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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王晓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4:44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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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制度乃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人证言具有形象生动特点,因为是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查明案件事实无疑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诉讼制度的历史来看,司法机关一直很重视证人证言,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然而在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严重问题。证人的出庭率普遍较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非常严重,严重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实现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消除打击报复证人的恶劣行为。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证人保护制度问题、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重构,其中证人保护制度问题、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重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内涵

  关于证人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是广义上的概念,即把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等都纳入证人的范畴,而且将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鉴定人)。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是狭义上的证人概念,证人仅仅指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把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都规定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证人的范畴。无论各国法律对证人如何分类,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诉案件情况的人[1]。证人保护制度指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享有书俐前提下,责任机关用来保障证人权利的实现,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为证人提供良好的作证环境的预防和保护的法律措施总称。安全的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它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个体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实现更高层次的需要就会存在巨大的障碍。证人首先是一个普通人,自然会有普通人的安全需求,而且很容易接触到危险源,所以证人比普通人更需要安全的保障。法官和当事人最关注的可能是证人能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证言,而证人最关注的则可能是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会不会因为作证而受到损害[2]。因此,只有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消除他们的顾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证人才有可能积极地出庭作证。

  证人保护义务是国家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逻辑结果,证人义务的预设是证人保护的直接原因。国家希望证人作证,就应当首先保障证人的安全。任何人无义务以牺牲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来帮助国家追溯犯罪。证人的作证义务,必须建立在证人安全的基础上。而宪法上的国家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为这种一般性的义务提供了依据。只有国家事先提供了这种保护措施,潜在的证人才会大胆地作证。因此,证人保护并不以证人作证为前提,即使尚未作证的潜在证人或者证人的亲属,国家也有保障其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二)保护证人的法理依据

  首先,根据近代契约论者的观点,国家权力的形成乃是公民资源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国家是人民为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力而创设的。在现代社会看来,公民是国家的纳税者,国家机关的运作由公民的支持为保障,国家就应该为公民的福祉服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公民作证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公民免受不法侵害是国家履行职责的一部分,证人的安全保护也应该包裹在当中。

  其次,证人保护是证人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力。证人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国家从基本权力保护的角度,必须积极预防证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遭受危险。国家如果强迫证人在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出庭作证,无疑是构成对公民基本权的侵害。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该条规定仅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情形,而且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的规定,并未因此设定国家义务。

  再次,证人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所以不能为了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而损害挥着忽视证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证人既然是人,就应当享有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获得诉讼关照。如果证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总是被忽视或者漠视,甚至有被利用的感觉,就不会热衷于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不可能有作证的积极性。

  (三)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

  1、保护证人权利的需要。证人作为一个人,其与生俱来的各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如生命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是国家的职责,对自己本国国民各种权利的保护更是义不容辞的,国家没有理由不对证人各种权利提供保护。当然,国家对本国国民权利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头或书面上,恰恰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制定一系列制度来充分保障其权利,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2、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诉讼制度的核心乃是证据制度,这个诉讼过程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证据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证人证言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其证明力比较强,所以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建立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从而使证人出庭作证无后顾之忧,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准确及时的解决纠纷。

  3、有利于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从立法上对危害证人的行为加以规定,加大对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对司法机关的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从而加大对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护对象

  证人保护对象是从两方面意义上说的,一是保护哪些人,二是保护哪些方面,前者是指受保护的主体范围,后者是指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从受保护的主体范围看,保护的主体较为广泛:

  1、证人保护计划中的证人,不仅仅是指在法庭上作过陈述的证人,而且包括在这侦查阶段作证或者同意作证的人,甚至包括潜在的证人。

  2、证人保护往往涵盖被害人,而不仅仅是普通证人。

  3、保护也不仅限于证人和被害人本人,还包括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人,如近亲属,甚至包括朋友。

  但是证人保护制度对上述主题的保护并不是平均用力,而是有重点的保护:

  (1)证人保护计划只适用于重大犯罪案件中的证人。所谓的重大犯罪案件,就是根据改过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法定刑为处死刑或者12个月以上的监禁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对于易受伤害和易受恐吓的证人保护的力度远远大于对一般证人的保护,而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更是各国证人保护计划中的重点内容。

  (二)保护条件

  一般来说,证人保护程序的开始都是以证人受到现实的威胁为前提的,而且要求证人面临的威胁较为严重,而证人保护的解除则发生在需要对证人进行保护的条件消灭后。国家对证人进行保护,往往是在证人受到严重威胁并且具有现实危险的情形下才启动证人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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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管理,规范政务信息网络的使用,现将《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州市政务信息网(简称政务网,下同)是抚州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府职能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政务网包括相互间物理隔离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防火墙与互联网联接。

  第三条 政务网按照全省政务信息网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由市级网和12个县级网(含金巢开发区)组成。其中市级网上联省政务信息网,下联县级网,横向联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网联通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延伸至乡镇(街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政务网实行分级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网省市县纵向主干和城域网主干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与政务网提供网络服务的电信运营商的关系;对政务网用户、网络安全等进行管理;为政务网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应用指导;开展网络应用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网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等工作。各政务网接入单位应确定相应的科室和网络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网络管理员接受市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政务网主干光缆、主机房、UPS机房、视频会议室以及分置于各网络汇聚点和行政中心各弱电间的网络设备,负责处置主干网络故障及突发应急事件。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政务网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网络拓朴结构和设备部署,不得擅自修改重要设备参数和配置。

  第七条 为确保政务网网络安全,市信息中心对市本级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实行统一管理,通过通信运营商上互联网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联入全省政务信息网,以保障政务网的规范运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联入政务网的子网络、计算机及其它相关接入设备,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市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上网技术规范,确保网络主干畅通。

  第九条 政务网主干与节点的运行维护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政务网接入用户无偿使用。用户的光纤线路费用及用户接入设备等相关费用由政务网接入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使用政务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政务网用户。申请接入政务网的用户可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完成相关手续后获得入网接口。

  第十一条 政务网用户接入实行规范化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入政务网。

  第十二条 政务网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上网信息负责,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上软件及信息资源的使用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务网上的信息资源(主要指数据库资源、软件和内部信息等)属于各信息发布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了信息发布单位的许可方可使用。

第五章 网络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网用户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政务网络开展工作,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自动化水平,发挥政务信息网络高速、便捷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全市政务网网络平台,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在使用市政务信息网视频会议系统时,会务工作由召开视频会议的单位自行负责,技术服务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政务网上不得从事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损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访问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等各种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政务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政务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政务网用户如发现政务网上存在有害信息时应保留原始记录,及时向主管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报告并报市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政务网用户须接受并配合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抚州市所辖各县(区)政务网网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10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州“数字乡村”工程建设从去年6月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得到了省上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数字乡村”网站已成为宣传文山、建设文山、服务文山和推进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加强网站管理,确保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现将《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数字乡村”网站办成服务“三农”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保障“数字乡村”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数字乡村”网站是指我省为实施“数字乡村”工程、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我省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的综合性政府网站。
第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各级农业、信息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参与建设。网站“云南数字乡村”(主网),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地方子网)和涉农各部门网站(部门子网)共同组成。
第四条 “数字乡村”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特色,为“三农”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负责制定全省“数字乡村”网站建设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信息产业办对“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维护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完善网站展示形式,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八条 “数字乡村”网站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培训等补助。
第九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和省级涉农部门网站承担对省“数字乡村”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十条 尚未建设网站的涉农部门,由省“数字乡村”网站设立相关栏目;对独立运行的涉农部门网站,以智能化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地要科学布局、合理设计“数字乡村”网站页面和栏目,页面层次要合理规划、重点突出,栏目划分要清晰准确,自行设置的栏目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管理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省信息产业办负责对“数字乡村”网站与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网站采用虚拟机管理方式,各级“数字乡村”网站采用网上后台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级“数字乡村”网站的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并在主管部门设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级网站管理。乡镇要整合机关和农经、农科等事业单位,安排2-4人负责乡村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技术保障工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数字乡村”网站日常信息进行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平台畅通有效。
第十五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从事“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制定网站信息发布、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级“数字乡村”网站的维护工作,对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和访问量进行统计和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在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各地各部门概况概览;
(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面向“三农”行政许可的事项、办理办法、办理情况;
(五)面向“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村教育、农村卫生、农村计划生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七)各种农业科技措施和农村市场信息以及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有关涉及“三农”的统计信息;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数字乡村”网站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涉及全省“三农”工作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媒体进行报道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情况,在省级网站进行实时发布,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编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从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上逐个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统一信息发布出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数字乡村”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部门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涉及版权未经许可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数字乡村”网站所设栏目,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扶贫、国土资源、教育、气象、农村统计等栏目信息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审核和发布,综合性的栏目信息由农业部门商相关单位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信息和涉农部门要组织专职采编人员,及时审核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有关部门、媒体和网站上采集相关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新闻媒体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要围绕政府“三农”工作重点和农民关注热点,逐步设置和开通领导信箱、网上信访、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留言板等互动性的栏目和功能,通过“数字乡村”平台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与农民群众进行协商和沟通,拓宽与农民群众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六条 要强化互动性栏目的管理,及时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字乡村”数据中心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分配给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登录帐户及登录口令要严格管理,登录口令要按规定设置并及时更换,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条 严禁将“数字乡村”网站上供各级各有关部门内部使用和参考的数据和信息对外公开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对“数字乡村”网站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对“数字乡村”网站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异地备份,各地对有关重要文件、数据和信息要作定期备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字乡村”网站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出现重大安全问题,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