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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抗辩分析/商家泉 温宇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6:56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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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抗辩分析
商家泉 温宇洋

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大比例提升,正当使用亦逐步成为一种有效的抗辩方式被普遍采纳,但纵观我国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正当使用的规定少之又少,经常被引用的无非是实施条例49条,而此条规定有比较原则性,故而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官具有不同观点及意见分歧,对于“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认定就增加了一定困难,为此,本文尝试对“正当使用”进行分析。

一、正当使用的法律依据
正当使用的法理引用,通常源于《商标实施条例》49条,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正当使用审判中的实例
1、“百家湖”案:一审法院认定百家湖为一地名,为保护公众利益,不支持商标专用权人因注册商标即获得该地名的独占性垄断,被告善意使用该地名为属于正当使用;二审法院从保护商标注册人角度出发,支持了原告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再审法院又推翻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一审判决;
2、《家庭》杂志案:两审法院一致认为,家庭一词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常用的基本词汇,只是因为原告的使用才获得了第二含义,即代表杂志。而被告使用的恰恰是第一含义的家庭,而非指向杂志,且使用中没有突出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3、Owen商标侵权案:原告注册了“owen”商标,被告为服装生产企业,在运动服装前胸及后背连同“10号”一起使用了“owen”,法院认为,“owen”使人第一反应为联想到英国著名球星欧文,而非原告商标,被告使用“owen”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欧文的个人形象做广告性宣传,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符号,故此驳回原告的商标侵权的诉求。
4、“银杏”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被告为表明其产品中含有“银杏”,可以通过在产品外包装上增加原配料表,或直接表明本产品含有银杏成分方式来描述其产品的原料,没有必要突出使用“银杏”来表明其产品原料,显然不是对该词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故此,支持原告诉求。

三、“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决定了是否“正当使用”,我们认为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结合使用者对词汇的具体使用方式判断
非突出使用、非显著位置使用、非商业盈利性使用,或仅仅使用该词汇为大众所熟知的第一含义,即构成正当使用,例如在商业广告或活动中的一句话、宣传口号等。详见《家庭》杂志案例。
2、使用方式难易判断是否使用第一含义,应结合使用者使用的目的、要达到的效果来综合分析。
使用者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判别,但建议通过分析被告在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法中是否选择了一种正常思维下较为合理的使用方式来判断。如通过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可以描述的问题,就没有必要突出字体和大小、使用与主体不同颜色来描述。详见“银杏”商标侵权案例。
3、判决是否描述性使用,还应参考商业惯例和消费者习惯。
如一词汇按照商业惯例或消费者习惯,无法在该词汇和特有商标商品之间建立联系,而是按照大众所理解的第一含义、指向使用,则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如“owen”商标侵权案。
4、商标的知名度是影响定性的重要因素。
如一商标为知名、著名甚至驰名商标,那么其被公众认可的联系指向物为特有商品,弱化了其第一含义,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商标性使用较为合理。
5、使用是否附记于商品。
一般来讲,将词汇使用在商品上,其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就较大,相反,仅仅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中使用,构成描述性使用可能性较大。
6、使用他人商标时,是否标示了自己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如被告在使用他人具有描述性含义的商标时,在合理位置和方式正确标注或大量使用自有商标,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则认定为第一含义描述性使用较为合理。
但,前提一定是使用者在合理位置、合理方式使用自有商标,而不是在显著位置、方式使用他人描述性商标,同时在不显眼位置、以隐蔽方式使用自有商标。此种情况下,其自有商标的区分功能可以认定基本丧失,起到标示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再是自有商标,而是他人商标。详见“银杏”侵权案。
7、依照商业惯例、专业协会意见认定。
若商标中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描述性正当使用。如法院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出具的“雪花粉”直接表述了面粉质量,为该商品通用名称的意见,判定驳回原告商标侵权诉求。

四、综上,可得出正当性使用的要件
1、主管善意,不造成混淆、误认;2、非商标性使用;3、描述性的使用。
描述性使用在要件中名列最后,但它确是整个环节的前提,即非描述性的商标,根本不存在是否正当性使用的考虑。而是否处于善意,可以通过“混淆和误认”来判决。

高文律师所
商家泉 律师
1391155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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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政发(1997)43号
1997年3月19日


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增强政府调控力度,提高政府财务综合使用效果,《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入目标考核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集调控基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为增强政府调控职能,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加速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市政府决定对市级预算外资金征集调控基金。

第二条 调控基金属生产建设性资金,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执收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平事业性收费、 基金 、资金、 集资 、附加 、捐赠 、国有资产出租、 出让 、变价收入,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调控基金。

第四条 调控基金按96年结余和97年收入分别征集。96年末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依照各单位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不同的现行财务体制,分别按照100%、50%、30%的比例交纳调控基金;97年按当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0%计证。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调控基金

1、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科学技术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3、社会保障基金收入

4、各级医院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5、政府全额集中掌握安排使用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收费收入

第六条 调控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市政府按年度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应按月(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财政局申报并填写调控基金收入交款书,向财政部门一次交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调控基金,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也不得因缴纳调控基金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转嫁负担。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财政机关有权对缴纳调控基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缴纳调控基金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第九条 政府调控基金征收业务费,按缴入财政专永总额的2%计提拔付征管机构,用于征收凭证的印制,助征人员工资、购买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心脏奖励征收人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控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一年。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8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设防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西安市地震局是本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协助市地震局做好辖区内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项目。
(三)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并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城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秦岭山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露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原城建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凡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设防标准审核制。由市地震部门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使用规定(1990)》出具证明。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市地震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审查的必要内容,纳入审批程序,对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地震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