况,为制订环境污染物健康损害认定标准、开展环境因素健康损害防治研究与监测以及建立健全环境所致健康危害有关法律法规等提供技术依据。
开展环境与健康安全评估及应对策略研究:根据国际和国内环境与健康工作需要与发展形势,尽快开展以下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工作。
---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研究气候变化对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居民健康的影响,特别是高温热浪、暴雨洪涝、大风、沙尘暴、干旱、霾等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对我国各省区气候变化敏感疾病发生率的影响,开发建立气候变化与健康早期预警系统、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方法和技术,评价预警系统等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环境与健康基础性研究和中医药对环境污染健康危害的干预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基础性研究,开展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主要污染物早期健康效应敏感指标筛选和健康损害机理等研究,结合流行病调查和动物试验,确定某些特定环境污染物早期健康效应和健康损害并根据其健康影响状况确定优先控制污染物。充分利用中医药古籍文献研究、养生康复及辨证论治等理论知识和经验积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开展中医药对环境污染相关疾病及环境污染所致亚健康的干预研究,提出干预措施。推广中医保健养生方法,增强人体对环境污染的抵抗力,预防和延缓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的形成。
---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技术研究:研究重点环境化学污染、环境电磁辐射等人体负荷检测和健康影响特性评价技术,在掌握重点环境污染人体负荷水平和暴露人群早期健康效应与健康损害状况的基础上,找出环境污染人体负荷水平与健康影响的响应关系,建立重点环境污染早期健康效应与健康损害评价方法,为进一步开展环境与健康防护及干预措施研究奠定基础。
---环境污染疾病负担评估体系研究和环境与健康资金需求分析:探索运用支付意愿法、疾病成本法和修正的人力资本法等对环境污染所致人体健康损害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成本进行评估,开展环境污染疾病负担分析,了解重点环境污染疾病负担的经济成本。开展环境问题及其健康影响的资金需求初步分析,实现有关投资的多元化。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经济成本评估方法和定量系统,逐步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经济成本评估纳入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加强技术能力和专业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功能、监测点设置以及亟待开展的调查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设施、装备和现场监测手段建设,提高重点控制污染物和人体健康关键指标的监测能力,保障重点调查研究工作顺利开展;调整充实专业技术队伍,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改进高校教育和人才培养,为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人员和知识储备,整体提高环境与健康工作技术支撑能力。
4.6 加强环境与健康宣传和交流
开展公众宣传和广泛交流,增强社会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普遍认知,争取各方面的有力支持,保证环境与健康政策措施有效实施。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面临的现状、形势和挑战,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视,促进社会团体、非政府机构、科研与学术单位、企业以及媒体等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做出贡献。大力开展环境与健康知识宣传和公众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健康保护意识,促进个人和整个社会良好行为的形成,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积极氛围。
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机制作用,确定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重点领域,研究需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促进多部门协作,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事业科学发展。广泛开展环境与健康领域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活动,及时更新知识和信息,锻炼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业务技术骨干,促进科技创新,为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环境与健康行动,掌握国际动态,吸收环境与健康工作先进经验,开展项目合作,学习新技术与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水平。
5.保障机制
环境与健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广泛参与、多学科积极支持、多方面协调配合,在立法、制定政策和执行层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两方面成效。
5.1 将环境与健康列入政府优先工作领域
处理好环境与健康问题是顺利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关系到我国小康社会目标的成功实现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优先地位,加大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需要,健全监督管理队伍,落实行政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给予支持,并不断拓展筹资渠道,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支持环境与健康事业的局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认真落实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施行政务公示,强化责任考核,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5.2 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组织机构
组成卫生部、环保总局为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气象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参加的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发展;成立由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组成的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秘书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的运转和协调;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5.3 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秘书机构工作制度、部门间协调地方工作制度以及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全面有效落实。建立部门间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及工作基础,明确工作分工,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充分发挥部门专长和资源效能。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牵头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环境与健康监测、信息管理、风险评估以及环境污染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和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与健康协调发展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政策;教育部负责将环境与健康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及专题教育内容,在学校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科技部负责将国家环境与健康重点科技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科技计划;财政部负责安排环境与健康工作所需必要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部负责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的监测监督工作;建设部负责制订有利于环境与健康发展的城乡规划并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等相关工作;交通部负责制定促进环境保护与健康保护的交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水利部负责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及监测、监督,审订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与农业生物安全有关监测工作;商务部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与健康发展的相关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广电总局负责环境与健康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统计局负责指导有关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的环境与健康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与预报预测,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气象联防及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组织气象相关研究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中医药局负责中医药在环境与健康领域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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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 网站定位

第五条 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 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节 网站规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 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3、网站安全性:指政府网站应制定安全解决方案,定期对网站安全进行测评、检查和改进,并做好安全记录。

4、网站扩展性:指政府网站应基于可扩充的平台建设,采用跨平台的数据库,选用与平台无关的应用组件,采用标准的服务接口规范。设计中要有扩充余量,为日后的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空间。

5、网站先进性:指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平台选用上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6、网站标准性:指政府网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达标情况的检测结果作为网站评测结果的一部分。

7、内容合法性是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既要保持统一的政府形象,又要体现自身特色,给人以大方、美观的视觉效果;网页内容使用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使用标准字体。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整体结构要层级有序,结构清晰简洁,各层级页面布局和风格应统一。栏目设计要以用户为中心,内容分类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大部分人的阅读习惯;页面层级深度要适度,遵循“三次点击”原则,使用户能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频道、栏目设置应体现内容、服务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应对具有相同性质和类别的频道或栏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内容与服务等功能区域。

在保证网站美观的同时,尽量简化图形,严格控制首页图片的大小,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浏览网站的首页。

支持纯文字浏览方式,方便浏览速度慢的用户,支持以多种分辨率浏览网站。

政府网站应尽量支持动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表现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拥有中文网站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宣传语等5个基本要素在内的完整的网站标识系统。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必须在首页顶部放置“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标识链接。网站标识系统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文名称应突出网站性质,简洁易记,有特色;

2、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对应,便于记忆;

3、网站域名应规范,符合规则,便于记忆,并放置在页面的显著位置;

4、网站标志包括网站logo、网站群标志和网站备案标志;

5、网站宣传语应简洁易记,宣传意图清晰,并呈现在网站的显著位置。

第五节 网站功能与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和业务需要,逐步具备信息发布、网上互动、在线服务、网站导航、信息检索、多语种、统计和分析、个性化功能、多媒体访问服务、无障碍网页建设、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接入功能等系统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充完善。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备文字、图片、多媒体等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实现动态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检索等管理功能,具备完善的编、核、审、发等流程,能支持多种文件格式。

在硬件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信息的永久存储,提供对海量历史信息简便、灵活和可自定义的展现方式和查询手段。

第十八条 网上互动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有沟通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反馈信息的平台,使用户能通过这一平台的各种互动方式查询政务信息、咨询政策和办理各项业务。网上互动平台应提供领导信箱、部门信箱、在线调查和热点问题讨论等系统,使政府网站成为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应为注册用户提供个性化订制、信息订阅、网上调查、政务论坛等各种基本服务和一些如医保、社保等各项专门服务。

其他政府网站应提供网站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公告系统、政务论坛、在线调查、政务信箱等互动信息功能。

第十九条 在线服务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可公开的所有办事项目,包括详尽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在线受理等。

各部门、各单位应把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特别是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整合,提供 “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公众的满意程度。

政府网站应对在线服务项目提供用户指南,包括以下内容:办事项目名称、办事部门(如果是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列明该事项的上游单位和下游单位)、服务内容概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期限和服务承诺、办事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申请书(表格)及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事状态告知、用户操作须知、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受理窗口、办事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期限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从初级到高级的各类在线服务,包括相关文档下载;网上网下结合的服务,如网上提交材料和报表,网下进行审核、确认的服务;在线全程办理等。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服务尽可能简化服务程序,减少用户到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次数和时间。

服务办理反馈应达到以下要求:提供网站栏目、Email、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反馈途径;在事务办理结束之前,告知用户处理状态;在承诺时间内通知用户处理结果,因特殊情况未完成的,告知用户原因及其他必要信息;长期保存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网站导航包括网站站内导航和网站站外导航。

网站站内导航:政府网站必须具有详尽的网站地图指引用户浏览网站,在各页面固定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各层级和同级间的网页导航便捷,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

网站站外导航:政府网站应该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上级和同级部门网站的导航,导航摘要准确、链接地址正确,导航方式简洁直观,便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检索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必须为用户提供详尽便利、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供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和相关业务信息的搜索服务。检索应支持各种文件格式的信息,包括OFFICE文档、HTML页面、PDF文件等广泛的数据源。

第二十二条 多语种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语种服务。

服务海外华人读者的网站,应具有中文简繁体转换功能,实现网站简繁体双版本的自动发布。

服务对象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政府网站应至少设立英文版,英文版应包含概况、简介和本部门或本单位外事机构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统计和分析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定期对各内部用户的信息加载量、信息审核、信息发布量等数据,各层次用户工作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生成网站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个性化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用户的特点,量身定制不同内容、不同风格的个性化频道和栏目,并提供用户自行定制网站结构、页面内容、显示风格和检索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多媒体访问服务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多媒体系统,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向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传播信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网站采用视频、短信消息、移动终端、语音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网页建设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无障碍网页建设,符合无障碍网页的设计标准和规范,使社会各阶层包括残疾人都可以无障碍地浏览,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对用户姓名、口令、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用户信息的使用、保存、维护、保密等相关措施和制度,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查询、变更、删除等功能。

政府网站之间应共享虚拟注册的用户信息,在网站群内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单点登录。

政府网站应统一使用赣州市政府数字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八条 接入功能是指为保证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办事项目整合,政府网站在建设和规划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数据标准化: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相关数据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编码标准等,提供数据的访问途径应包括数据存储、访问方式、访问权限等。

2、应用系统接入:提供标准化的访问途径,包括功能说明、访问方式、服务使用说明,以及数据和服务的目录等。

第三章 网站运行与管理

第一节 域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采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英文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gov.cn”为后缀。

网站域名的规范如下:

1、地级市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地市级地名的全称.gov.cn

如:赣州市人民政府 www.ganzhou.gov.cn

2、市级政府机构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gz+政府机构缩写.gov.cn

如: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www.gzxxb.gov.cn

3、县区级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县区级地名全称.gov.cn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政府 www.bjhaidian.gov.cn

4、各乡(镇)政府网站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乡镇级地名全称.gov.cn

如: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 www.jszhouzhuang.gov.cn

5、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开发区地名简称+etdz.gov.cn

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www.csetdz.gov.cn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申请赣州市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名,必须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和授权后,才能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域名申请和注册手续。鼓励各政府网站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中文域名。

第三十一条 各子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必须向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并备案。

第二节 运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内容包括网站运行的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和网站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保密性,实行日常监测和抽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测由网站建设维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抽样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

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工作由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网站运行监测制度,组织对政府网站群运行进行监测。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各自网站的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对各自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如发现有重大错误、失效及非法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正,并尽快通知引用了该信息的政府网站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通报监测情况。

第三节 安全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各种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可以由内部或外部的机构实施,可视情况进行第三方安全测评。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改进安全措施,并保存安全日志。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最快地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四节 服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要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网上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按制度在网上受理、办理相关业务,指定专人对网上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对政府网站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节 网站服务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共享赣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资源。

1、利用综合门户网站子站生成系统建设网站;

2、租用信息平台虚拟服务器空间;

3、服务器托管。

各网站要办理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业务,必须选择具有政务信息网出口、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运营商。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必须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ICP备案,在网站首页的底部放置本网站的ICP备案号。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网站内容服务指标、网站功能服务指标、网站建设质量指标等。

第四十六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评估,每年一次,评估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保价运输法律制度研究

胡勇军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民航、铁路、汽车和水路四种运输方式中,都有保价运输。在民航法和海商法中,称为声明价格。各国均制订了保价运输法律制度。
  《日本铁路营业法》规定,旅客和货主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自愿在运单上填写保价。托运人按规定支付保价费用。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标明保价额的物品发生损坏的,承运人按限额赔偿。但属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规定,当货物、包裹和行李运输受到损害时,铁路企业负有按声明价格全额或声明价格中货物、包裹和行李相应丢失、损坏或破损那部分数额的财产赔偿责任。铁路企业对未履行、未很好或者不按时履行旅客、包裹、行李及公民各种生活用品和货物的运送义务,负有按《俄罗斯联邦铁路条例》、《俄罗斯联邦铁路旅客、包裹和行李运送规则》所确定办法和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韩国铁路法》规定,涉及到货物损害赔偿时,如果在运输证上表示赔偿额的,则按表示的赔偿;未表示的,则按交通部令的规定予以赔偿。铁道经营者的旅客或发货人要求的损失赔偿超过所表示的运输品的补偿额时,对其超过的部分可不予补偿。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国际海运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约《汉堡规则》,继承了早期海运公约《维斯比规则》的内容,规定了海运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约定高于限额的,适用约定。货物损失的赔偿,按照海运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我国在铁路、民航、水运行业的行李及货物运输上都有保价运输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民航法》和《海商法》对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责任赔偿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考虑我国国民收入与其他国家的国民收入差异。在国际运输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基本体现了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运输公约的规定。《民航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