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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定期宣判与当庭送达/钱丽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1:13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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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定期宣判与当庭送达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夫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常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克有正常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定期宣判,也称延期宣判,是指法庭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复杂,不能当庭将评议判决向当事人公开宣判而另行决定日期宣判的诉讼活动。如前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法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尽可能进行当庭写着,但对案件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民事案件,为便于合议庭充分评议,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处理纠纷,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另行择期宣判,也就是定期宣判。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对采取定期宣判方式时的裁判文书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当事人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依法起算上诉期。对当事人拒不签收裁判文书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录。这就是说,在定期宣判时,如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裁判文书送达之日,但必须要在宣判笔录中记录该情况。这也是为维护法院审判权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对拒绝签收裁判文书的行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以此保障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出于种种原因,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宣判日期没有到庭,造成法院无法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正常进行。为此,《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这里的正当理由应包括不可抗拒的事由和其他正常理由。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测或无法防止的事件,如因洪水、地震等天灾引起的交通中断。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是由于本人的主观过错而耽误了时间的理由,如当事人因患病不能按期到庭等等情况。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使确有正常理由不能到庭的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其上诉权,《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此作了例外规定,即:“当事人确有正常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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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增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员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增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员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经研究,我局决定市场监督司增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员管理办公室牌子。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